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工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现状
——兼议我国工会制度的完善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张宇彬
摘要: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工人开始成立与雇主对抗的组织,这便是工会;伴随着中国近100年来的政治经济大变动,工会制度也在不同的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工会体制既非计划紧急体制下的“政治工会”,又非西方意义上的传统工会,其具有鲜明的初级阶段中国特色。
关键字:工会 劳动 权利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劳资关系问题再次成为一个全国性讨论的焦点问题,伴随着此次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向劳动者倾斜的趋势,国家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正得以加强。在此,本文针对我国劳动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工会制度以及其相关问题展开以下论述。
一、工会的含义、地位及我国工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享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通过增加工时、提高劳动强度等方式压迫和剥削工人,在工人和资本家的斗争中,个别工人单独的反抗斗争归于失败,于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工人开始成立与雇主对抗的组织,这便是工会。但是,这仅仅是工会的产生,在此后的数百年间,工会的任务、目标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伴随着中国近100年来的政治经济大变动,工会制度也在不同的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为了更好地分析工会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本人将中国的工会发展历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14-1949
我国工会组织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914年上海海员成立的“炎益社”,1916年上海商务印书社组织成立的“集成同志社”。现代意义上的工会则以1920年上海共产主义小组领导的上海机器公会为标志。①随后1922年5月1日的全国劳动大会和1925年5月1日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总工会。与此同时,孙中山于1924年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至此,旧中国的工会体制正式形成。
在此体制中,工会的功能基本上依上述工会定义所述,主要为反抗资本家经济压迫、保护工人权益等。但由于此时中国国内政治动荡、外来经济大量入侵的因素的影响,工会也同时被赋予了反帝反封的历史特征。
第二阶段:1950-1992
1950年6月29日,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宣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中国工会制度从此建立。
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建国后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工会开始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鲜明的时代特征。由于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纵向化的行政劳动关系,劳动者本质上直接与政府发生劳动关系,而企业则从属于政府,不具有事实上的独立人格。因此,在这个大前提下,工会不可能真正进入劳动关系中,更不可能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就当时而言,“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和柱石,是教育职工群众的共产主义大学校”②。综上而言,此时工会的主要职能和地位被彻底的政治化,其原始职能消亡殆尽。
第三阶段:1992至今
1992年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自动废止),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至此,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工会制度重新建立,工会职能开始恢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工会体制既非计划紧急体制下的“政治工会”,又非西方意义上的传统工会,其具有鲜明的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本人将在下文中对此重点分析。
二、我国现行工会体制的特征及其完善
根据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2001年的修正案相关意见及我国现行社会经济状况,本人认为我国工会体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我国工会体制具有鲜明的国家管理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第12条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13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因此,我们看到。对于任何工会组织的建立,都离不开政府的批准和全面管理,换而言之,“新建工会”③在我国并不合法,不享有工会有特有的企业财政支持、集体谈判等集体权利。尽管我国宪法曾针对人民的结社自由予以肯定,但由于工会权利始终未曾下放的问题,导致了我国工会明显的行政化特征。
当然这样的体制特征对于外界反华政治势力的渗透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就长远考虑而言,本人认为并不可取,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这将成为一个我们党和政府越来越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
第二、我国工会组织自身的脆弱性。
现实中,在我国部分地区,会发现负责组建工会的人员,处于各种目的,或贪图政绩,开展徒有虚名的“三无工会”。更有甚者,大量企业,尤其是在民营企业中,工会直接隶属于企业主,使工会制度名存实亡。不幸的是,国家并未立法就这一问题给予法律强制。
因此,如何加强我国工会的自身实力,使其名副其实,尚有待法律的有效支持。
第三、我国工会民主参与性尚欠缺。
中国自建国以来,首先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并迅速组建工会。1992年后,工会相关职能得以恢复,但由于企业职工数量过于庞大,职工大会不得不改为职工代表大会,而实际掌握工会权利的仅为少数工会领导。
很显然,任何一项工会甚至企业的决策要由全体职工表决是不具效率的,但建立民主选举制度却是十分必要的,却又是困难重重的,关于这一点,我国的人大选举制度正面临同样的难题。如何让工人参与到民主决策中去,纯粹的法律设权是不够的,本人认为培养工人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才是根本,意识的前提在于自身利益,如何使工人的自身利益直接与企业相联系,如何使工人成为企业的一份子而不是附属的劳动力资源,正有待政府及社会各方的努力。
针对以上关于我国工会现状的论述,本人对我国工会制度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改我国工会体制中的行政审批制度为注册机制。即工人可自由组建工会,并有向主管机关注册生效,此类经注册的工会享有集体谈判权(范围限于自身工会的组织成员),财政权由国家财政负担。新建工会必须定期向社会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会活动情况以及工会成员变动,主管部门可就其中涉及违法或职能缺失的工会予以撤销。
2、通过法律强制手段,禁止企业主干涉工会,。主要通过由国家财政支持工会活动,工会领导人不得兼任企业高层管理职务,且不得为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的近亲属等利益相关人员。同时开展全国范围的工会整改,全面解决“老板工会”问题。
3、加强职工民主意识,通过完善职工民主选举程序和参与持有企业股份等方式,加强职工和企业的利益联系。同时赋予工会在侵犯工人合法利益的纠纷解决途径,如诉讼、仲裁等。
参考文献:
①参见《劳动法学》 张志京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p282
②参见《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常凯著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p132
③例如:打工者同盟、同乡会、打工妹同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