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时候,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如巴比伦、希腊、柬埔寨和俄罗斯南部的卡匝(Khazar)王国、许多非洲王国以及其他古国,弑君之风是个被认可的方法,用来监控国王的统治。照这个风俗,一个国王在预定的年数里统治,年岁一到,他不得不死,或是死在有义务把他杀死的继承人手里,或者是死在部落或国家的长官们的手里,或者是牧师命令他自行了断。玛丽"雷诺(MaryRenault, 1958)的那本出神入化的书《国王必须死》(The King MustDie),以文学再现的方式,讲述了希腊的一个王国里流行的一种特别的弑君风俗。照这故事所讲的风俗,王后—牧师艾琉西斯(Eleusis)每年都要物色一个合适的过路人,这人必须和当时的国王往死里打。如果这个候选人成功地杀死了国王,他就成了国王;但一年过后,他还得和下一个候选人往死里打,如此不已。国王和王后—牧师的云雨之事,乃是种地的象征;而且头一晚上,这云雨之事得在证人的目睹之下进行。在搏斗中死了的那人的尸体,被研成粉末,撒在地里,这是要保证土壤的生殖力。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弑君的共同目的和范式转变的共同目的,说到底是相同的:保证物理学的生殖力或人类文化存在的生殖力万世永继。在不同的国家,这一风俗有不同的变相,在有些非洲王国里,此风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初(弗雷泽Frazer1960, Vol.1)。为了我们的讨论目的,我单单详细地处理一个例子,这例子将表明和范式概念相关的这风俗的隐喻意义。在苏丹的白尼罗河(WhiteNile)西岸,住着希鲁克人(Shilluk),一个靠农业、放牧和狩猎过日子的部落。如今,它由几个头人组成的村委会管理,在成员中选出一个来当部落酋长。但在以前,当这部落的头儿的,是个神性的国王。在这个国王显出病弱之态的时候,把他杀死,到二十世纪初,仍然人人觉得该杀。
这个风俗,对我们来说,或许显得特别残忍而野蛮——但只是在我们理解了这风俗对希鲁克人而言的逻辑和意义之前,才是如此。在他们看来,每个国王都是古代神灵的化身,这样他就有超人类的神力,而且他是神人之间的调停人和联系人。[22]因为部落成员的生殖力和健康,畜群和庄稼的生殖力,都指望这国王的神力。部落对国王的康乐很是关心,但国王寿终正寝,死于疾病,死于老弱,却是万万使不得的。因为那样的话,他的神力就不能劲头十足地传给下一个国王,部落就很可能遭逢生存危险。为扭转此难,希鲁克人对国王的任何虚弱征象,都严密监视,其中一个征象,是他在性方面难能遍施甘霖于群妾。当女人们把国王再也无能于发挥其阳刚之力这一消息通报给长官们的时候,他们就以特别的仪式杀死他。不仅如此,甚至在国王阳刚气壮的时候,他的每个儿子都可以随时杀死他。如果杀成了,这儿子就继承了王冠。国王死了的时候,希鲁克人不说他死了,而说他“消失了”,他的神的精神传给了成为下一个国王那人的身上。
读者会发现,我在上文对那个吃心脏的巫术性质的做法的解释,和亚维塔对弗雷泽的名著《金枝》中提到的这个弑君风俗的解释,在方式上是一样的,即以艺术的方式来解释。读者也会立刻发现,这两个巫术的根本原理,就是艺术的原理,那就是比喻这个人类心智功能。生理学的心脏或者性能力被比喻成酋长的精神品质,甚至万物的普遍属性。是的,以科学的观点看,艺术的方式是荒诞无稽的,可那正是巫术的荒诞无稽的原因所在。而在科学时代尚未来临之前,艺术的或者巫术的理解与实践方式是人类唯一可能的方式。
顺便插一句,有学者说艺术的起源是巫术,不是近于白痴的想头吗?其实刚好相反,巫术不是别的,仅仅是一种艺术的思想和实践方式,如此而已。是艺术生养了巫术,而非巫术生养了艺术。
我讲这些的目的,是提醒美学家和一般的人文学者这么一个事实:他们对艺术的一般理解是错误的。他们通常把艺术理解为高高在上的某种意识形态,一种比法律制度还要空灵的意识形态(目前有美学家在吵闹什么“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是大错特错的。在这种错误的理解之下,艺术总处在被解释的地位上,而基本上没有被用作解释其他文化现象的根据。这就是说,你要理解一个时代的艺术,他们就建议你去研究那个时代的政治、经济、宗教等等,因为据说艺术偏得受这些现实因素的影响。我不否认艺术确实受到了这种影响——但是,一切现实因素受到的艺术影响更为深厚——这一点,几乎从来没有被学者们所意识到。
正如维柯所说的,原始思维仅仅是诗性智慧,即艺术思维。这意味着艺术是人类文明原处的基础。当然,在人类发展起抽象思维的时候,艺术,尤其是文学,确实能够表达抽象的思想观念,这就使近视眼的所谓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家完全把艺术(或者文学)看作纯粹的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却忘记了这么一个事实:艺术能够表达某种意识形态,但艺术本身并不是意识形态,这正如语言能够表达意识形态,但语言绝对不是意识形态(连斯大林都承认这一点)。由于意识形态不过是一个时代一个阶级的体系性的、甚至宗教性的一套思想体系而已,是历史性的,是会变化的,那么艺术实在要比意识形态深厚得多,对人类历史的创造作用也大得多,对历史的解释力量也大得多。可叹,这一切完全在所谓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家的视野之外。
他们之所以乐于把艺术(或者文学)单单划在“意识形态”这个范畴之内,一是因为他们的理论和逻辑本身欠佳,二是因为把艺术看作单纯的意识形态,那就为国家对艺术的绝对控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因为国家必须控制意识形态嘛。可是,这样一来,国家就完全封杀了艺术这种生发文明的最基本的创造力量——这却是有罪的,是反动的!
把艺术或者文学说成“审美意识形态”也好不了多少,因为这个短语的中心词仍然是“意识形态”;正确的说法是——艺术(或者文学)是可能带上意识形态色彩的审美思维方式!
下面是我从一个博客抄来的一段关于巫术分类的文字,可惜忘记是从哪里抄来的,抱歉。在我看来,这种分类,正如我们常见的那种对艺术的分类,是琐屑无聊的。
巫术(witchcraft)在学术上被定义为一种宗教,即法术(magic)的宗教,以自然信仰为基础,是最古老的宗教之一,普见於每个文化之中。所有的法术都包括意志和想像(visualization),在技术上亦强调此两者,个人化的性质较高。一般而言,在进行巫术时,会先将空间神圣化,此空间即magic circle。以《金枝》(Golden Bough)驰名的 Flitzer将巫术的思想原则分为两类,一是相似律(imitativemagic),为同类相生的原则,以通过模仿的方式达到目的;二是接触律(contagiousmagic),透过接触被接触过的事物,一个人就能对另一人进行法术。巫术的活动包罗万象,从最繁复的祭典到简单的打坐都有。巫术可能以追求外在的个人需要为目的,如获致金钱或爱情,这种巫术被称为Low Magic;而以改变自然现象为目的的巫术,如祈雨的舞蹈(raindance)或祈求丰收的仪式(fertility rite),则被称为 NaturalMagic;巫术也可能追求内在意识的转变,以体验神性,这种巫术被称为High Magic。
大至上而言,法术主要的分类有:占卜(divination)、秘术(OccultThaumaturgy)、超感知(ESP, extra sensualperception)、埃及新柏拉图派所传授和施行的巫术Theurgy、瑜珈(Yoga)、宗教、巫毐(Voodoo)、祭典仪式(Ceremonailor Ritual)、黑魔术(Black Magic)、白魔术(White Magic)、Tantra和 Legerder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