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控制武颖莺 巴塞尔协议 银行风险

【摘要】:中国加入WTO,金融趋于全球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差距和诸多矛盾,将给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机遇和挑战。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作为现代国际统一银行管理标志的《巴塞尔协议》,在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是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将面临新的挑战。加之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达经济体的主要金融机构在业务模式、发展战略方面存在的根本性缺陷,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必须进行全方位的金融监管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危机暴露出的缺陷。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很多薄弱环节。本文讲述了《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及演变历史;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走向以及提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风险管理

【正文】:当今社会,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必然趋势,而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亦日益突出,金融在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的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地积累并造成毁灭性的损失。中国最危险的金融风险在哪里?专家定位:银行风险。2006年,中国银行业改革任务依然艰巨,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依然在增加,对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形成巨大挑战。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华尔街金融风暴,快速席卷整个国际金融市场,演变成全球性金融危机,世界经济出现明显下滑,进而使发达国家几乎整体陷入衰退。在同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条件下,我国经济也受到了明显的影响。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人们对金融监管更加关注,并掀起了新一轮对监管标准的讨论。

一、金融危机加深了全球对金融监管和银行风险管理的认识

随着安然公司的轰然倒塌,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在2008年横扫全球,其影响之大、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前所未有的。这场危机几乎涵盖了金融体系的所有机构,金融界损失惨重。在美国华盛顿互惠银行、美联银行在内的五十余家银行,雷曼、贝尔斯登等大型投资银行相继破产或被并购;欧洲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深陷财务泥泞;冰岛金融体系濒临崩溃,据IMF测算,全球金融机构的最终损失将高达4万亿美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指出,2009年世界经济增速预计将下降0.8%,主要国家和地区经济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美国下降2.5%,欧元区下降3.9%,日本下降5.3%。在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中,俄罗斯下降9.0%,印度增长5.6%,巴西下降0.4%。失业和贫困人口将进一步增加。

应该说,这次危机是比1929年更大的一次危机,但由于各国及时采取了有力的经济政策,成功防止了大萧条的出现。全球经济从崩溃边缘走了出来,就目前来看全球经济开始出现复苏性增长,正在进入“后危机时代”。所谓的后危机时代是指随着危机的缓和,既而进入一个相对平稳期。但是由于固有的危机并没有或是不可能完全解决,而使世界经济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它就成为一种缓和与未知的动荡并存的状态。

危机中欧美金融业受到了严重冲击,危机后发展模式的调整和修复需要时间,这也大大削弱了他们的金融实力。尤其是美国,在此次危机之后,其在制造业的领先地位岌岌可危,在金融领域的绝对话语权也被动摇。本次经济危机对西方提倡的“市场万能论”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从全球范围看,欧盟、美国和英国加大监管架构改革步伐。

无论是欧盟的泛欧与全球监管、美国的统一与综合监管改革,还是英国的组合监管改革均加强了对资本金、流动性、金融衍生品、对冲基金等的监管,这将可能催生以全球金融稳定增长为主旨的全球金融治理框架。此次危机也暴露出很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实施持续有力的风险管理,在任何时候都同样重要。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有必要梳理《新巴塞尔协议》的脉络,思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为降低金融风险提供借鉴。随着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需要相应地做出调整。

二、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史及新巴塞尔协议内容

(一)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史

1、《新巴塞尔协议》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银行管理领域发生的最为显著的变化是,银行的管理重点逐渐从传统的资产负债管理过渡为以风险计量和风险优化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为了促进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健与安全,维护平等竞争的国际环境,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于1988年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1988年协议)。1988年协议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并规定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形成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随着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的发展,委员会于1996年推出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将市场风险也纳入银行风险管理体系。2004年6月,代表国际银行业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正式对外公布。

2、《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0年9月12日宣布,27国央行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将在以后提交各国通过。承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巴塞尔协议III》突出了五个方面的改进,即提高银行资本质量、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面、引入杠杆率、提出超额资本、建立流动性最低标准等。可见,《巴塞尔协议III》不仅是国际社会对金融风暴中银行业种种失误反思的产物,更是国际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发展的产物,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丰富和延伸。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基础设施的缺乏,包括银行内部数据的积累、风险管理能力等各个方面,我国银行业离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有一定距离。对于更为严格的《巴塞尔协议III》,可能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逐步接受。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的新规定与1988年老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而复杂,在保持了对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同时,还加大对银行监管力度以及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这也被誉为新协议的三大支柱,不仅反映了当今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及深刻变化,同时也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念,具体如下:

1、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以及根据风险程度确定资本的规定。其中,资本的定义以及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定义不变,但明确了应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信用风险的衡量和计算方法上改变了原协议主要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经合组织成员国来区分的标准,而是强调自律行为与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标准化方案、银行内部评级方案(基础IRB)和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方案(高级IRB)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新巴塞尔协议》新框架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力求具体量化与管理这些风险的办法。与原来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除了包含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内容外,还将操作风险囊括进来,这样在某种程度上讲,等于提高了对银行最低资本的要求。因为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方法是用银行的资本净额除以其风险资产,而现在的风险资产中包含了操作风险的内涵。分母项大了,为至少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有责任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来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基本原则是:一是监管当局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有权要求银行具有超出最低资本的超额资本;二是银行具有评估自己相对于总风险资产结构的资本充足比率的程序,并有维持资本水平的策略;三是监管者应该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评估程序和策略以及其资本充足状况;四是监管当局应在银行资本充足下降到最低限度之前及早采取干预措施。

3、市场纪律约束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有效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监管和增加资本充足,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固性。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银行应提高透明度,定期向公众提供可靠的信息和关键数据,反映银行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活动等方面的信息。
三、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回首2003年初,由于背负巨额不良资产,国有银行“在技术上已经资不抵债”几成共识。其时亚洲金融危机殷鉴未远,作为中国资金配置主渠道的国有商业银行如果不能及时改变,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速度,甚至危及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国有银行深层次改革的迫切性不言而喻。据当时有关部门测算,欲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协议8%的标准要求,需动用大约9700亿元财政资金,其他风险管理的要求差距更大。实践中,新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已有所显现。据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透露,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据悉,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这4家商业银行已不同程度地尝试采用了新协议要求的先进数据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方法。《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商业银行影响深刻,其最主要的是提升了广大从业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在各种风险识别、计量、控制工具的采用,《新巴塞尔协议》也给出了一些已在发达国家银行采用的方法。从管理的角度,《新巴塞尔协议》给出了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等等。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

2007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国内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基本规划,要求大型银行在2010年底实施新资本协议。其后,以工、农、中、建、交等为代表的国内大型银行,纷纷以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为核心,加快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步伐。2009年底,中国银监会成立专职工作团队,对拟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大型银行进行全面的达标预评估,截至2010年8月底,全面评估报告基本完成。从目前的工作进度看,中国银监会有望在年内接受国内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
四、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途径
我们欣喜地看到许多国内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或正在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因为,《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世界银行业管理发展的大方向,反映了当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和指引,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有助于国内商业银行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竞争限制逐步取消,国内的商业银行将同时面临来自国内及国际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有鉴于此,尽早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狠抓风险管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是中国商业银行迅速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途径。
(一)信贷风险管理
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是一项旨在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系统性工程,需要采用如下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包含以下五个因素:风险策略、分析工具、管理流程、信息系统和组织架构。
1、风险策略。银行的风险策略是根据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客户、员工)的价值取向、银监会和巴塞尔协议的管理要求制定的。风险策略直接关系到银行的风险偏好、要求的风险回报水平等,因此风险策略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银行会采取怎样的组织构架、管理流程与风险工具。
2、分析工具。根据风险管理策略,结合银监会和《新巴塞尔协议》的具体规定,银行选择所要采用的分析工具(如信贷风险内部评级模型),设计信贷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
3、管理流程。分析工具可以在监控点对管理流程提供定量指导,而执行管理流程的人员也可根据其经验对分析工具给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以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分析工具和管理流程之间存在互动作用,即在使用过程中不断优化模型的准确性,而模型准确性的提高又可以提高信贷管理流程的效率。
4、信息系统。根据分析工具所采用的模型和数据需要有先进的信息技术予以支持,如评级规则引擎和数据集市等。否则,先进的分析工具只能停留于书面,很难付诸实践,同时管理流程也需要在系统中进行固化,可以提高流程效率与质量,降低流程成本,同时系统本身也可以在流程中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
5、组织架构。无论多么先进的分析工具、管理流程与信息系统,都必须运作于合理的组织架构(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绩效考核等)之上。因此,组织架构的设计与实施也是建设全面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于银行来说,操作风险是一种比较难以控制的风险。目前全世界的银行业也没有一种较好的方法来控制和计量它。《新巴塞尔协议》要求2007年所有的银行都要开始按照协议规定的三种方法的一种来计算经济资本,进而控制操作风险。但据调查,到2006年底,全世界能够满足《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只有大约38%的银行。另外60%多的银行都不可能在2007年以前开始对操作风险实行管理,它们的预期实施时间是2010年到2012年。因此对《新巴塞尔协议》在全球的顺利实施并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实现的。操作风险难以控制的原因在于它跟人的关系密不可分,相互关联,而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特征又相当难以控制,这一点国内和国外都是一样。目前部分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经济资本的方法主要采用加权平均法,即将银行前三年的收入加总平均,再乘一个系数。当然,《新巴塞尔协议》介绍了三种方法,分别为: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加权平均法属于基本指标法类。
国内商业银行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真正达到对操作风险的管理至少还需3到5年的时间。而中国人文环境的差异、地方文化特征、商业氛围又会对操作风险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新巴塞尔协议》中,明确了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全球范围来看,操作风险已经给不少金融机构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失。尽管国际活跃银行在操作风险的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迄今为止已经构建出有效完善的操作风险体系的银行却为数寥寥。银行界在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体系、流程、方法和工具等方面的探索远远落后于信贷风险管理领域。
与国外先进银行的水平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更是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但是,国内商业银行在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大有可为。具体的步骤包括:首先,要求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从战略上重视对于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把对于操作风险管理的认识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制定出操作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其次,要求对银行的整个业务流程进行检查与评估,识别容易产生操作风险的环节,采取流程优化、部门与岗位职责调整等手段,从系统上杜绝或减少操作风险的滋生点;再次,还应该注重技术创新,积极设计操作风险的管理工具,在技术手段上强化对于操作风险的实时管理与追踪;最后,还需要在人员培训与激励方面构建出重视操作风险管理的技能与文化,从而全面提升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三)市场风险管理
相对于全球市场,国内银行由于处于相对稳定和封闭的金融环境,以及面对相对有限的金融产品的选择,其承受的市场风险压力比信贷和操作风险为弱。然而伴随着国内利率、汇率逐步自由化的步伐,原来并不突出的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将会逐步放大。一方面,波动更大、变动因素更多以及种类更加丰富的金融衍生工具意味着更丰富的市场风险控制手段,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时候,国内商业银行应当未雨绸缪,为即将要承受的各类市场风险做好准备。
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的数据缺失较多

由于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对数据的积累要超过七年,要对历史进行充分的挖掘和分析,来设立银行的数据模型,更精确地对风险进行计量。因此,数据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灵魂。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普华永道联合发布的《2009年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显示,高达80%的银行受访高管将基础数据缺乏视为风险管理的最大障碍,银行普遍表示缺乏内部数据积累,外部数据不能充分共享。国内银行在数据的管理方面不到位,导致一些业务的相关数据不完整或者不准确,无法对模型开发提供有效支持。此外,由于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处于一个持续上升和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并没有体验过真正的经济衰退。因此,目前中国银行业所能够提供的数据,缺乏一个完整经济周期所必需的信息。可以说,当前及未来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将是对银行风险计量数据质量的一次严格考验。

(二)风险管理的模型有待长期检验

风险量化、模型化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量化风险管理技术是银行风险管理实施的有力支撑,因此,选择科学实用的风险管理模型是国内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国内银行业在实施巴塞尔方面做了大量的模型开发,但是,这些开发出来的模型能不能应用于明年、后年严峻的经济形势?通过模型测算出来的这些数值与明后年严峻经济形势下的现实结果是不是能够一致?这都属于未知数。当产品流动性低、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失灵的时候,银行会从传统的盯住市场定价方式转为盯住模型定价方式。而所使用的模型需要输入必要的变量和使用前提假设,这些变量和假设如发生错误,则容易产生模型风险。

(三)风险管理系统及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差距

国内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进程中,遭遇了风险管理机制、工具等诸多问题,这当中最为棘手的当属信息系统建设。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沿袭了国际通行的做法,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充分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加上人才、IT等内外部软硬件支撑,借以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然而,无论是在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还是人才和IT建设等方面,国内商业银行照着葫芦画出来的瓢都存在“有形无神”的弊病,外部评级亦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

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虽已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但是,国内银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内部管理体系僵化、权责尚不明晰、相关条文模棱两可、审批机制决策链长且相关文件过于冗繁,以致延误相关风险管理甚至丢掉整单业务而又无法界定责任的例子不胜枚举。数据统计方法存在缺陷、数据不足等,往往造成无法得到风险管理模型相关影响因素的精确取值,致使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计量甚或无法对其进行测算,使得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构建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IT系统建设并非引入一套IT系统了事,作为操作风险的一部分,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银行等直接的网上电子交易业务的增加等都令IT风险日渐加剧,亦需相关部门加以高度重视。

(四)风险管理集中度居高不下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大部分的产值都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这就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由于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五)信用风险扩张,资本监管压力加大

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刻教训告诉我们,信贷管理要坚守基本底线,一定要把贷款放给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机构紧跟国家经济刺激政策的步伐,信贷投放天量增长。在此过程中,很多银行放松了贷款调查、审查和贷后资金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背离了过去银行业信贷管理的一些基本做法,动摇了信贷管理的基础。

2009年银行业新增人民币贷款9.59万亿元,增速达31.7%,新增贷款呈现行业集中、客户集中和中长期化趋势,银行信贷资产集中度风险凸显。据银监会调查显示,贷款未使用部分约占2009年新增贷款17.4%,大量信贷资金闲置在大企业账上,同时一些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据国家审计署2009年对国内6家银行进行审计和调查发现,一些基层银行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215亿元,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未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发放贷款106.9亿元,因贷后监管不严有43.6亿元信贷资金违背贷款用途。在2009年银行信贷激增的背后,银行的贷款质量总体呈现向下迁徙的趋势,贷款质量令人担忧。同时,伴随着风险资产的急速扩张,各行资本充足率下降明显,个别银行接近监管底线。

六、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走向
可以看到,《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涉及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大风险,国内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走从外部完善银行法律制度监管,从内部完备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道路进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提升。

(一)外部完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监管

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1、商业银行准入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两个方面。商业银行市场准入资格和业务范围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其他金融立法都将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定位于分业经营。随着银行业三法的建立,我国对于商业银行准入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已较为完善;

2、商业银行经营性监管,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监管、流动性控制、贷款集中度控制等方面的监管。《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接管”和“破产”制度,但对于银行经营过程中的紧急情形——无足够自有资本清偿能力或危险状况时的短期性应急措施未作规定。紧急措施有助于防范个别银行风险的漫延。紧急措施可由立法授权监管主体采取如下措施:1)禁止或限制业主或股东以分配利润和用担保的方式提款;2)禁止银行将可动用支付手段参股投资等;3)禁止吸收存款、提供信贷或作部分限制;4)禁止银行管理层和业务领导人从事业务活动或作部分限制;5)派驻监督人员监督银行业务等。对于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偿付能力但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银行,人民银行可直接进行贷款援助或由中央银行提供担保,以帮助解决短期困难;对于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偿付能力但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银行,人民银行可直接进行贷款援助或由中央银行提供担保,以帮助解决短期困难;2009 年7 月13日,银监会颁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10年2月,银监会颁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统称贷款新规。新出台的“贷款新规”对信贷业务进行了全方面的风险控制。

3、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主要指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我国《商业银行法》已原则性地构建了银行破产制度,但是还有许多具体问题未予涉及。今后的法规应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申请程序,法律应规定银行申请破产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并应把中国人民银行定为向法院申请银行破产的唯一主体,而不能由银行直接向法院申请。因为银行的破产须谨慎为之,且需经严格审查。同时还应构筑相应的和解程序及有关期间的计算制度。银行债务的清偿、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需规范化。此外,作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重要补救措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也是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内部完备商业银行内控制度

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是防范银行风险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前提。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完善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提高资本充足率。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的及现时的、政治的及经济的原因,不良资产占比高、规模大。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2003年6月底,我国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25377亿元,不良率19.6%。2003年下半年以来,通过剥离不良资产,结合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上市,我国加快了坏账损失处置进度,中央财政及时补充了主要商业银行资本金,使之符合新协议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即全部资本金不低于全部加权风险资产的8%,核心资本不低于全部加权资产的4%。截止2004年底,我国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比例为50%,2007年达到了80%,2008年底达到了100%。2009年,在贷款大幅增加,资本质量明显提高的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4%,核心资本充足率9.2%,超过国际平均水平。

2、完善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今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首先是要赋予商业银行充分的核销自主权;其次是商业银行既要按照贷款余额计提普通风险准备金,又要按贷款的风险程度计提特别风险准备金。

3、完善存款保护制度。巴塞尔委员会明确指出建立存款保护制度为许多银行的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由此可增加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并使金融体系更加稳定。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国际化进程逐渐加速的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不仅是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推动的一项银行监管保障措施,同时也应当成为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4、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巴塞尔《核心原则》中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报告的内容做出规定,制定明确的会计准则,以保证银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内容清楚,具有可比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其管理活动中,不论从遵守巴塞尔国际规则要求角度,还是从接受监管当局的统一监管角度,都应当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会计制度及方法。

5、完善综合并表控制制度。巴塞尔《核心原则》中提出并强调了综合并表监管的原则。事实上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其内部控制中加强综合控制,并表管理。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的综合并表控制体系应包括: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的综合控制;国内业务与国际业务的综合控制;信贷业务与证券、信托、保险、租赁等业务的综合控制;国内机构与国外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业务的综合控制。不可否认,综合控制具有一定难度,因为它需要相当高的银行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还涉及到国际协调问题。

6、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巴塞尔《核心原则》要求各国监管当局鼓励银行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职责明确的管理结构,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独立检查的董事会,独立审计及检查执行情况的部门。目前,我国主要商业银行都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了上市融资,通过海外和大陆公开上市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全面风险管理、盈利能力等多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经验表明,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最佳途径。

七、金融危机对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启示

与欧美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的风险成因和风险计量工具存在显著的差异。从风险成因来看,随着“发起一分散”业务模式的兴起,市场风险、复杂金融工具带来的新型风险、流动性风险成为欧美大银行的最重要风险:而国内银行仍以“购买一持有”为主,传统的信用风险占绝对主导地位,新资本协议未能有效捕捉的复杂产品风险的问题在国内银行并不突出。从风险计量工具来看,欧美大银行主要采用量化分析技术计量风险,存在过度依赖模型的倾向;而国内银行还停留在定性判断为主的阶段,主要问题是量化手段不足。因此,金融危机不仅未否认新资本协议对国内银行的积极意义,而且为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了重要机遇。金融危机更加凸现了“资本约束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风险计量有待加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应积极主动

本轮危机中遭受重创的金融机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持有大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投资银行;另一类是以市场交易业务为主体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广泛参与资本市场业务,资产组合中大部分是交易性头寸,已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与此相反,对金融创新持保守态度,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导的商业银行,如加拿大前四大银行和西班牙前两大银行等,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几乎没有遭受损失。继续保持盈利,股价表现也明显优于国际同业。

鲜明的对比表明,经营激进的银行蒙受巨额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次贷违约率上升导致证券化产品,CDO和CDS等复杂金融产品价格的深度调整;根本原因是热衷于金融创新的同时,缺乏有效管理复杂金融产品带来的新型风险的能力,表现在“放弃了风险管理的传统底线,滥用风险转移技术、忽视表外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过度依赖外部评级进行业务决策”等许多方面。有观点认为,正是由于美国对新资本协议实施态度暧昧(美国计划于今年开始新资本协议,比其它发达国家晚两年),延缓了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的进程,错过了验证银行风险计量模型,改进风险管理体系的时机。而加拿大银行和西班牙银行在监管当局推动下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逐步改进和优化,控制信用风险和应对外部负面冲击的能力增强。这说明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内部评级法用于计量传统信用风险仍具有合理性。

(二)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过程进一步证明了审慎资本监管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危机前的流动性过剩,金融机构不知不觉中积累了过高的杠杆率,虽然美国次贷在全球金融市场的份额很小,但却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金融体系不可持续是由于金融机构过度杠杆化,次贷问题只是引爆危机的触发器而不是原因。

本轮金融危机中,遭受冲击最严重是不接受资本监管的住房按揭贷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和投资银行。由于缺乏审慎资本监管安排,这些机构的杠杆率畸高。如住房按揭贷款公司,一方面由于没有杠杆率的约束使之过度发放贷款,另一方面贷款证券化诱致这些公司降低授信标准。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的资本金仅810亿美元,其担保和发行的债券高达5万多亿美元,杠杆率高达60多倍。近年来,华尔街投资银行的业务重心纷纷从传统的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转向自营交易,由于缺乏资本约束,投资银行大量使用杠杆和衍生工具博取高额回报,如果将表外结构性投资工具计算在内,实际杠杆率高达50-60倍,资本充足率仅1%-2%,远低于商业银行。高杠杆具有显著的双向放大效应,在经济状况良好、资产价格上涨时期,高杠杆机构的资产(负债)规模急剧放大,投机行为促生资产泡沫;随着经济衰退,资产价格下降,高杠杆机构的去杠杆造成流动性紧缩,带动资产价格进一步走低,形成价格下跌,资本损失和流动性枯竭的恶性循环。高杠杆率以及缺乏稳定的流动性使得这些机构对市场突然反转极为敏感,遭受的冲击最为严重。

(三)有效资本监管制度成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内在要求

近年来,业务范围的扩张、经营模式的转变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制度必须从结果向过程延伸、由被动反映风险向主动预警风险转变、由静态向动态扩展才能确保有效性。1988年资本协议框架下,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狭窄,风险评估技术过于简单,扭曲了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这是银行持有大量次级债券的制度性原因。

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资本监管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一是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成本显性化,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二是提高了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度,从制度上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了正向激励。新资本协议赋予资本监管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含义,有助于校正1988年资本协议导致的逆向激励。

上述分析表明,全球金融危机并不否认新资本协议的制度合理性,新资本协议不是也不可能成为治疗银行体系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通过新资本协议实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这场金融危机是对新资本协议某种程度的“压力测试”,危机所揭示的问题为新资本协议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银行发展史反复表明,金融危机本身就是推动银行监管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

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计量水平

内部机制不健全、风险测量工作落后、资产损失率高、抗风险能力弱化,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亟需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随着金融理论、统计理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风险计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风险计量技术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从市场风险计量到信用风险计量,乃至操作风险计量;从早期的零售业务信用评分到公司客户违约率的测算,风险计量已经成为大型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新协议内部评级法的思想正是来自于这些风险管理技术。新协议三大支柱的核心是鼓励更多的银行投资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正规化、系统化地进行风险管理。

1、大力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对政策环境、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管理质量、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偿还债务的意愿及能力等要素进行评价。

2、主动地寻求风险平衡。“银行因为承担风险而生存和繁荣”,因此完全避免风险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要做到风险的平衡——收益和损失的平衡,即风险资本抵御损失的能力和业务利润计划的一种均衡。商业银行应在完成巴塞尔委员会所要求的计量出风险的可能性的基础上,不仅仅被动地通过增加风险资本准备来防范风险,而是根据协议充足比率的要求和商业银行自身有限的资本准备主动地去调节和配置信贷资产组合,并且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风险实施全面控制和管理。

3、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内部评级法为重点稳步推进风险计量工具开发。坚持既定的新资本协议实施时间表,以内部评级法为重点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符合国内银行的实际。在监管当局的推动下,国内大型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的积极效应正在显现。7家新资本协议银行均完成了公司风险暴露借款人评级的开发,4家银行完成了零售风险暴露的评分卡开发,信用风险排序和量化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建立了一整套数据管理规范以及相应的IT支持体系,内部评级已不同程度地运用于授信政策制定、授信审批,限额设定和调整、贷款定价等领域。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强化数据和IT基础,利用经济下行期的数据校验和验证各类风险计量模型,以政策,制度、流程和应用系统开发为重点,深入推进项目成果的运用。

4、坚持“过程重于结果”的原则,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有效资本监督检查程序。国内大型银行正在积极寻求跨境、跨业经营,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上升,风险来源日趋多样化。现阶段应坚持“过程导向”,借鉴第二支柱补充指引的要求,建立全面风险治理框架。一是确定集团总体风险偏好时,充分考虑这些潜在风险的影响,二是清晰界定各类风险的定义,分析风险成因,建立风险的识别,评估、缓释,控制流程,合理确定风险承担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后台部门的职责边界;三是建立强大的MIS系统和风险报告体系,在产品、业务线,单个机构、集团等层面有效捕捉各类风险,实现对风险的有意义加总;四是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时,银行应考虑不同种类风险的相关性,以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面临的风险。监管当局在检查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时,应重点关注其是否覆盖了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评估流程是否健全、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果,而不应仅关注资本充足率评估的最终结果。

(二)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强化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商业银行业务量占比最重的信贷业务的风险性一直是各商业银行关注的重点,信贷资产风险是无时无刻不存在的。2009年,我国经济进入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复苏阶段,我国银行业信贷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难以解决或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去解决许多问题,而自1996年以来形成的信贷管理方面的监管法规,随着市场的变化,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己经不能适应实际业务及有效风险管理的需要了。鉴于以上情况,于2009 年7 月13日,银监会颁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10年2月,银监会颁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

贷款新规充分吸取了国际先进银行贷款管理经验,系统规范和整理了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贷款管理方面的做法,对后危机时代加强和完善我国银行业审慎监管具有多重功效。

1、加强风险控制和风险抵补,引导贷款管理回归基本

贷款新规通过全流程、精细化管理,提高内控管理和法人治理水平。新规着力打造贷款的全流程管理,从贷款的受理到贷后的管理处置,环环相扣,强调各部门和岗位之间的制衡,以立体化制约促精细化管理,深度契合法人治理的精要。这必将促进我国银行业机构提高内控管理、健全法人治理,有助于将各类操作风险隐患,尤其是案件风险“见之于未形,防之于未发”。这种全流程的管理有助于缓解贷款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对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是新规的立法根本。通过对贷款的全流程动态监控,加强贷款管理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强调贷款资金的支付审核和贷后管理,强化对借款人的合同约束等一系列规定,防范和化解贷款信用风险。

2、促进经济均衡发展,加强审慎监管与相关政策衔接

首先与货币政策的衔接。确保信贷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防止贷款挪用于股市、房市。新规规定了两种支付方式,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放款和支付的管理,动态监控贷后资金使用,从而形成一道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铁闸。这必将有效扼制信贷资金挪用于股市、房市等,确保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从而防止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滋生和风险的传递,保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宏观审慎监管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通过实贷实付抑制贷款的过量上升,控制流动性泛滥。新规以实贷实付代替过去的实贷实存,不仅可以保证同样数量的贷款更多地投入实体经济,而且可以有效抑制贷款数量的激增,对平息通胀压力会有明显的效果。

其次与产业政策衔接。有效防止集中度风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针对当前信贷集中度风险较为突出的情形,新规强调了统一授信制度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从而有力控制信贷资金偏向单一客户,偏向某一类客户如平台公司,偏向某一行业如房地产行业。通过引导信贷结构均衡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从而实现经济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奠定长期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

3、完善监管法律框架,增强监管法规执行力

新规彻底改变了银监会成立以来在贷款管理上相关法规尤其是规章层面法规缺位,使银监会在监管最重要的环节——贷款管理上更加有法可依,从而完善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法律框架。同时以严厉的处罚作为保障,增强监管权威性。新规在法律责任章节,均援引了银监法最具执行力和威慑力的法条,以严刑峻法保障新规的有效执行。对比以往相关法规,新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严厉,在审慎监管的核心之一——贷款管理方面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管的权威性。

4、带动社会信用水平提高,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可以说是审慎监管的长远根本保障。新规的实施,不能仅靠监管部门的推动,关键在于银行业机构自我控制、自主执行,还有赖于政府部门、客户和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广泛参与。在新规的宣传贯彻执行过程中,伴随着政府部门、银行、金融消费者多方的参与和执行,广大社会公众金融意识和合规理念必能得到整体提高,从而带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新规通过对贷款用途的管理,可以限制信贷资金流入非正规金融,从而遏制非正规金融急速膨胀,不仅有助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隔离,还能有效控制非正规金融无序发展带来的诸多危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过金融当局的监督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资本协议的重要要求。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经过股份制改造和融资上市,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了较高水平。今后应该坚持“资本和风险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复杂金融产品的资本监管。现阶段,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以及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非常有限。到2008年底,国内银行业资产证券化总量仅667亿元,且交易结构简单,只有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没有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国内银行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约6万亿元,衍生产品净市场重置价值仅几十亿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415亿元,仅占商业银行总资本的1.3%。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大幅度提高了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衍生产品以及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但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实际影响很小。即便如此,由于国内银行风险管理工具落后,相应政策流程不健全,这些新型产品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2008年几家银行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遭受了较大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应重视这些不断上升的新型风险,从严设定对资产证券化、结构化产品的资本要求,提高参与这类业务的资本成本,并对银行的风险计量工具、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手段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防止银行盲目参与复杂产品交易,促进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四)培育良好的银行风险管理文化

当前,国内金融机构竞争越来越激烈,金融机构创造利润的内部驱动也越来越强烈,但是追求利润不能忽视风险。中国商业银行在构建风险管理体系前,要努力营造良好的银行风险管理文化环境,建立起重视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和管理哲学,让银行全体员工以伦理道德、银行的发展目标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风险控制者在涉及主观判断时,才会以风险管理为最高准则,真正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1、改变以往对风险管理的偏见,将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有机地结合。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并不矛盾,任何业务都是有风险的,风险管理的任务就是寻找业务过程的风险点,发现防范风险的办法,在克服风险的同时从风险管理中创造收益。银行既不能过度控制风险,影响了业务的适度快速发展,也不能片面强调高速发展,忽视对风险的高效管理,导致过高风险的出现。而是应该将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找到二者利益结合的均衡点。

2、倡导全员风险管理意识,强化全员风险防范。由于风险存在于业务的每个环节,商业银行的这种内在风险特性决定了风险管理必须体现为每位员工的行为,每个人在做每项业务时都必须考虑风险因素,都要有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首先增强各级管理者和员工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自觉性,有效引导员工不断改进风险控制技术。其次要把银行的整体风险、收益量化到每个人身上,使每一个员工都能感觉到银行经营好坏、风险防范效果与自身得失息息相关。只有当正确的风险管理文化为全体员工认同,并自觉地付诸行为,银行的资金安全才会真正得到保障,银行业务才能得到良性发展。

3、大力开展风险管理技术创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风险管理技术创新不仅是运用数学方法与信息技术,更主要的是学习和掌握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技术,再造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体制。在培育风险管理文化的过程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选聘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都要以是否具有职业道德为标准,并将风险控制在其职责定位中明确作为首要职责。其次,锻炼一支组织纪律性强、专业化水平高、稳定性好的风险管理队伍,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宣传、培训、研讨等多种途径,使风险管理人员能系统地学习先进的风险管理知识。

【参考文献】:

⑴ 陈四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⑵ 李枚:《银行法概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⑶周辉斌:《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⑷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⑸ 潘竑:《跟进巴塞尔协议III,实练全面风险管理内功》,载《金融时报》,2010年11月17日

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1—13条
⑺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版

⑻ 施其武等:《从审慎监管视角看“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载《银行家》,2010年第06号
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控制武颖莺 巴塞尔协议 银行风险
⑼施能自:《中国银行业如何理解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载《新金融》2004年第8期
⑽王姗:《<</SPAN>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资本监管》,载《投资金融》2003年第8期
⑾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版

⑿ 王胜邦、陈颖:《金融危机对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载《金融监管》2009年第6期

⒀ 中国银监会《2009年报》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0/24416.html

更多阅读

互联网思维下金融创新 互联网思维与商业模式创新

10月16日下午,长江商学院、亚太华商发展促进会、时代华商教育中心在广州新天希尔顿酒店举办“2014新互联网思维与商业模式突围”论坛,长江商学院副院长、战略学教授滕斌圣做主题演讲,就互联网思维与商业模式创新阐释自己的见解。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圆我创业梦

    解读人:商务部商业改革司、条法司负责人怀揣创业梦想的人们不能不关注一件事:从今年2月1日起,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200多万从业者呼唤———     健全的政策法规作保障    根据商务部统计,至去

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六西格玛2

3、六西格玛管理是什么? 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摩托罗拉(Motorola)发明的六西格玛不仅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目前在我们中国也被认识,接受,传播,导入和实施。虽然六西格玛是在摩托罗拉开始的,但在美国华尔街引起轰动效应的却是从1999年开始至2003

声明:《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控制武颖莺 巴塞尔协议 银行风险》为网友简单的等待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