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搜索网胡勇平律师质疑最高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称亟待完善
------全国首例向高院提交被执行人信息异议书
2009年3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工作史上是个里程碑式的重要日子。这一天,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开通了。617万被执行人的信息,这是个庞大的数字系统工程,透过信息查询平台也让我们看到了人民法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开拓创新的境界。
同时,作为一直就专注于维权信息发布的诚信搜索网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早在2006年诚信搜索网就已经开始在网上以公开发布悬赏被执行人信息,寻找执行线索,兑现法律白条为网站发展宗旨。作为诚信搜索网CEO的胡勇平律师对此也是感到无比欣慰,因为中国最高院终于走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我们同时又感到有些遗憾和不满。
2009年4月2日,诚信搜索网总裁助理李华平在打开最高院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输入一些名字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时,当在输入自己名字查询的时候,发现与自己同名的竟然有40多条信息,有来自全国各地区的法院判决。但是在仔细查阅部分信息后,发现很多信息被执行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都是显示为0或者没有,只有执行法院、判决案号、执行标的等信息。胡勇平律师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作为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是不可能没有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等资料的,作为普通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身份识别,如果没有证件号码的公示,这无意会给公众查询造成误解,也侵害了与被执行人同名同姓无辜者的权益。一旦这个信息被录入到征信系统,那么可能会被牵涉到其中,对商业信誉、升学求职、出国留学等造成不良影响。
诚信搜索网职员周丽丽、张辉、董事长胡亚群等分别在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中都发现了这一情况,被执行信息中关于张辉的名字竟然有859条,有一些被执行信息是有被执行的身份证号码的,只隐藏了后四位数字,但是在点击中发现还是有很多身份证号码是空的,不知道是地区法院在数据录入中是因为粗心没录入还是因为其他因素。
如下截图:
因此,诚信搜索网职员胡亚群、李华平、张辉、周丽丽等向最高院和各级法院书写了异议书,对被执行人信息提出异议,要求对被执行人信息进行修正和补录。
同时诚信搜索网CEO胡勇平律师对最高院的查询系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公示内容中是应当增加被执行人住址、基本案情描述(不涉及不能公开的)等更利大众辩别查询。
(2)建立更完善的公示威慑机制,以免侵害到无辜者的利益。
2009年4月3日
诚信搜索网
附:诚信搜索网职员提交给最高院和各执行局的被执行人信息异议书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异议书
异议人:胡亚群,女,1970年10月25日,汉族,湘乡人,住长沙,诚信搜索网董事长
异议人:李华平,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人,住长沙,诚信搜索网CEO助理
异议人:张辉,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长沙,诚信搜索网美工
异议人:周丽丽,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常德市人,住长沙,诚信搜索网编辑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zhixing.court.gov.cn)各地法院所录入的被执行人姓名为:胡亚群、张辉、李华平、周丽丽四人执行信息内容中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给予更正或补录完整。
2、请求增加被执行的住址信息、基本案情描述等以便公众查询识别。
理由事实如下:
一、2009年4月月2日,诚信搜索网胡亚群、张辉、李华平、周丽丽等职员在网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被执行人查询平台,于是在信息查询框输入自己的名字,分别看到与张辉同名的有58页,共计859条;与胡亚群同名的有3条;与周丽丽同名的有3页,计31条;与李华平同名的有3页,共计44条。但是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这栏目并没有录入,有些甚至为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信息内容提出异议。
二、被执行人胡亚群,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06)利法执字第0033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7)浦执字第01504号;铜仁市人民法院,(2009)铜法执字第00003号。前述三个法院都未录入辨别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容易给公众造成误解,请求更正补录完整或增加被执行人住址更利识别。
三、被执行人李华平,枝江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07)枝执字第00328号;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兴法执字第00183号;安陆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安法执字第00134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晋执行字第01158号。前述四个法院都未录入辨别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容易给公众造成误解,请求更正补录完整或增加被执行人住址更利识别。
四、被执行人张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6)西执字第07354号和案号(2006)西执字第07385号。前述两个法院都未录入识别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容易给公众造成误解,请求更正补录完整或增加被执行人住址更利公众识别。
五、被执行人周丽丽,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7)船民执字第00590号;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02)香执字第00182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西执字第05065号。前述三个法院都未录入辨别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容易给公众造成误解,请求更正补录完整或增加被执行人住址更利识别。
综上,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是唯一识别确定被执行人的信息资料,各级法院都应录入完整,也是为防止信息公示给同名同姓者等人员的信誉、业务、升学等各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特请求各级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完整以利大众识别。同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公示内容中增加被执行人住址、案情描述等更利大众辩别。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信息异议人:胡亚群、李华平、周丽丽、张辉
2009年4月3日
附: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