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关于制定和实施《廉政准则》的几个问题说明 制定党内政治生活准则

今年年初以来,陆续颁布了一批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97.1.31;《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办发)97.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97.2.2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97.3.28,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八届人大25次常务会议通过)97.5.9;《关于对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办发)97.5.16;《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3号)97.5.25。以上监察法律和党内法规共7项。其中,由中央发布3个,中办发3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个。
  今年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出台最密集、最多的一年,在党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这是党中央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为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建立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促使廉政建设规范化、法制化而采取的重大步骤。是我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件有重大意义的事情。
  这么多党内法规集中出台,引起了全党同志和各级党委的重视,也引起国内外的关注和反响。特别是《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发布实施,各方面反映比较好。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贯彻落实好这些法律法规的期望值比较高。
  根据中央的要求,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的活动。今天向中央党校几个进修、培训班及有关方面的同志,重点介绍《廉政准则》的起草过程、条文含义等几个问题,使同志们了解这个党内重要法规的出台背景及其重要意义。以下讲五个问题:
  一、起草《廉政准则》的背景
  准则是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的党内法规。大家都知道,我们党内曾经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是我党制定的第一个准则。为什么现在又制定《廉政准则》?这不是偶然的,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它是我国19年来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近4年反腐败斗争实践的总结,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权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从严治党,搞好廉洁政治的客观需要。
  这里,着重讲讲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这是制定《廉政准则》的大背景。
  我国的反腐败斗争,自1993年8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以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于当年10月5日,以中发(93)9号文件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实际上,反腐败早已开始。改革开放19年,反对腐败也19年,不过那时没有形成现在全党那么集中的声势和规模。
  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一定要认识到这场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我们党同腐败现象的斗争是一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经济建设搞不好会亡党亡国,反腐败搞不好也会亡党亡国。在滋生腐败的土壤条件尚未铲除的情况下,腐败还可能继续呈多发势头。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这场斗争完全是我们党自己发动、自己领导的,反腐大旗必须共产党来扛。这是全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手抓经济抓改革开放,一手抓反对腐败,两手抓方针的体现,深得党心民心。四年来,反腐败斗争总的形势是好的,进展是顺利的。从全局看,反腐败斗争已形成了3项工作格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确定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地方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四年来,领导干部逐步加强了廉洁自律;从中央到地方突破了一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遏止了行业不正之风蔓延的势头,加强了重点行业行风的建设。应当讲,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在全国形成了一定的声势和一定的震摄作用。成绩是应当充分肯定的。我们党有决心,有信心搞好反腐败斗争。但是,我们对已经取得的成果绝不能估计过高,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有的地方有的方面还在蔓延和发展。总的看,腐败现象尚未有效遏制,群众还很不满意,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我们应保持清醒的认识,万万大意不得。
  譬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这几年年年有要求,先后出台了“31个不准”,约束领导干部有了明确要求,作用是大的。特别是前几年讲排扬、比阔气,竞相追求使用进口豪华汽车的倾向,基本上刹住了。但讲究奢侈豪华的错误行为,仍时有发生。如有的顶风违纪挥霍公款吃喝玩乐;有的单位财政紧张,发不出工资,而领导干部却花公款购买豪华轿车和通信工具;有的单位效益不好,职工住房十分紧张,领导干部依然超标装修办公楼和住宅。
  查办案件这几年力度加大了,但大要案有增无减,顶风作案很猖獗。199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案件16.8万件,比上年增加8.3%;处分党政干部16.5万人(含县处级6358人),比上年增加12.7%。其中,当年作案占30%,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反腐斗争以来作案的占70%。这说明,仍边斗边犯,斗争很激烈。去年案件特点是:
  (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逐年提高。(2)经济案件增加,涉案领域增多。1996年处分省部级13人,地厅级490人,县处级6358人,县处、地厅干部分别比1995年增加20.2%、8.1%。(3)团伙作案增多,规模增大。有些案件几十人、上百人参与作案。(4)腐化堕落案件继续增加。(5)腐败现象侵蚀到政治领域,出现一些政治性腐败案件。(6)执法违法、循私舞弊、贪脏枉法问题比较突出。
  人民群众对党内腐败现象反应仍然很普遍、很强烈。据一些地方调查,人们对腐败现象不满意的超过一半,有的高达2/3。可以讲,最不满、最不放心的是腐败问题。有的人讲“腐败可以毁掉一切”。可见,反腐败确实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不得不摆在突出的位置。
  从其发展看,反腐败斗争必将是一场长期持久的政治斗争。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处理好反腐败斗争。反腐败要着眼于改革,在深化改革中逐步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必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长期作战。通过反复持久不停顿地斗争,把消极腐败现象遏止到最低限度。
  邓小平同志讲,反腐败,一靠教育二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在反腐斗争中探索法制规范的路子,已有一段时间。前几年,搞法制主要是针对一件事、一个问题搞一个不准或一个规定,连续几年搞了31个不准。这种方式针对性强,但比较零散,不集中。搞多了,记不住。需要系统化、规范化。搞廉政准则,背景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的需要,工作基础是这几年连续搞的31个不准。
  二、制定和实施《廉政准则》的意义
  主要是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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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廉政准则》是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是我们党搞廉洁政治的法制保障。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就是比较集中地明确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准则就是规矩,这是执政党从政的基本规矩。今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要以准则为基础,加强日常的管理。
  2、《廉政准则》在党内领导干部从政实践中筑起了一道思想道德防线。
  我们党内有两道防线。一条是党纪国法的防线。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纪国法。违反了要受党纪国法的处理。最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党的纪律防线。至于国家法律,是人人都要遵守的。一条是思想道德防线,也是行为规范。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不得”、“不准”,都属这个范畴。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的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对党、对己都十分重要。“提倡”、“禁止”、“不准”是教育、提醒,也是预防。是为我们的从政行为构筑了一道道德上的防线。思想道德防线与纪律防线是互有联系、相辅相成的。凡是违反了准则,不准你做,你偏要顶风去做,又不主动检查纠正,是要追究的,情节严重的是要受纪律处分的。
  3、《廉政准则》是我们党内继《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之后又一个准则,是党的历史上第二个准则。它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党领导干部新时期廉洁从政的准则。它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地位高,具有相对稳定性。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党的党风廉政建设。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行为也严格要求,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了解,美国1979年国会通过《美国政府道德法》,并不断根据新的情况修改,13年来修改了9次。内容涉及广泛:如超过250美元的赠与、款待都要申报,超过1000美元的任何购买、销售、交换都要登记等等。英国有《议员权益登记制度》,不得接受款待以及提供价值超过本人薪水0.5%的物质利益等。加拿大有《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法》,规定不得接受凡有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和行为的一切赠与、款待及其他利益。韩国也有《公职人员道德法》,其他如新加坡等都有这方面从政道德的规定。
  三、起草准则的过程
  制定廉政准则,最早是1995年初中央领导同志提出来的。当时谈到: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个准则是搞得非常好的,在拨乱反正,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方面起过重大的作用。现在我们面临着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可以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制定一个廉政方面的准则。
  起草廉政准则是件新事物,没有先例,难度很大。中央纪委决定从调查研究入手,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1995年8月,中央纪委在黑龙江佳木斯开会研究试点工作。9月,确定了在全国搞6个试点单位,即苏州、深圳、成都3个市及北京顺义县、天津红桥区、上海松江县,并作了试点工作部署。从1995年9月开始试点到1997年3月中央发布准则,历时一年半。9易其稿,才形成今天这个准则。为了慎重,在6个试点单位版本基础上形成了中央版本,屡次修改,中央决定这个文本为试行本。试点工作为起草全党通用本,打开了思路,明确了廉洁从政的原则,积累了宝贵经验。起草中碰到的问题,主要是:
  (1)题目,适用范围,谁颁布?
  原定名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准则,拟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后改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由中央发布。主要是考虑反腐败关键是党内,先抓党内,而党内首先要抓党员领导干部。
  (2)廉政与勤政关系怎么处理?
  有的同志认为,廉政与勤政不可分,主张廉勤都写。以后明确以廉为主,当然廉勤不可分割。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员领导干部廉勤都要抓好,但必须首先抓好廉洁从政,搞廉洁政治。当前主要矛盾是干部不廉洁从政问题。
  (3)与原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关系。
  《廉政准则》以原来31个不准为基础,实行科学化、系统化,既要衔接又要有创新,成为廉洁从政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行为规范。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共归纳为6个方面,30个不准。这30个不准,有14个是对原有的不准加以合并归类,有16个是新提出的或重申过去曾提出过的要求。
  (4)行为规范的科学分类问题。
  这个问题相当难。开始分类分得很细,最后归为6条。6条中1、2、3、4、6五条均从性质上区分。第5条,将亲友问题专搞1条。
  (5)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行为规范标准的高低。
  主要从思想道德上设防,标准要高些,明显违法犯罪的,一般老百姓都不能干的,不作准则内容。
  还有其他一些问题,不一一列举。
  四、准则文本的框架和内容
  准则文本框架分为四部分。前言加三章,共14条,约2200字。是比较精炼、简短的。
  前言约250字,原是讲意义,写得很长,最后大幅度压缩,分二段,简单明了。但重要精神还是体现了。第一句话就是“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9次修改都不变。点出了廉洁从政要靠教育、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强调和重申了领导干部的三个必须。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本章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规定,是准则的核心部分。共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共包括6个要,6个禁止,30个不准。这些规定都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此外,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从严要求,本章还对省(部)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问题作出了特殊限制。
  为便于理解、遵守和执行本准则,从学理的角度,对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逐一作些解释。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本条核心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牢牢记住: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仅仅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仅仅是为党的事业工作的条件,决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的私利。邓小平同志指出:”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取得执政地位以后,获得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也增加了脱离群众甚至腐败变质的危险。”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面临着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更加重视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为人民群众掌好权,为党的事业用好权,绝不允许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条共有6个不准。
  (一)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所谓“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务的当事人要钱要物的行为。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加以“卡”、“要”的现象极为痛恨。之所以产生这种行为,就是由于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本。必须重申和强调不准有这种违反党的宗旨的行为。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所谓“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指的是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如下属对上级领导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管理、服务对象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等。判断某一礼物馈赠和宴请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礼物馈赠和宴请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如某一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接受纳税人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即使这个领导干部的主观上认为礼物馈赠和宴请不会影响他自己公正地执行税收征管的公务,但从客观上分析,这种情况就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礼物馈赠”和“宴请”,都具有一定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礼物馈赠”和“宴请”,企图对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旨在从法规制度上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规定。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所谓“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这里所说的“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也包括对外公务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也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不得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或名义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个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这里所说的“信用卡”,属于非现金结算的一种支付工具。它是由银行发行、专供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支付费用的一种信用凭证。“其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汇票等支付凭证。
  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
  《廉政准则》关于这个不准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有两点修改:一是关于赠送者的范围,由原来的“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改成了“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关于接受的对象,不仅包括“信用卡”,而且包括“其他支付凭证”。
  (五)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所谓虚报、谎报等手段,是指以说假话、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夸大成绩、掩盖问题,欺骗群众、欺骗领导、欺骗上级的严重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工作作风的行为。当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仅在经济领域泛滥成灾,而且已经渗透到了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数字是最真实的谎言”正是对这种现象的辛辣嘲讽。如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因此,重申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所谓“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及其他喜庆事宜。
  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其实质就是对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侵犯,不论其规模大小,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所谓借机敛财,是指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收敛财物的行为。这种敛财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花私款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借机敛财的行为,都是对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滥用。无论哪种情况,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借机敛财的行为,都是党的纪律所禁止的。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本条是针对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而重申和提出的禁止性规定。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是党在现阶段的重要任务。市场经济奉行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可以说,它是市场经济诸项原则的基础。在奉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于现实社会中的每个党员,也不可能不受到一定影响。但是,其中的消极影响切切不可忽视。市场经济通过追求自身利益来增进社会利益的特征,对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基础的共产主义思想信仰具有消极影响,因而对社会主义道德、共产主义信仰造成很大的冲击,是各类腐败现象发生的物质基础。它对于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带来许多消极因素,给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带来严重损害。因此,严格防范和禁止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是维护和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的根本要旨。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人民群众的利益、党的原则是高于一切的,其言行举止都应以党的原则来衡量。符合党的原则和人民的利益,就是正确的,反之亦然。而商品交换原则的根本规则是等价交换,这与党章、准则等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恪守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不一致的,与我们党要求广大党员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是相背离的。既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尤其是又担任了一定的领导职务,就务必要遵守党的各项基本原则,就要以党的事业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本条四项都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克己奉公,严防商品交换的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目的正是在于防范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准则,利用个人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私自从事营利等各种与党的要求、与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本条有四个不准。
  (一)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本项是针对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条件,为个人经商、办企业,导致出现各种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而重申的一个禁止性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不仅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利于秉公办事、秉公执法,而且直接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危害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败坏改革的声誉,极易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穷庙富方丈”等各种腐败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腐蚀党的肌体,毁掉一批干部。
  这里所称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干部,由于工作性质决定,本身从事的就是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以及与此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他们本身为国家、集体的利益,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是完全允许的。但是除此之外,他们也应当按上述要求不得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二)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本项是针对某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所引发各种不正之风而重申的一个禁止性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相当程度上使得一部分企业或者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私不分,使得某些人有可能利用本身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条件,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有偿中介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如果允许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这种活动,必然会干扰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管理,必然会妨碍党员领导干部全身心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必然会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
  本项所称的“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是指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党员,不得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兼职和兼职取酬的一贯精神,在履行机关领导干部职务的同时,未经批准,又担任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正副厂长、经理、顾问及其他职务。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也不得违反国家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兼职和兼职取酬的有关规定。
  本项所称的“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三)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本项是为防范和制止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买卖股票谋取私利而重申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实行股份制改革,发行股票,是我国目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大举措。鉴于我国股份制试点和有关股票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尚不够完善健全的现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同时,制定有关法律规定,消除各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买卖股票等谋取个人私利的现象。本项提出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就是针对我国股票交易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遏制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通过买卖股票的方式谋取私利的行为。
  (四)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本项是为了防范和制止党员领导干部向国(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而对其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所作出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某些掌握有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谋取一己私利,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以种种手段转移、侵吞国有资产。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他们甚至把个人侵吞来的国家资产转移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本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就是旨在防范和制止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进而转移国外、境外非法谋利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本条是为了防范和制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而重申和提出的五项具体规定。本条有五个不准。
  (一)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本项是针对不准党员领导干部用公家的款物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本项把原来“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改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明确了无论是到任何单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不允许的。同时,本项还把原来“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改为“不准用本单位的信用卡”,直接点明了这里禁止的是不准党员领导干部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如果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合法的公务费用,则不在此限制之列。
  (二)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本项是针对某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借用公款逾期不还的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利益所作出的一个禁止性规定。
  在财经纪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公款是可以借用的,但是不可以拖欠所借用的公款逾期不还。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人以各种名目借用公款归己使用而逾期不还。无论借用公款的数量多寡,无论借用公款的用途如何,无论其是以何种名目借用的,只要是逾期不还,这种行为的性质都是针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都是一种违反党纪的错误行为。
  本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正是旨在防范和禁止通过上述行为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错误行为。当然,对于那些确实因为生活困难或者是家中有危重病人等特殊原因借用公款的有关人员,难以按原计划期限偿还公款的,可以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再办理有关续借手续,则不属于本项禁止之列。
  (三)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本项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旅游而重申的一个禁止性规定。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过多过滥的出国(境)活动,特别是假借各种名义用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问题,多次作过规定,严加禁止。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其中掌握有一定职权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促销为名出国(境),实为用公费旅游的现象有蔓延之势。因此,本项重申: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用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本项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而重申的一个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承受能力的各种娱乐活动。用公款参与这些娱乐活动,与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艰苦奋斗的作风是背道而驰的。
  本项重申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正是旨在严格防范和制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务开支的有关规定,浪费国家和集体的资财,败坏党风的错误行为。
  (五)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本项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把单位、集体的钱款以个人名义存储而导致各种不正之风所作出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在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中是明确被禁止的。但是,当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问题仍很普遍。一是在于通过公款私存可以逃避国家财政的监督管理,为随意支配、使用公款提供方便;二是在于企业帐户上的流动资金利息极低,而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可以从中获得高出许多倍的利息。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来讲,危害十分严重。为单位和部门私设“小金库”大开方便之门,逃避国家的监督,为小集团甚至个人贪污犯罪提供了条件,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必须坚决加以制止。旨在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进而教育带动属于防范和制止住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这种违法违纪现象。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本条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规定。
  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讲原则,封官许愿;讨论人事问题跑风漏气;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跑官要官的人还不少,买官卖官的也有。甚至还有骗官当的。江泽民同志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一文中针对这种现象,深刻地指出:“用人方面存在的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党内外的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必须严格整肃,坚决煞住这股歪风。从严治党,首先要管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个执政党,如果管不住、治理不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是吏治的腐败。”为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保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的有效落实,本条重申和提出了五个不准。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这是针对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提出的。所谓“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老乡关系、同学关系等各种关系,或者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行为。
  (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针对酝酿讨论干部任免工作中存在的跑风漏气的情况,199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提出: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人事机密。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三)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干部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经常化、制度化。有的领导干部知道自己快要调动或离职了,违反组织人事制度和程序,提拔自己的“亲信”;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机构变动的机会,违反规定多设领导岗位,不按程序办事抢先提拔干部。这种“争时间,抢速度,突击提拔干部”的做法都是违背党的干部政策的。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考察干部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从事考察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实事求是,客观公道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来不得半点马虎,更不得欺上瞒下,向党组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封官许愿”,是指选拔任用干部不走群众路线,不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办事,未经组织研究,领导干部个人私自许愿,甚至以个人代替组织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的行为。
  “打击报复”,是指领导干部为泄私愤、报私仇,排斥异己,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客观、不公正,对应当提拔重用的干部不予提拔重用,甚至利用职权无端对他人采取免职、降级、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不恰当的纪律处分的行为。
  “营私舞弊”,是指从个人利益出发,拉帮结派,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谋求职务、职级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为。
  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上述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本项是对这一规定的重申。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本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私利的行为作出的规定。有五个不准。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少数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伸手要官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制度,干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项所称“要求”,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
  本项所称“指使”,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主意叫别人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一系列文件中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属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错误行为。
  (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本项所称“用公款支付”,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规定本来应由学生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至于那些按规定应由公款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不在此限制之列。本项所要限制的是滥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权谋私的行为。
  (三)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本项所称“国(境)外个人和组织”,“个人”是指国(境)外的任何个人。“组织”是指包括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等在内的具有法定身份的组织。
  本项所称“索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主动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提出资助要求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属非法占有个人财物性质的错误行为和违反外事纪律的错误行为。
  (四)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类违法违纪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势必拔起萝卜带起泥。二是这类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系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自己所为,出于私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为了保障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本项就此作出专门规定。
  (五)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本项所称“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者将政府的优惠政策和优惠物质提供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行为。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本款是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是针对特殊主体省(部)领导干部提出的特殊要求。这是以往规定中所没有的新内容,体现了对党的高级干部的从严要求。这样规定对于从严治党、搞好党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他们的爱护。
  本款所称“管辖的地区”,是指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在这个地域范围内,作为省(部)级领导干部,其职权所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如果本人不能很好地自律,同时又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就可能使公共利益和个人私利发生冲突。
  本款所称“管辖的业务范围”,是指领导干部主管或分管的业务工作领域。省(部)级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使得公共权利和个人私利之间的冲突更具直接性,发生以权谋私的机会和可能性更多一些。
  本款所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三资企业中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办机构,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本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我们党一贯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从第一代领导核心到第三代领导核心始终高举艰苦创业的伟大旗帜。一个时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党员和干部淡忘了党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现象在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盛行起来,奢侈浪费成风,严重违背党的宗旨,脱离中国国情,脱离群众,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也是腐败现象得以藏身的温床。本条有五个不准。
  (一)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肆意挥霍浪费的问题。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加上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和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用公款超标准接待的现象仍有很大的惯性作用。为了使这个问题得到进一步的遏制,促进接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本项特地对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问题作出规定。
  本项所称的“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等。
  本项所称“规定标准”,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办、国办规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务活动中的具体接待标准。这里所称的“接待”,不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形式的款待等。
  (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本项所称“违反规定”的“规定”,是指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一些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规定。
  本项所称“违反规定”的“规定”,还包括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和中央纪委发布的有关规定。
  (三)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这是近几年新发生的比较特殊的情况,有的领导干部擅自利用手中权力到一些高级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同时在多处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本项是专门就此作出具体规定。
  本项所称“包租”,是指用公款将某个或者某几个宾馆饭店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无论本人在与不在,住与不住,在包租期间,客房的使用权都属于本人。
  本项所称“占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客房的行为。占用者属于无偿占用,既没有花私款,也没有花本单位的公款,所侵害的是宾馆饭店的经济利益。
  (四)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1993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把车子问题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个重点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经过近5年的努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争相购买和更换进口车的歪风基本刹住了,省(部)级干部基本实现了按规定配车、用车。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少数领导干部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继续顶风违纪,不能配进口车就不断更换国产新型车;不能配高级小轿车,就配高级旅行车、越野车、面包车;不能配豪华车就对普通车进行豪华装修,变着花样追求奢侈享受。为防止今后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新的反弹,本项对这种行为再次提出明确要求。
  (五)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有的领导干部配备、使用通信工具并不是出于工作的需要,而是攀比、摆阔,将“大哥大”作为权力和身份的象征。这种行为在当前带有较大的普遍性,越往基层越严重。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遏制这种滥用职权挥霍浪费的行为,本项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本项所称“通信工具”,主要是指移动电话之类的通信工具。
  第二章 监督与实施。本章7至11条,共5条
  本章的重点是保证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讲四个问题:
  1、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准则”的贯彻实施
  党员领导干部,一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二要抓好下属的实施。
  纪委协助党委抓好落实。
  2、民主生活会要以准则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生活会是对自己督促,自查自纠,也是组织监督。不讲、不自查自纠,要按违纪处理。应看成一种督促方式,也是一次改正机会。
  3、廉政准则是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把贯彻廉政准则与干部考核工作结合,有利于克服党风廉政建设与选拔任用工作相脱节的现象,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
  4、违反廉政准则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强调自觉遵守,但对违反者不能不问。
  纪律是自觉的,又是强制的。
  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大都可以在《纪律处分条例》中找到处分依据。
  第三章 附则
  主要是适用范围,分两个层次:
  一、主要是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
  二、县、乡、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或负责人也要参照执行。
  五、实施《廉政准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廉政准则》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应当也是必须做到的。首先要学好,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掌握精神实质,变为自己的行动准则。要原原本本地学、实实在在地学。要象过去学习共产党员的修养那样,把廉政准则作为座右铭,作为一面镜子。
  贯彻是长期的,学习也是长期的。学习要常抓不懈,要时时对照。
  2、重在落实,贵在执行
  《廉政准则》发布以后,党内外反映很好。顺乎党心民心。但人们对能否做到,半信半疑。有的人讲:以前有支歌“社会主义好”,歌词是“共产党好,共产党好,共产党是人民的好领导,说得到做得到,全心全意为人民立功劳”。歌词非常亲切,是对党的衷心信赖,唱了精神就振作起来。现在情况如何?就怕说了做不到。务必真正树立法制意识。抓落实,见行动,说到做到,做不到的要认真追究。危险在于“一纸空文”,这样就失信于民了,后果不堪设想。
  3、关键在领导干部具体行动和带好头
  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廉政准则》,是判断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标志,是两手抓的体现。必须提倡自己约束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定要带好这个头。这是最基本的,也是起码的要求。
  “廉”的反面是“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到不贪,是大节。一定要把握住。凡事都有一个由小变大,量变到质变的规律。
  我党已有5800万党员。据1995年统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有98万人,其中省级以上有2459人(不包括退离休干部)。只要98万县(处)以上领导干部说得到,做得到,党风必将好转,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将大大提高。
  4、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廉政准则》要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成为一种机制。它以高度自觉为前提,需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律意识,即能够管得住自己。
  但自律形成机制,必须辅以他律。违反的,要追究责任。
  实践证明,只有自律他律相结合,自律才不致失控流于形式;只有以绝大多数的自律为基础,他律才可能收到成效。到了“法不罚众”的程度,就不可救药了。
  5、尽快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中央纪委现正在起草“廉政准则实施办法”,以保证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如如何把廉政准则的贯彻和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相结合,可搞些更具体的办法。有的地方建立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档案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等,也很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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