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珑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手机产品(主要包括GSM 手机、3G手机、智能手机等)的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外协加工)、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其IPO申请2012年7月25日被证监会否决。
根据其预披露报告,主要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产品全部出口,可能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随着中国出口放缓,未来的增长存在疑问;二是出口企业的销售情况核查困难比较大,容易出问题;三是出口国外容易遭致其他手机生产企业的专利诉讼;四是其出口退税率容易被调整,也易被视为税收优惠(其实和增值税的道理是一致的),形成税收依赖。
2、对主要客户重大依赖。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08%、82.68%、62.95%。
3、2009年底收购蓝天通讯股权(同一控制人下收购)支付了100万港币,蓝天是香港公司,和公司都是公司实际控制人100%控制,两公司之间有大量的关联交易,蓝天09年9月末的净资产为-1528万元,这样的公司0价格收购最好,支付100万港币的理由不充分。
4、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于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3%(2009年、2010年公司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97%、2.5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所以未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5%)有麻烦。
5、虽然公司有部分专利,但这些专利在海外销售中能多大程度保护公司还有待检验。同时手机行业的专利众多,诉讼也众多,未来公司面临专利方面的风险。诺基亚已经通过律师向公司索要专利费了。
6、关联交易。河源特灵通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妹夫梁秉东控制的企业,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同时,该关联方是公司“委托加工手机”项目的主要供应商,2009年到2011年双方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082.05万元、3099.91万元和5167.46万元,占公司同期同类型业务的比重分别为32.6%、22.62%和36.04%,数额比较大。
7、董事会。公司的内部董事全部是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这很少见,还是加点外人比较好,即使是象征性的。
8、用成本法计算股份支付,当然这不是问题,因为公司股东没有PE,用什么办法只要发审委认为合适就行了。
9、公司海外市场的主要国家销售情况年度变化比较大,稳定性差,销售价格逐年下降。
10、募集资金总体项目投入4.5亿元,公司实际帐面资金接近4亿元(扣除质押借款资金),加上已经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到底公司有多大的必要向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值得研究。
11、预披露报告中提到:“公司的产品全部出口国外(国内仅有少量的样机提供员工测试、自用)”,但“2009 年4 月16日,江苏天龙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以冒用进网许可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为由,将江苏天龙通信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发行人产品“天珑X1、X2型手机”1,591 台没收并罚款15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到底产品是否在国内销售?(可能涉嫌虚假披露)。随后江苏天龙向公司诉讼,公司最后被判支付158.44万。
另外,针对这个案件,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两审都被驳回,现在在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估计公司还是要败诉,问题是这个事情能说明公司受到工商的处罚,按规定3年不能上市的。
总体感觉,这是个竞争激烈的行业,缺少核心专利技术,公司上市后变脸的可能性很大。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7月29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天珑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2〕1022号
深圳天珑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2年7月25日举行2012年第14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河源特灵通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妹夫梁秉东(林含笑配偶)控制的企业,是你公司的主要代工厂之一。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对河源特灵通的委托加工交易占当期同类业务的比重分别为32.60%、22.62%及36.04%。2011年度,河源特灵通为你公司加工手机459.59万部,占河源特灵通总加工量的74.13%。综上,报告期内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