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家庭中,贷款买房考验的不仅是资金能力,更是考验了情感的牢固程度。对于普通人来说,共同贷款买房,共同还贷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现实过程中还有很多其他情况,很多年轻人在组成家庭前,一方已经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但因为各种问题后分道扬镳,却因为房子问题产生纠纷,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我们在这里将它分解成几个小问题:
1、婚前单方买房后的产权归属问题;
2、离婚后能否参与房产分割;
3、离婚后是否需要继续参与还贷。
这里先引入一个高法的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婚前单方买房后的产权归属问题
由于房子是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不管是按照双方协议还是走司法程序,房子产权基本上归婚前买房的一方,参与还贷的一方不会获得产权。《婚姻法解释(三)》也明确指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房子归属产权登记一方。
第二,另一方离婚后能否参与房产分割?
按照上面的司法解释,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可以参与房产分割,分割的部分包括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房子在婚后部分。比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3年共支出15万,房子在3年中了100万。理论上参与还贷方离婚后将获得“7.5万+50万”的补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无法做到对半分割。比如男方婚前买房,后女方获得的补偿有可能超过57.5万元。
特殊情况,如果房子在离婚时出现贬值,考虑到子女和女方权益,一般女方至少会获得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这么做还有另一个考虑:在限购城市,如果男方婚前买房,女方结婚后可能会丧失佳购房时机。
第三,离婚后是否需要继续参与还贷?
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房子的债务将由获得产权的一方独立承担。获得产权的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另一方不需要继续参与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