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第四十三条“军规”之辩 第二十二条军规 电影

商业银行第四十三条“军规”之辩

2013-08-22 02:05:0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颜汐

近日,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这一监管制度的确立,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预期再度升温。

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对于混业经营的诉求也在不断升温。

日前,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润为753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了900多亿元,同比增长13.83%。而在2012年上半年,这一增长数字为23.3%。

早在今年3月,时任招商银行行长的马蔚华与光大银行董事长唐双宁便不约而同地在其“两会”提案中呼吁,全国人大应该尽早将修订《商业银行法》列入立法计划,以便完善外部法律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进程。

“四十三条”修法之切

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马蔚华看来,尽管国家相关部委在基金、金融租赁、保险方面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制订了配套政策,但实际发生的个案最终均需经国务院审批,因此商业银行仍有大量综合化经营的需求无法满足,影响了综合化经营的步伐。因此,他建议,由国务院授权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审批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事项,并制定常态化的审批流程和准入门槛。

马蔚华建议,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修改分为三个部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对于第三点,马蔚华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商业银行直接涉足实体投资和房地产领域,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维持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禁止性法律要求。

混业经营诉求升温

马蔚华在其提案中称,随着金融脱媒进一步加剧、利率市场化实质推进,中资商业银行利息占比逐年降低,经营面临挑战。如果国内中资银行不能尽快实现转型,拓宽经营领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马蔚华的担忧正在逐步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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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市银行中期业绩报告的渐次披露,商业银行生存环境的变化已非杞人忧天。从已经公布中报的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来看,其利润增速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

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的盈利结构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信贷类净利息收入等传统业务利润增速趋缓的背景下,以投资银行为代表的混业经营业务却增势明显。并且,不少银行控股或参股的金融子公司表现也颇为抢眼。

从招行刚刚公布的中期业绩报告来看,201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62.71亿元,同比增加28.97亿元,增幅12.39%。与招行2012年25%的利润增速相比,已经“腰斩”。

而已经公布半年业绩的其他几家银行也难逃“减速”的命运。例如,兴业银行去年年中的净利润增速为39.81%,今年为26.52%;华夏银行去年同期净利增速为42.36%,今年则降到20.14%;浦发银行去年年中的净利增速为33.49%,今年仅为12.76%。

而相比之下,不少商业银行的金融子公司则表现出众。

以兴业银行为例,其中报显示,在报告期内,兴业银行与中海集团共同发起设立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信托、兴业基金又分别设立全资子公司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化经营接连布局。

此外,兴业银行原有几家金融子公司的表现也颇为抢眼。中报显示,兴业信托上半年实现净利润5.41亿元,同比增长76.48%。兴业金融租赁半年末资产总额474.96亿元,较年初增长17.8%,净利润同比增长32.3%。

推进依旧困难重重

一家股份制银行私人银行部主管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尽管混业经营的审批仍未完全放开,但实际上金融行业内的混业经营格局早已经悄然成型,无论是银信合作、银保合作还是银证合作,其实都是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

“但这些创新实践均未能在现行法律中得到准确体现,所以此前也有不少银行家提出要修改《商业银行法》。”该人士认为,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相关监管制度和法律的完善迫在眉睫。

“以近几年高速发展的银信合作业务为例。”上述股份行私人银行部主管表示,受“8号文”的冲击,银信合作在今年二季度以来有所下滑,但尽管如此,截至今年二季度末,银信合作余额仍有2万多亿元。

他告诉本报记者,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受法律法规的限制,银行的不少理财类产品必须要走信托的渠道,但实际上,客户、资金甚至产品设计都是来自银行。结果就是资金的所有权归信托,但该业务如果出现风险,银行可能还要“兜底”。

该主管表示,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发展尚不成熟,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机构的监管也较为宽松。本来银信合作的通道业务通常风险并不高,但如果信托公司受其他高风险业务波及,银信合作的理财资金也会面临风险。

“所以,如果银行可以自己做,不仅可以简化流程、减少成本、降低风险,还可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他告诉本报记者,因为银信合作手续繁琐,起码减少了一半的业务量。并且,因为要向信托公司披露客户信息,也让银行倍感困扰。

马蔚华提出修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时应加入“商业银行可在得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许可后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建议明确银行可开展财富管理型信托业务,同时将银行理财界定为特定类型的信托业务。

马蔚华表示,蓬勃发展的银行理财业务已经成为财富管理市场的主力,银行理财从其法律实质看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但由于《商业银行法》分业经营的限制,银监会只能在相关监管规定中将其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客户而言,其委托管理资产的独立性、安全性不足,缺乏‘破产隔离’的法律保障;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地位不清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与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相比较而言有所不足。”马蔚华称。

但上述股份行私人银行部主管表示,混业经营放开将大大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单以银信合作而言,如果银行取得信托的资质,那么目前国内信托公司的发展都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短期内要想取得实质性的推进依旧困难重重。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1.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2.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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