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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应如何计算?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0000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0000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方法(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2%)=18800(元)
计算方法(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0000+10000)×12%]=17600(元)
蓝调的胖头鱼回复 快枪的帖子
是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非税法口径利润。标哥那种塞人民币的无法扣除啊。
非货币性捐赠就麻烦点。
举例说明:某企业2010年审核确认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为捐赠企业自制的保温壶一批,产品生产成本为10万,市场销售价格为20万,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均不考虑,问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00万×12%=12万
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数额=市场销售价格+有关税费=20+20×17%+20×17%×(7%+3%+1%)=20+3.4+0.374=23.774万(会计核算上已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超标准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774-12=11.774万
自制产品视同销售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10万
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100+11.774+10=121.77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