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合同 承揽人未分配到利润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吗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你对承揽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承揽人未参与利润分配不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案情

2008年6月10日,被告周启光经人介绍与被告余仲兴达成360元砍7根树子的协议。当天下午1点多,被告余仲兴带了原告余仲友等6个砍树子的人到了周启光家。在砍树时,原告余仲友主张用绷横杠的方式砍,不慎被横杠弹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为:肝破裂、肾破裂、重度失血性贫血、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症状。先后共用去医疗费51055.61元。垫江县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余仲友的伤鉴定为:肋骨骨折属10级伤残、肝部分切除属9级伤残、右肾切除属8级伤残。

另查明,按平常砍树子分配工钱的惯例,给周启光砍树子的工钱360元,仍由余仲友等6人平均分配,余仲兴不参与分配。如是余仲兴买树子,则由余仲兴按砍树的吨数给余仲友等6人计发工钱。

法院判决,原告余仲友受伤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4486.81元,由被告周启光赔偿67589.45元。被告余仲兴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人未分配到利润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吗

案情要点

原告与余仲友与被告周启光形成临时雇佣关系。原告余仲友等是为了被告周启光的利益,从事对其指点的树子进行砍伐的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并由被告周启光支付工钱,因此,原告余仲友等6人与被告周启光形成了临时雇佣关系,被告周启光对余仲友的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1、原告与余仲友与被告周启光形成临时雇佣关系。原告余仲友等是为了被告周启光的利益,从事对其指点的树子进行砍伐的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并由被告周启光支付工钱,因此,原告余仲友等6人与被告周启光形成了临时雇佣关系,被告周启光对余仲友的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余仲兴与被告周启光未形成加工承揽关系。被告余仲兴虽然参与了讲价、带人到现场等活动,但根据原告余仲友的自认,其他砍树人的证词,及平时砍树子的惯例,由他们6人均分工钱,被告余仲兴不参与工钱的分配及利润提成,被告余仲兴在其中只是一个中间人,因此,原告余仲友要求被告余仲兴承担雇主责任,其证据不足,且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3、由原告余仲友本人承担部分责任。原告余仲友作为长期从事砍树子的工人,其主张用绷横杠的方式砍伐,应当对危险有预见性,因此,原告余仲友对自己受伤亦有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周启光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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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权力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利润分配合同 承揽人未分配到利润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吗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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