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下称《伤残标准》)中关于伤残(Impairement)的表述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而伤残评定原则也是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即经治疗后遗留下的后遗障碍程度,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事实就是地评定)。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伤残不但具有永久性,而且不可逆性。伤情经过治疗仍不能治愈也不能自我恢复,缺陷到达一定程度并影响到了日常生活、劳动能力,才能被称为“伤残”。
事实上,《伤残标准》中的绝大部分条款也是秉承此原则,以损伤的治疗后果.即疾病的后遗症作为评定标准,但在部分条目中也有些差强人意的说法。比如4.10.10.h)和4.9.9.h)等条款中将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或粉碎性骨折作为伤残标准分别评定为X级、IX级伤残,意味着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或粉碎性骨折一旦发生,必将发生残疾。在临床实践中,骺板处的骨折通常不会遗留发育及关节功能障碍。
骺板(growthplate,epiphysical)又名生长板,位于骨骺与干骺端之间,是一种薄板波浪状的软骨组织。只存在单向软骨增殖与成骨活动,是生长期骨骼的生长发育部位。从组织学可分为四层:静止层,增殖层,肥大层,钙化层。当骺板发育至成熟阶段,其软骨增殖与成骨活动相继结束。最后,骺板完全骨化,骨骺与干骺端融合,长骨的纵向生长停止。严格区分,骨骺有两类,即受压力骨骺与受拉力骨骺,两者都有自己相应的骺板。一般骺板在14岁以后就逐渐闭合,但最迟可以到25岁。
骨骺及骺板骨折的分类:根据解剖及影像学显示骨折线累及的部位不同,Saltei·等最早将其分类为5型:(1)第一型(I型),骨骺分离,一般复位容易,预后良好;(2)第二型(II型),骨骺分离伴干骺端骨折,该型损伤最多见,好发部位在桡骨远端、肱骨近端及胫骨远端,多发生在10~16岁的儿童,骨折线通过肥大层并累及干骺端的一部分,骨折复位容易,预后良好;(3)第三型(III型),骨骺骨折,属于关节内骨折,多发生在胫骨远端内侧或外侧和肱骨远端外侧,无移位者预后良好,有移位者需切开复位内固定;(4)第四型(1V型),骨骺和干骺端骨折。该型也较多见,仅次于第二型,骨折线呈斜形贯穿骨骺、骺板及干骺端,由于骨折线通过生长板全层,故易引起生长发育障碍和关节畸形,多见于10岁以下小儿的肱骨外髁及年龄较大儿童的胫骨远端,必须切开复位及内固定;(5)第五型(V型),骺板挤压性损伤,少见,系因严重暴力损伤造成,相当于骺板软骨的压缩骨折,可导致骺板早闭和生长停止。
为此标准的编写者对此条款作出了如下解释:在儿童生长发育阶段,身高不断增加,主要为四肢长骨骨骺中的骺板软骨的增殖与成骨活动的不断进行使长骨纵向生长,当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时,可导致骺板生长机能破坏,长骨发育障碍,肢体畸形。虽然骨骺端的骨折不必然在伤者的生长发育造成影响,但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司法鉴定中通用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增设此条目。
然而我们注意到,在实务工作中部分鉴定人员对本条目进行了过度拓展,忽略治疗效果,而仅仅根据病情就以此条款评残的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更有部分鉴定人员违背医学基本知识,对于骨骺已经闭合的成人引用此标准,让人啼笑皆非。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的不规范鉴定操作进行分享:
1.不考虑骺板已闭合,仅仅根据骨折在干骺端部位就评定伤残
案例1:此伤者为50多岁,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此种情况下,鉴定所仅仅参照条款,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实则此伤者已50余岁,骺板已闭合,全然不会出现生长发育障碍而遗留相关残疾。
2,将“以上”的表述曲解为空间方位的“上下”
案例二:伤者赵一铭,5岁,骺板并未闭合,但实际伤情为股骨干的的粉碎性骨折,和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鉴定所对条款的引用意义是:“四肢长骨骺板以上的粉碎性骨折”,不需骺板处损伤。
实际上道标中所有的条款定义:“以上”,“以下”都是均要包含本数在内的。而且医学术语对人体方位的描述都是以近、远、内、外来描述,没有“上”这种说法,这都是鉴定所人为的扩大条款定义,违背了条款制定的初衷的。
综上所述,作为国家标准,条款有其确定性和执行力,实务中对此类伤情进行评定时,首先被鉴定人在生理上属于未成年人,骺板并未闭合。也应有明确的影像学资料证实被鉴定人四肢长骨的骺板处存在骨折。
我们希望鉴定人员能严格职业操守,尊重医学常规,遵循伤残评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的引用此条款来出具鉴定结论,避免黄牛、不良的社会因素干扰下出具违背道标初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