2017年3月23日,河北省沧州市政府今日发布《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通知规定,非沧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同时,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
以下为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具体措施:
1、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
购买二套住房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60%;
停止发放三套住房贷款。
继续暂停受理不在沧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与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挂钩。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3、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对在主城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对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对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在主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