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职工的父母和子女在厦门购买非首套房,职工本人不能提取公积金支持;现在这一限制取消了。2015年10月1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政,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厦门再次出台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的政策。新政试行一年。
父母子女购房互提公积金
新政试行期间,职工的父母、子女只要在厦门购买住房,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之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时间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或者交易过户时间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市民提取公积金的总额并非随意支取,提取时,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其中贷款购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本次购房提取公积金新政只能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据了解,这次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持父母、子女购房,在厦门并非首次。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厦门曾试行过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但那时政策要求必须为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后因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渐趋紧张,试行期满后,该项政策自动停止,未再延期。
相比2012年的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取消了“首次购房”的限制性条款,也就是说,在政策试行期间,职工的父母、子女只要在厦门购买住房,不限第几套,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2012年旧政策施行时,共有1637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52亿元,带动贷款需求近5亿元,促成1003户家庭实现购房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