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意义
李其道
2006-06
(1)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是增加能源供应的战略需要。我国媒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资源短缺,人均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占有量仅为全球人均的70%、10%、5%,剩余可采总量约占世界剩余可采总量的10%。2004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42%。化石能源资源不足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发展可再生能源(即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是能源发展的战略选择。
(2)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是改善能源结构、解决环境污染的必然要求。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污染环境严重。2004年我国能源消耗总量为19.7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占67%,石油占22%,天然气占2%,属于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水能占7%。我国大量的煤炭消耗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是仅次于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二大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支撑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3)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开发程度低,开发可再生能源是根本出路。我国风能可开发的发电装机容量约2.53亿千瓦,现仅开发76万千瓦。我国每年陆地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现仅建近800个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1.96万千瓦。整个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6亿千瓦(经济可开发量4亿千瓦),居世界第一,2005年底已开发1.17亿千瓦,开发率不到20%(或不到30%)。开发可再生能源是解决我国能源短缺,结构不合理,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的根本出路。
(4)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既是缓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尽管我国常规能源自给率可达94%以上,但仍将面临人口不断增加、资源约束突出、环境压力加大的严峻挑战,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是必然的选择。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的硬指标;同时国家已采取硬性措施,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所有事实一再表明,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既是缓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源头上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5)当前最现实的途径是科学有序可持续地发展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地发展农村水电。到2005年底我国电力工业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亿千瓦,其中水电1.17亿千瓦,占23.4%;年发电量2.4万亿千瓦时,其中水电0.4万亿千瓦时,占17%。
2006年全国将新增发电装机7200万千瓦(其中水电1000万千瓦)。据“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底,我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8.18亿千瓦,其中水电将达1.64亿千瓦;年均增长9.8%。据可再生能源规划,到2020年底,水电装机将要达到2.9亿千瓦。
到2005年底,我国农村水电4万余座、发电装机容量4380万千瓦,占全国水电装机的37.6%,年发电量1380亿千瓦时,占全国水电发电量的34.9%,占全国可再生绿色能源发电量的99%。(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到2005年底发电装机容量4885万千瓦。)国家规划“十一五”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500万千瓦,到2010年达到5880万千瓦;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建成300个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大县,100个装机2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农村水电基地,40个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特大型农村水电基地,10个装机500万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强省,累计装机将达1亿千瓦。我国农村水电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大规模发展,为广大县镇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发展提供支撑、保障和动力,不断深入农村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农业农民,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
2005年电业总发电年利用小时为4800小时,水电为3400小时,农村水电为3150小时。表明农村水电有继续提高效率效能的较大空间。在整个电业总量中,水电装机比重为23.4%,水电发电量比重为17%。充分表明大力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