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 关于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你知道多重劳动关系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多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法律界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法规及立法解释的条款描述,间接地承认了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然而,也有观点认为,规定毕竟只是“规定”,劳动法领域并没有赋予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

  目前,用工形式的多样性是现实存在的:有特定历史时期下,下岗职工的“虚实结合”的双重就业形式,也有大量新型的、弹性工作“实实并存”的就业方式……同时供职于多家单位,哪家缴社保、谁付经济补偿、出了工伤怎么办等劳动争议随之而生。


关于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虽然法律法规在这些问题上算不上缺位,因为我们可以看到诸如“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等解释,但具体落实到实际操作中仍然有难度。

  比如职工有社保,但实际发生工伤的单位恰巧是没有缴纳社保的那一家怎么办?供职于两家单位,带薪年休假是否能享受两份?工龄的计算怎么操作?这些都有待实际判例的积累,以及操作规范的细化。

  可以预见,今后,用工形式的灵活、多样、复杂是必然趋势,鉴于法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操作规范尚未成文固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使用多重劳动关系时尽量做好风险预估,能通过约定明确下来的先写进合同内,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多一些事前沟通,以避免发生争议后彼此都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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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 关于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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