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顾名思义,“兴功”就是劝诫百姓行善积德,表彰和显扬国家政权的有功之臣和事,“惧暴”就是镇压和威慑妄图反对和摧毁政权统治的人和事。两方面结合起来,刚好说明了法律在政治统治方面的职能,即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任何阶级社会的法,都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站在维护国家政权的立场,兴功惧暴,自然是国家制定法的最基本功能。“令”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命令和政策。行政命令和政策制定出来,就需要贯彻落实,得到统治者所希望和意图得到的结果。为此,就需要通过颁行谕令和广而告之的方式让人们周知,正所谓“令人知事也”。
“法、律、令”三种法律性文件的作用(“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合起来是说法律是君主用来劝善止暴、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保护私有财产、役使臣民和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它全面概括了两千多年前中国思想家对于法律作用一功能的认识,非常透彻,非常系统,是极为经典的法律格言。
以上三种作用归结到一点,用《管子》的论述,就是“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就是统治者让人民的行动统一起来并指挥他们的东西)。这个论述,其实已经涉及法律的本质问题。但遗憾的是,就如同西方一些学者把法律看成是“主权者(国家)的命令”一样,《管子》一书的法本质观把统治者和人民的利益混同起来,认为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为民兴利除害”的需要而产生的,进而把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法”,说成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公法”,是“天下之至道”。不过,每当触及新兴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时,“法”的真实本质就昭然若揭。正如《管子˙明法解》中所说:“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从这种说法中,可见法家的“法”只是保护富者利益而已。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专制,同时又强烈要求建立保护既得利益而防止贫苦阶级夺取的法律秩序的反映。
————摘自冯玉军主编的《寻找法治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