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劳动合同中有以下这条内容:“完不成工作任务者,或者少完成工作任务者,均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如连续三次则自动解除合同。”请问这项条款合法吗?谢谢。
专家答复: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国家对于劳动报酬有一个底线:最低工资标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每月实际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
你和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对劳动报酬的弹性分配条款。即给予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有一个条件: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完不成工作任务,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如前面所说,这样的条款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想欺负劳动者,故意给予完不成的工作任务,劳动者不就吃亏了么?
所以,在实际履行这样的劳动合同时,我们还要考虑类似岗位的员工是否能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如果这样的任务没有人能完成,或者一看就显然完不成,那就要援引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判断孰是孰非。
但是,劳动合同中约定,连续三次完不成工作任务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这与法律规定有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于不胜任工作有如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符合这一条的规定。法律要求是单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30天通知解除;
其次,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零元解除;
再次,不胜任工作要有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给员工更多的机会;
最后,解除时,用人单位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所以,你的公司与你们约定的这一条款,不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