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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P2P平台融资规模迅速增长的同时,风险事件频出,征信体系的“陌生人”对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化融资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目前除了拍拍贷以外,大部分P2P平台都从撮合借贷的双边平台,被迫转型成担保中介,而线下信用调查成本高企已经成为小微金融发展的风控瓶颈,总体而言,征信体系的不健全,信用数据的碎片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造成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增长速度、覆盖范围、融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人行征信数据的共享机制和民间征信机构、征信业务的发展程度。可以说,互联网征信服务是互联网金融贯通全脉的要穴。
1月5日,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
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市场的发展,即将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一.国外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目前,境外征信体系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 | 政府主导模式 | 会员制模式 | 混合制模式 | |
典型国家 | 美国、英国 | 德、法、比、意、巴西等 | 日本 | 印、韩、新加坡 |
运作主体 | 民营商业机构 | 政府/央行/金融监管机构 | 行业协会所有的征信机构 | 兼而有之 |
设立目的 | 信用评级 | 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 | 信用评级(通过会员信息共享的方式) | 监管与信用评级 |
特征 | 自愿性、盈利性 | 强制性、非盈利性 | 自愿性、盈利性 | 满足对个人的最低要求,允许私营机构盈利 |
数据来源 | 众多,各类授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 狭窄,被监管金融机构 | 会员机构 | 众多 |
开放程度 | 高,向社会公开 | 低,通常仅向金融机构开放 | 中,向会员企业公开 | 依据使用的数据而不同 |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英美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的关键成功因素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征信公司一方面把银行、零售企业的信息孤岛联网,实现了信息的共享;另一方面通过加工数据,为银行、零售企业和其他用户提供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以及咨询服务,协助其控制风险,并通过收费、返佣等商业模式维持公司运营及上下游产业链的运转。
1. 英美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的关键成功因素:
(1)市场化运作,形成了成熟的商业模式。征信公司一方面把银行、零售企业的信息孤岛联网,实现了信息的共享;另一方面通过加工数据,为银行、零售企业和其他用户提供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以及咨询服务,协助其控制风险,并通过收费、返佣等商业模式维持公司运营及上下游产业链的运转。
(1)法律保障。美国通过《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银行保密法》、《信息自由法》、《金融隐私权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账单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借记卡披露法》、《房屋抵押披露法》等近20部法律,共同形成较全面的征信法律体系。
(2)统一接口。美国信用局协会(ACR)制定了用于个人征信业务的统一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的数据采集格式Metro2,使得跨行业共享数据成为可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更进一步推动了征信业务的自动化、精准化。
掌握关键技术。处理征信数据的技术关键在于数据整合、数据挖掘和评级模型。数据整合体现为将出现在多个数据源中个人信息甄别同一个人,并整合成完整的个体信息。
2.欧洲(除英国外)
欧洲征信体系最大的特点是由政府主导。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成员国,均采用以央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主要用于金融监管和服务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工作。央行负责建立信用信息局并搭建全国数据库;所有银行根据统一接口,依法强制向信用信息局提供征信数据。
商业模式方面,这类系统或机构的收费原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系统收费本着覆盖成本的原则。
3.日本
日本征信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会员制。银行、信用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企业、零售商店等都可以成为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通过内部共享机制实现中心和会员之间的征信信息互换。会员有义务向中心提供客户个人征信数据,中心也仅限于向会员提供征信查询服务。目前日本共有三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CIC信用信息中心、JIC全国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KSC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和两大企业征信机构(帝国数据银行、东京商工)。
商业模式方面,查询仅收成本费,不以盈利为目的。
4.印度、韩国
印度、韩国等亚洲国家结合欧洲公共征信机构主导的经验,以及英美私营征信机构发达的经验,采用混合发展模式。
印度于2000年成立印度信用信息有限公司(CIBIL),设置消费者信用局和商业信用局两套独立的数据库,并由央行强制授信机构向该公司报送信用信息。该机构为公私合营性质,股东以信贷机构为主体,采取用多元化股权的公司制运作模式。各授信机构需先申请成为会员,并提供自身拥有的信用信息,才能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并负担查询费用。
韩国征信体系表现为两层构架+三种共享模式。第一层构架包括中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即韩国银行联合会,简称KFB)和四家行业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均为非营利性。第二层构架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局或征信公司,它们从上述登记机构采集信息,同时通过协议从金融机构、百货公司等债权人处收集其他信用信息,再对外提供信用评级和报告等服务。三种共享模式包括:(1)强制金融机构向KFB报送信用信息,再由KFB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2)通过协会或公司集团实现行业内部信息共享;(3)征信公司购买其他信息。
二.国内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1.人行征信系统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格局
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从信贷征信起步,目前已形成以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格局(图5)。人行征信系统作为基础数据库,是征信体系的核心环节;立足于细分市场的市场化征信机构,发挥其细分数据优势,两者差异化配合构建了完整的征信系统。
2.征信市场竞争地图
从服务对象来看,目前国内针对大中型企业征信服务的市场格局已相对稳定,而针对个人征信服务和小微企业征信服务的市场尚不成熟,正在竞争中成长。
征信市场竞争地图(图中仅选取部分主要企业示意)
3.部分征信平台数据比较
不同的征信平台的数据来源、数据规模、服务对象和主要产品各不相同,服务的主要对象也差异很大。
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NFCS、MSP三个平台相关数据比较
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NFCS | MSP | |
覆盖面 | 截至2014年6月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5亿,日均查询量106万次 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日均查询量27万次 | 截至2014年7月底,系统收录客户数量达29万人,日均查询量2000次 | 截至2014年7月底,系统收录自然人88.5万人,日均查询量约8800次(以7月为例) |
收录信息 | 以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为主,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 | 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的个人信息、贷款申请信息、贷款开立信息、贷款还款信息和特殊交易信息;借款人黑名单信息 | 借款人借贷交易行为(申请、审批、还款、违约、恶意逃欠);借款人不良信息;司法信息 |
接入对象 |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 P2P平台尚未接入 | 全国203家P2P机构签约接入,签约机构中已开始提供数据的机构有86家,其中40家报送全量数据。 每个月接入征信平台的机构数以20家左右的速度增长 | 会员制管理,全国329家从事小额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接入,机构数量较年初翻一番; P2P平台占90%左右 |
主要产品 | 个人征信方面:个人信用报告;企业征信方面:企业信用报告、关联企业查询、信贷类汇总数据、对公业务重要信息提示、商业银行信贷组合管理等 | 信用主体信息共享;借款人黑名单共享 | 信用主体信息共享;借款人黑名单共享;不良信息服务; 司法信息查询 |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三.改善国内征信体系的有效途径
1.通过个人征信牌照管理,培育市场化征信机构
征信牌照管理是征信业规范发展的制度基础。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为开设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提供了制度框架。目前已有20家企业申请个人征信牌照。随着个人征信牌照下发,个人征信市场格局将日益走向多元化。人行征信系统仍处于基础地位;市场化征信机构依托不同的数据资源和行业特性,发展特色各异的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和人行征信体系一起,共同构成立体的、全息化的社会征信体系。随着征信市场空间的进一步打开,专家预测仅个人征信市场的收入就有望达到1000亿元左右,服务于个人征信和小微企业征信的机构将百花齐放,不同的征信机构将在产业链上扮演不同角色,各自寻找自己擅长的利基市场。
信用评级是高度依赖于社会公信力的金融服务业务,品牌效应所赋予的权威性、信度决定了其征信产品的社会应用广度和深度,换一句话说,信用评级基本模型的推广、应用和征信服务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取决于征信机构本身的品牌信誉和社会公信力。鉴于这一点,目前上海资信、深圳鹏元、安融惠众、陆金所(或前海征信中心)和阿里小微金融等机构有望成为征信行业标杆企业。
同时,鉴于“数据来源于第三方,应用于第三方”已成为征信行业的共识,这些拥有独特数据优势的企业应该成立独立的征信公司,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征信服务的社会化。
2.加强对“大数据”在征信行业应用的监管
通过立法明确新兴信用信息源的应用规范。目前,部分征信机构依靠技术手段,以电子商务、社交网络为平台,大量采集用户信息,通过分析客户的交易数据、选择偏好、消费规律和信誉评价等信息,提供正规的信用信息服务。这些新兴的信用数据可以成为传统征信手段的有益补充,但目前《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尚未明确其合法性和商业应用的规范。
通过立法明确禁止滥用“大数据”搜集非必要信息的行为。随着各种互联网平台的兴起,部分平台经营者打着信用消费的幌子,搜集并售卖贷款申请主体及家庭的生活信息、医疗、行程等隐私信息。对此,监管机构应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非必要信用信息的搜集活动,以避免非法滥用大数据、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并在此前提下,联合网监部门加强监督落实。
3.建立征信行业协会并引导不同平台之间征信数据的互联互通
通过建立征信行业协会,推动不同平台之间共享黑名单数据;有条件的征信机构可以将征信服务产品化,对协会其他会员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规范征信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收费机制,为成员间的纠纷提供仲裁及其他司法帮助,从而有效控制征信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强化行业规范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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