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是根据他人授权,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权的范围可能很小,只是完成两三样特定的工作,也可以通过普遍授权,使代理人拥有充分的行动权力。最根本的一点,代理人不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在第三方看来,代理人与授权人是没有区别的,代理人所说和所做的对授权人有完全的约束力。代理人和授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不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而在所有的特许合同中,双方都要尽力保证不会有代理关系出现。事实上,特许合同中必须明确一点,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代理人或伙伴,没有权力代表特许者行事。合同要明确被特许者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
代理的概念和特许的概念一样,经常被人错误地使用,尤其是在设计分销体系的时候。分销商包括所有权独立、财务自主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分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关系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分销商是完全独立的商人。与代理商不同,分销商的经营并不受给他分销权的企业和个人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决定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得益得到足够并不受给他分销权力的人的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分销商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盈利的全部风险。买卖关系也可能出现在特许关系中,但这只是构成特许活动的一个方面,并不是特许经营的实质。
代理是指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本人完成某些事务,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许经营与代理是有很大不同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不是代理。特许经营的双方不是本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受许人不能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代表特许人进行经营,同时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通常也完全由自己承担,这与代理是根本不同的。在特许经营中也存在商品的销售关系,但通常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分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受许人通过销售特许人的商品获得差价利益,而不是获得佣金。
所谓经销,是制造商或批发商将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给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经销期限和地区范围内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经销双方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买卖关系。经销商从制造商或批发商处购进产品,支付货款,并向第三方进行销售。经销商赚取转售产品的差价,而不是佣金,并且对销售产品的行为自担风险和责任。在特许经营中经常存在产品的经销(或分销)关系,但产品的经销关系不是特许经营的全部,特许经营是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的授权、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所构成的综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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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l)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尽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这种行为能够影响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时,也即另一方通过一方的活动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时,才是法律上所称的代理。
代理与社会义务或其他非法律关系的义务毫不相干。例如,丈夫可以派他的妻子去参加一个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这种情况下,代表仅仅服务于一种社会目的,而不是一种法律目的,因此,这种代表不适用代理法。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雇佣代理人来达到的法律目的一定是非常复杂的关系。例如一位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母亲的儿子就是她的代理人。同样,公司让它的董事去签订合同,那么董事就是代理人。考察一项关系是否是代理关系,就一定要区分一方是为另一方去完成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并取得某种法律后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关系;如果是后者,就是代理关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标志是他的行为能够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行为暗含着,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以此来约束被代理人,这直接违反了代理人的义务。因此,代理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一个三方关系。第一个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二个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第三个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当事人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决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种信任关系。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处于一种消极地承受代理人法律行为后果的地位,因此,信任关系主要是针对代理人而言的,由信任关系所引申的受托信义也是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所负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受托信义义务,代理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许可,不得代表与被代理人对立的一方,或为了其利益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中谋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置于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竞争的位置。概括起来,受托信义义务表明代理人不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和代理人的术语在商业上经常被运用。例如汽车经销商也可以被称为代理人,但是这种称呼并不意味着,通过经销商的介入,使得汽车生产商和购买者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实际上,汽车经销商首先从制造商处购买货物,然后在销售给购买者。如果汽车有瑕疵,购买者只能根据销售合同向经销商寻求救济。如果购买者愿意向生产商寻求救济,他只能追究生产商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就生产商的疏忽而导致的产品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而提起侵权之诉。同样,“独家代理协议”虽然赋予代理人独家销售产品的权利,但这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
所谓代销,就是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家把产品让给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在规定时间或者在批发商、零售商销售该产品后才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它实际上是厂家(代理商)把产品让给商家的“试用”过程,若“试用”成功,商家就会经销该产品。代销是有风险的,弄不好厂家代销出去的产品既收不到贷款也取不回货。
还有: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担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又称为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为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销售截止日期,证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那么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代理和加盟的区别?
加盟一般要付一定加盟费. 代理通常不用
代理商和加盟商虽都是合作伙伴,但在性质上不同.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区域性的产品保护,价格优势,属于厂家在当地的代言人,要一个销量的要求,厂家会有广告,技术,设备方面的支持.而加盟商仅是终端商的一种,是销售点的一种,产品价格方面没有优势,不过销售任务一般不会很重.
代理是把这个区域的经销权全部授权给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你可以根据你的情况向下发展经销商,进行分销。代理有的时候会收取经营保证金,当然也会有销售或提货额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话,要承担约定的赔偿或损失。
加盟是商家或厂家扩大销量的一种经销方式,一般有统一门头,统一装修,统一着装的要求,加盟一个正规的特别是有经验和实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经营风险降到很低。但是做代理加盟还是经销加盟就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权地区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营销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与公司在授权地区平等;而加盟商要认同经营理念,遵守公司的规定,并接受公司监督。
一些名称的含义:
经销商:经销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的。
代理商: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批发商: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现在已经逐渐趋向于被淘汰。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可见这样的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发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商。
零售商:零售就是一个一个地销售,而不是象批发商那样,一批一批地销售。所以"零售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商店的;
分销商: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时髦的概念是分销。所谓的分销是分着来销。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商家有服务终端的概念。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的定义。所以"分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