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2012年9月,职工戴某进入江苏镇江某电子公司当一名一线操作工,月工资2000元,另有奖金。2013年8月,戴某与朋友聚会时不慎摔伤,用了两个月时间治疗和康复。让戴某郁闷的是,自己休病假期间,公司每个月发的病假工资只有600元,公司解释发放依据是“公司规定”,而当时镇江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戴某通过微博联系镇江市总工会,询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确定职工的病假工资?对此,市总工会给予了解答。
法律贴士
对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存有不少错误认识。如有的单位认为,劳动者生病期间,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单位完全可以不支付任何报酬。有的单位认为,病假工资发多少,单位说了算,等等。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纵观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3种模式:
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为代表。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基数×计算系数×病假日。
模式二: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深圳市。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期间工资。
模式三: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支付。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以北京、江苏为代表。
3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个方面是相同的,那就是,都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其依据来源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特别提醒
本案还涉及病假制度的制定问题。病假制度,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员工这3个法律要件。
本案中,镇江市总工会第一时间与戴某所在公司取得联系。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市总约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提醒他们,公司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病假制度,但必须依法制定。一是必须合法,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公司每月发放600元的病假工资明显不合适;二是病假制度需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公司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及时告知每个员工;三是公司应制定关爱生病职工的制度。对此,公司表示愿意重新修订病假制度,并依法补足戴某病假工资差额部分。戴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