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继承纠纷已经成为了房产纠纷的常见类型之一,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使得子女或者配偶在继承房产时产生诸多误区,从而引发纠纷,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人们在继承家庭房产时容易产生的误区有哪些?继承法中不可忽视的要点有哪些?
一、继承家庭房产时容易产生的误区有哪些?
1、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的血脉就能得到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是有一定的顺序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是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的。
2、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有一些“夫妻”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也就是指那些虽然同居多年,但是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夫妻”,当两人中的一人死亡,另一方会认为自己同样具有继承权,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权以外的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3、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公房的承租权是否算作是遗产目前尚未定论,而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权,因此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当做遗产继承的。
二、继承法中不可忽视的要点有哪些?
1、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继承的接受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3、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或者不放弃继承权。《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如果要放弃继承权,那就应该出具书面声明,而且时间必须是在遗产分割以前,此外还需要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家庭房产继承纠纷的相关知识,你们都了解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