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炭生产加工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木炭加工厂

木炭生产加工行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区域内木炭生产加工秩序,强化行业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蓝天碧水的生活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行业标准  1木炭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木制品加工企业富集区,不准在林区腹地建厂。  2、木炭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处在居民区下风向。  3、木炭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处在居民区及环境较敏感地区2000米范围以外。  4、木炭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处在河道、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主要运输线路两侧1500米范围以外。  5、木炭生产加工企业炭窑烟尘必须集中高空排放,烟囱高度要达到15米以上。  6、每个木炭生产加工企业的炭窑数量要控制在20个以内,每个炭窑的直径不能超过3.5米。  7、提倡以木材加工剩余边角料、锯末等为原料生产加工木炭。  二、审批程序  1、由木炭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初审,并进行规划审批。  2、由市环保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由市国土局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  4、由林业部门发放木炭经营许可证。  5、由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6、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依法征税。  三、管理职能  1、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林业、公安、环保、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为成员的规范木炭生产加工行业领导小组,对全市木炭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2、对已经生产经营的木炭生产加工企业,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搬迁,待达到行业标准后,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对超出规定期限仍未搬迁,或搬迁后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市林业、公安、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3、对已经生产经营的木炭生产加工企业,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实行报批制。对未经审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木炭生产加工企业,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林业、公安、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4、林业局、林业局、林业局和林业局要对木炭生产加工行业原材料进行严格限制。  5、今后我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木炭生产加工企业。  6、各乡镇政府、林业站及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木炭生产加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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