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绝命中国的“二十一条” 中国绝命毒师

作者:陈兆军

《百年风雨路:19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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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命中国的“二十一条”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以对德参战为名抢占中国青岛。中国政府多次要求日本撤兵。日本不但不撤兵而且还得寸进尺竟然提出了“二十一条”。《建党伟业》里面就有日本公使日益置向老袁提出“二十一条”的情节。

日置益向老袁当面投递了一个文件,他说:“日本政府向大总统表示诚意,希望中日悬案能够早日解决。同时如果中国方面有诚意,也表示是大总统向日本表示善意的一个良好机会,中日悬案解决,则日本政府愿给大总统更多和更大的帮忙。日本政府郑重希望大总统一点,就是在这次商谈中,请贵国严守秘密。”

老袁把条文略略翻了一翻,就说:“请贵公使去找外交部商谈”。

“二十一条”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从条约上就可以看出日本想把中国变成第二个朝鲜。这次日本跨过外交部直接把条约递给老袁,这本身就是违反外交惯例的。日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应该说这里面有两层意思。第一,这“二十一条”是秘密条约,它充分表明日本想要独占中国,如果通过外交部条约的内容难免会泄露出去。尽管英法俄列强忙于一战,但是如果引起它们的干预也是件麻烦事。第二,日本窥探出老袁内心的小秘密。秘密谈判用“希望贵大总统再高升一步”来交换“二十一条”。此时老袁已经是大总统,再高升还能往哪高升?日本的意思很明显就是支持老袁称帝为条件换取“二十一条”。

这下可急坏了老袁,本来国事初定、百废待兴之际,没想到日本先是抢占了青岛,这次又咄咄逼人提出“二十一条”。老袁和日本一直就是生死冤家,如果可以他真想掐死小日本,可是他不敢,他害怕万一战争失败,中国连谈判的机会都没有了。

失眠,失眠,还是失眠。第二天老袁便找来外交总长孙宝琦、次长曹汝霖、梁士诒和陆徵祥来商量。俗话说的好,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何况这四个都不是臭皮匠。会议上形成了两种意见,就是接受日本接受日本条件还有就是和日本讨价还价。奇怪的是竟然没有“拒绝”选项,由此可见老袁政府是很害怕和日本彻底决裂的。

孙宝琦和曹汝霖主张接受日本的条件。

梁士诒和陆徵祥认为应该和日本谈判。老梁说:“不谈就接受,在外交上没有这种例子,我们必需和日方谈判,能谈到什么地步,也算尽了心,否则如何对国人和历史交代。”

老梁的意思说的很明白,无论无何咱们要和小日本人过上几个回合。如果连个屁都没有是无法和国人交代的。

老袁的态度是关键。我们来看老袁的心思。老袁说“:“日本这次提出的‘二十一条’意义很深,他们趁欧战方酣,各国无暇东顾,见我国是已定,隐怀疑忌,故提出这个东西,意在控制我国,不可轻视。此条文的第五项,万万不可商议。”

老袁很清楚日本企图独霸中国的野心,因此让他无条件的接受“二十一条”是不可能的,从他的话中,“此条文的第五项,万万不可商议”,言外之际其余各项可以与日本谈判。

那就谈判吧!在谈判之前,老袁对“二十一条”做了批示。我们抄录在这里:第一项关于旅大南满铁路展限问题。袁批示:

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由日本展续满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将来若能收回,对于年限没有多大关系,此条不必争论。

对第二项至第四项这三项,袁批示:

对承认德国利益问题批:应双方合议,何能由日本议定,由我承认,这是将来之事,不必先行商议,可从缓议。

对于合办矿业批: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条例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与国人自办。

对于建造铁路批: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又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可允与以管理借款之会计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

对于开商埠批: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

对汉冶萍铁矿厂批: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

对浙闽铁路批:须查卷,似与英国有关。

对福建让与批:荒唐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

对内地杂居批:治外法权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杂居。

第五项,袁批:

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觉不妥,故注“希望条件”,不理可也,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两句加朱笔密圈)。

就谈判本身而言,日本希望越快越好,北京政府正好相反越慢越好。北京方面就一个概括就是“拖”,希望时局发生改变,欧美列强能够干预,还是老政策“以夷制夷”。

还是看一看北京方面的做法。北京方面首先更换了外交总长,用陆徵祥代替孙宝琦。相比较,孙宝琦亲日;老陆有英美背景。这也惹来了日本的不满。

老陆施展了“拖”字诀。

首先,减少谈判次数和时间。

日置益说:“本人希望谈判每天开会,星期日也要开,以赶快解决为原则。”

老陆说:“每天开会是可以的,不过星期天要开,外交习惯上没有这个成例,似可不必。还有一层,虽然每天开会,不过我身为外交总长,不能把其他正式约会通统取消,因此每天上午必需腾出时间,接见宾客,所以会议只能在每天下午举行。”

只靠拖时间还不行,还要让欧美列强来干预。“二十一条”是秘密条约,为了不让日本人得意还必须将条约内容泄露出去。这就不能不提到顾维钧这位大功臣,以后此公在巴黎和会上扬名天下,我们留在五四风雷时在详细介绍。

历史学家唐德刚先生曾和顾维钧谈过此事。唐先生在《袁氏当国》里面写道“袁世凯在与日置益见面后,就立即召开了紧急会议,确定了同日本谈判的方针,并让当时的外交总长孙宝琦辞职,再次任命职业外交家陆徵祥为外交总长。之后,袁世凯单独召见了陆徵祥,经过密商后,决定不顾日本的威胁,把《二十一条》的内容透露出去。陆徵祥离开袁世凯的大总统府后,立即找来了顾维钧。顾维钧当时任外务部主事兼英文秘书。顾接受命令后,立即携带《二十一条》文本,秘密送往美国公使馆。陆徵祥的原意是先交给英国的路透社,而顾维钧却首先送往美国公使馆。美国新闻界得到《二十一条》后,如获至宝,立即予以公布。消息传出后,迅速引起了世界舆论的注意,更是深深地震惊了美国政府,并对1921年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产生了微妙的影响。”——《袁氏当国》。

不过欧美列强处于自身考虑,纷纷劝老袁接受“二十一条”。英国公使朱尔典据说还亲自面见老袁,以30年老朋友的身份,劝说老袁屈服。

对于北京政府的“拖字诀”,日本按耐不住了,它做出了两手反击。一方面就是引诱老袁,包括归还青岛还有就是帮他镇压革命党和宗社党。一方面调兵遣将用军事手段威胁老袁。

没有了列强的支持,老袁政府更加困难,不过老袁政府方面还是采取积极措施,希望最低限度降低日本的要求。

5月7日下午3时,日本突然向袁政府提出最后通牒,限袁政府于5月9日午后6时前给予答复。

老袁政府无奈最终签字。不过这里要说明的是老袁政府最后签字的“二十一条”修订本和“二十一条”原件是有很大区别的。日本在各方压力下自行取消了最凶残的第五号要求;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的第四号删除,改由中国自行声明;第三号中的两条删除一条,第一、二号中的十一条中日本所要求的无限移民及日商课税须得日本领事之同意,“中国方面绝对不能接受”,其他条文不是“留待日后磋商”,就是加进了限制条件,最后签订的实际上只有“十二条”。

不过就是这“十二条”,仍然让老袁心里不痛快。这件事也让老袁背上了”卖国”的坏名声,五四运动时期“二十一条”成为北洋政府的一大罪恶。

老袁是没得好,小日本也不见得占到什么便宜。表面上日本是赢家,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才看得不偿失。日本首相寺内正毅就实事求是地说:“大隈(前任日本首相)内阁向中国要求二十一条,惹中国人全体之怨恨,而日本却无实在利益。”

唐德刚先生写道:“日本虽然费尽心机提出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弄得臭名昭著,后来也只落得个雷声大、雨点小的收场,为天下笑。”——《袁氏当国》

在这里早说句题外话,面对老袁政府签订“二十一条”,国民党方面发生了分歧。孙中山认为应该抓住机会积极讨袁。黄兴、陈炯明、柏文蔚、钮永建、李烈钧等人,他们在国难面前非但没有乘老袁之危而共同倒袁,相反,他们却选择了公开呼吁同志“暂停革命,一致对日。这不能不让我们后辈对他们的开阔胸襟感到佩服。

附:将“二十一条”内容抄录在这里: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平和,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於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具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几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政府允淮,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20、绝命中国的“二十一条” 中国绝命毒师

第二款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於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书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接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左: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舆他国。

第五号

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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