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内用工业松香给家禽褪毛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黄璞琳
网友问题:
我们这里农贸市场内销售活禽的经营者一般会附带为购买了自己的活禽的顾客提供宰杀、褪毛服务。我们发现有的经营户在为顾客提供褪毛服务时采用工业松香褪毛,我们知道长期食用使用工业松香褪毛的活禽可能会导致铅中毒等病患,我们工商部门一再告诫这些经营户停止使用工业松香退毛,但至今仍有一些经营户不停听诫,继续使用工业松香褪毛。请问黄老师,我们工商部门可以对这些经营户做出处理吗?理由?依据(包括活禽褪毛不能使用工业松香的依据)?
农贸市场内活禽的经营者其在销售活禽的过程中提供宰杀和褪毛服务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鄙人认为应该是两个行为,一个是经营者销售活禽的行为,另一个是为顾客提供宰杀、褪毛服务的行为。理由是,顾客到活禽销售点购买的是活禽,在称完斤两,算好价钱后这个交易就已完成,物权也已发生转移了,这时顾客可以选择自己带回去宰杀、褪毛也可以要求经营者帮其宰杀、褪毛,一般顾客都会选择让经营者帮其免费宰杀、褪毛,而经营者提供免费宰杀、褪毛服务是其提高销售额(即市场占有率)的手段之一,同时他要兼顾到服务成本和时间的销售成本,因此采用了他所认为的最经济手段——采用工业松香褪毛。但是作为消费者的顾客基于对经营者的信任,购买好活禽后委托经营者帮助其宰杀、褪毛,最后却拿到的是使用工业松香褪毛,并有可能存在食用不安全的活禽,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毋庸置疑。(以上文中暂不考虑活禽本身不合格的因素)
个人看法:
从自然行为来看,销售活禽与宰杀活禽,肯定是两个自然上的行为。由于销售健康活禽本身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只需考量宰杀活禽中使用工业松香褪毛是否违法的问题。如果用工业松香褪禽毛违法,则不管经营者是否就活禽宰杀单独计价收费,该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此时的活禽宰杀属于销售活禽的一项附带服务,甚至可以认定为经营者销售宰杀后的禽产品,只不过是按宰杀前的活禽重量来计价。
有关用松香褪禽毛的违法性,请参考本人以下贴子:
《法律咨询: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对松香褪禽毛如何处罚》:
http://blog.law-star.com/blog/cgi/shownews.jsp?id=2350029949
《用松香、沥青煺毛的禽产品属缺陷产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9f1e6e0100ccoq.html
《食用农产品界定之我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9f1e6e0100ihjl.html
一句话,用松香褪禽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有关工商部门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涉及到两方面:一是宰杀后的禽产品,是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食用农产品,还是属于《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二是经营者现场宰杀销售禽产品,是属于食品生产,还是属于食品流通。
就我个人意见,我的观点是:宰杀后的禽产品,属于经加工的食品,不属食用农产品,应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具体理由参见《食品农产品界定之我见》;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有关零售业的定义,经营者现场宰杀销售禽产品,应当属于食品流通。因此,工商机关对此行为有监管职责。
不过,有很多人不同意以上观点。所以,仅供参考。
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4754-2002)将零售业定义为:“(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0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