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什么是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30. 什么是同业不竞争?
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但由于销售区域不同,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的状况。
例如,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其所发的电实行统一上网,其价量由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企业之间就不视为同业竞争。再比如有的热电联产企业,其供热半径与股东的不重叠,也可以不视为同业竞争。
31. 有同业竞争的公司能申请上市吗?
不可以申请上市。应对存在的同业竞争进行解决后再审报材料。
32. 公司的业务如何与控股股东区别才不算同业竞争?
答:公司的主要业务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从事相同、相似业务。如有充分依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存在明显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切实可行的,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形,则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33. 如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1)发行人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
(2)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获得发行人的股份;
(3)发行人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合并;
(4)发行人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竞争方;
(5)竞争方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6)发行人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34. 什么是关联关系?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同的控制,仅在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另外,仅仅同受国家控制或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到价款。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包括(1)购销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5)担保;(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5. 如果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应如何披露?
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计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36. 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37. 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人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关联人指对公司占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份而对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类关联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建立和完善预防、救济措施,规范第一类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可在事前采取积极措施,如规定累积投票权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以防止因资本多数决的滥用而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对于因不公平关联交易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请求法院否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程序及实体方面使受到侵害者获得司法保护。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第二类关联交易。第二类关联交易,又称自己交易、自利交易或自我交易,主要指公司与其董事、监事、经理等对公司有一定控制权或影响力的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交易。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地位或职权而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如果任由其与公司进行各类交易而不予干涉或限制,难免会发生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对不公平自我交易进行防范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限制权力的滥用。具体如: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规则,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查职能;强化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义务等。
总结起来,规范关联交易的原则是:一是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二是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要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三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超过一定金额,还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8.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办法有哪几种?
关联交易的处理主要可以通过调整关联企业和签署关联事务协议二种方式来进行。
关联企业的调整常见的手段有:对关联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以降低其关联性,以及对关联企业予以收购等等
进行调整的目的是简化企业的投资关系,减少关联企业的数量,从而达到减少关联交易的最终目的。
关联事务协议应具体明确,按照市场原则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履行表决回避制度。
39.股份公司可否对股东、关联公司进行担保?如果可以,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担保金额有何规定?
可以进行担保。
2005年12月,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5)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6)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7)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预申请发行的拟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应较上市公司的上述规定更加严格。
40.上市公司是否绝对不能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或相关技术和产品?
上市公司可以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或相关技术和产品,但价格必须公允。如果关联交易数量达到了一定数目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在表决时控股股东需要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