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难以判断可否抵扣。对建筑物和设备的界限难以准确界定。例如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规定,化工生产线上的“槽”既有代码为03的构筑物也有代码为07、09、25等的其他设备。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其他工业生产用池、管等也存在类似情况。
意见: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抵扣凭证;
2、名称、功能和用途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前两位代码为“02”、“03”的资产不相同。
3、不属于《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和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二、智能化楼宇设备具体包括那些设备没有明确。按照《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所附目录规定“一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文件中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列举比较笼统,尤其是智能化楼宇设备具体包括那些设备没有明确,如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和温湿度监控系统是否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不够明确。
参考资料: 智能化楼宇是指综合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进技术,使建筑物内的电力、空调、照明、防灾、防盗、运输设备等协调工作,实现建筑物自动化(BA)、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安全保卫自动化(SAS)和消防自动化系统(FAS),将这5种功能结合起来的建筑,外加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SCS),结构化综合网络系统(SNS),智能楼宇综合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MAS)组成,就是智能化楼宇。智能楼宇设备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保安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门禁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智能停车场系统、智能一卡通系统、广播及背景音乐系统、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卫星接收和有线电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宽带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等。
三、出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界定。企业除了购置固定资产外,还采用租赁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具体的租赁方式又分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由何方抵扣、如何抵扣也需做出具体明确。
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514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因此,在融资租赁期间的设备,所有权未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不能抵扣,租赁期满后如果购入设备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设备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按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概念应如何理解。与生产经营相关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包括管理、培训等行为,企业购进的用于培训、管理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如培训用的电视机、投影仪、照相机等器材的进项税可否进行抵扣,企业自办的为企业职工培训、医疗服务而购进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
意见:增值税转型政策采取了反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得抵扣的项目,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在反列举之列,都可以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相关支出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汽油及维修费用,在《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意见:由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是反列举的,对于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汽油费和修理费,凡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范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凡修理支出达不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则为经营性支出,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凡是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不予抵扣。
六、连接生产设备的电缆、金属支架、不能移动的承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意见: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点)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承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施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电缆等相关设备、材料凡用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在《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中规定的项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