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规定,结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情况,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根据规定只有满足条件的人员才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那么具体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
一、申请条件:
(共同申请人)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 1 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 3 年,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二、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人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 号)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 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 号)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 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人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九)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十)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一)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还有许多细节规定,购房者可以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查阅和咨询。(http://www.shjjw.gov.cn/gb/node2/n4/n27/n29/u7ai10139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