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的基本要注,也是安全生产、生活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改善,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机动车购买数量和驾驶人数量的大幅增加,使得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并日趋复杂,部分交通事故当事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上访闹事、堵路等方式胁迫政府和交巡警部门,成为政府和交巡警部门头痛棘手的问题。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务必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与高度注视。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形式
(一)事故赔付不到位引发的社会矛盾。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天降横祸,受害方家人的心灵受到了巨大创伤,唯想通过经济补偿来安慰受伤的心灵,这在情理上是能够理解的。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际工作中,有些机动车未按规定参加保险或保险额度较少,肇事驾驶人无力负担赔偿或保险公司推诿扯皮等原因,使得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金一时无法到位,医疗救助得不到保障、生活得不到救助,受害人家属不得不走上访诉求之路。此类案例较多,不胜枚举。这类矛盾可以说是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最主要的矛盾。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引发的社会矛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群众最为关切的是交巡警大队结合证据材料对事故依法下达的责任认定。交巡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稍有偏颇或瑕疵,当事人必定会紧抓不放,生出不必要的麻烦来;还有少数当事人由于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甚至无知,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或者主观臆想,自认为交巡警执法不公,产生对交巡警的不满,由此无端地围攻交巡警部门、刁难执法人员,甚至散发传单、上网发帖,借此利用公共舆论来浑水摸鱼。
(三)交通逃逸案件久侦未破引发的社会矛盾。由于极个别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未能及时破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保险和救助基金制度尚不完善,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许多问题无法解决,肇事驾驶人未能得到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未能得到很好医治,死者安葬费、怃恤金得不到落实,这给受害方心理上、情感上造成严重打击。因此,一旦交通逃逸案发生且久侦未破,我交巡警部门将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巨大的压力,稍有不慎,极易酿成当事人围攻、拦路上访等群体性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方面原因:一方面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引发矛盾的主因。人的身体突然受到严重损伤、生命权在事故中瞬间消失等,最易造成家属的情感和情绪的突变,对社会或当事者不满,甚至不能控制自我,极易激化矛盾,出现“逢死必闹”、“大闹才能快速解决”的不正常现象。另一方面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的经济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因而诱发社会矛盾,特别是有的事故车保险过期或没有保险、家庭又极为困难,高额医疗费、赔偿额难于支付,尤其是死亡、伤人造成严重后遗症的事故,又不能得到应有赔偿的,加剧社会矛盾的升级。
(二)主观方面原因:1.少数民警的事故处理业务不精,或者面对疑难复杂事故现场处臵不当,或者没有及时有效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缺乏群众思想工作经验、面对受害事故当事人的疑问无法有效答复,因而不能有效地化解事故处理中的各种矛盾。2.除法律上的原因、制度上的原因和管理上的原因外,与受害方法治观念淡薄,对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险赔付标准等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对国家政策的缺乏了解而盲目要价有关,也与人们的思想习惯、社会养成的风气有很大的关系。
三、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对策。
(一)建立联动联勤机制,全面化解矛盾。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涉及到各行各业。一是会同司法行政、法院和信访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使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前移,让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尽快达成赔偿协议,更好的解决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需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好卫生、财政、保险公司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三是会同人民法院建立交通事故速裁法庭,及时、公正、高效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调解效率,有效防范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以及信访、上访案件的发生。四是尝试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建设,与保险公司联合办公,积极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拓展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适用范围。这样,就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化解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二)加强学习,极大地提高公安交通警察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修养。交巡警系统要从科技练兵、加强高科技知识的学习中,切实提高公安交巡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做好交管工作的专业水平,尽心尽力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公正公平做好每一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要开展职业思想道德教育,调动广大民警争先创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公安交巡警队伍的基本素质,最主要是要学会做群众工作,尽量让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表示满意,有效化解事故处理中的各种矛盾。
(三)因势利导,辩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前,在“群众路线教育,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大环境下,政府管理职能弱化,给群众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是责任认定、善后赔偿纠纷,是个人、群体与执法单位之间矛盾激化的结果。这种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要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去解决。但是其中一部分人却走向了唯利是图的极端。在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中,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益人身上也存在这种问题,他们常常“狮子大开口”,提出远超法律限额的赔偿要求,达不到目的便无理取闹。对于这类人,坚决不能为了所谓的“大局稳定”而作无原则的退让,防止形成“小闹小好、大闹大好”的恶劣民风,否则今后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将更加举步唯艰。要辩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聚众闹事事件,做到思想教育、政策引导和依法惩处相结合,形成良好的交通事故调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