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国税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政策访谈 国税局网上访谈

广东中山国税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政策访谈

访谈主题: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政策访谈

访谈时间: 2013年12月12日10:00:00 --11:30:00

访谈嘉宾: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主持人:张平

访谈摘要:介绍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等内容,并就合同备案、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事项与网友进行交流互动,回答网友的咨询问题。

访谈内容

张平[主持]:各位网友,欢迎大家参加在线访谈,本期我们邀请到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李云青担任嘉宾,与大家交流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李科,欢迎你。[09:59:20]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访客]: 大家好。[09:59:37]

张平[主持]:李科,非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问题相对比较专业,社会民众接触得比较少,先请你就“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做个介绍吧?[10:00:37]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好的。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设定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做了相应的税务规定。[10:01:21]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10:02:24]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单独介绍一下:一是这里的“实际管理机构”具体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10:03:42]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二是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经营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10:04:37]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此外,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10:05:25]

张平[主持]:这么说来,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主要是针对其所得税的管理来说的吧。[10:06:28]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可以这么说,包括后面我将要介绍的合同备案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两项,也是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的业务。[10:07:07]

张平[主持]: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怎样设置的?[10:08:07]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税法规定有两个档次的税率: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机构、场所的所得,税率与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都为25%。二是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对此规定的税率是20%,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减按10%。[10:09:38]

张平[主持]:“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哪些?[10:10:52]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这类所得通常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权或不动产等财产转让所得。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原则确定。[10:11:44]

张平[主持]: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还有其他文件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进行了明确,麻烦李科介绍一下,方便大家查找学习?[10:13:43]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这是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非居民税收管理方面的制度,主要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对非居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得很明确。[10:14:47]

张平[主持]:与非居民企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备案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业务涉及面比较广,纳税人的关注度也比较高,请你也简单介绍一下。[10:16:44]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好的。就合同备案而言,有两种情况:一是,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向其提供工程作业或劳务的境内机构或个人,作为工程劳务的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办理“合同备案”。[10:17:33]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二是,与非居民企业签订贷款、租赁、担保、特许权使用、财产转让合同并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租金、担保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价款或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等法定源泉扣缴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办理“合同备案”。[10:19:22]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而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则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0号)规定的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即款项的支付人。[10:20:20]

张平[主持]:合同备案的期限要求很明确,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会有什么后果?[10:21:19]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根据税法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办理税务备案的对外支付项目,如果支付人无法向银行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将无法办理购付汇业务。[10:22:36]

张平[主持]:好的,感谢李科为我们做的介绍。相信大家对非居民企业管理及合同备案、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让我们与网友交流。[10:24:09]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 好的。[10:24:25]

小山 问题: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刚才您介绍说分配股息也属于合同备案的范围,我们公司向境外股东分配利润不需要签订合同,如何办理合同备案?[10:27:44]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股息所得确实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要求办理备案的范围。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的应税所得金额是依据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决定确定的,因此办理股息所得合同备案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利润分配决议。[10:27:44]

过客 问题:请问一下我们公司跟日本母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期限为3年,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是不是每次支付都要办理合同备案?[10:29:42]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你公司的情况只要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一次合同备案就可以了。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修改、补充或延期等情况,要重新报送相关修改、补充或延期的合同及《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在最后一次付款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10:29:42]

服务费问题 问题:我们请了一家香港公司做建筑规划设计服务,香港公司只是派人员入境为我们服务,没有在国内设立营业机构,但我们公司在办理合同备案时,税务局为什么认定香港公司向我公司收取的服务费要依照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征税?[10:33:02]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税务机关对该香港公司服务费所得的税收处理是正确的。之前我也介绍了“机构、场所”在税法中的概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机构、场所”的解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提供劳务的场所”,因此,该香港公司为你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判定。[10:33:02]

dgf 问题:你好,我司与香港的一家公司签订了技术许可协议,第一次付款大约在签约后的三个月,请问办理合同备案时需要交税吗?[10:36:29]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合同备案规定的办理时间是签订合同协议之日起30日内。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时间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确定。你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你公司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10:36:29]

李生 问题:我公司由香港公司100%控股,分配的利润是否可以按照《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股息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42:23]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的股息5%的待遇,除了要满足股东是香港税收居民以外,还必须满足持股时间以及是股息“受益所有人”等条件。此外,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股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协定税率执行。[10:42:23]

朱朱 问题:想问一下,我们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个咨询协议,要支付咨询费6.75万美元,请问需要向税局办理什么手续? [10:47:04]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如果美国公司向你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内发生,则你公司需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美国公司取得的咨询费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备案时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如果美国公司不能自行履行交税义务,税务机关指定你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47:04]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追加回复:因为支付金额高于5万美金,你公司向美国公司付款前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 [10:47:49]

咨询 问题: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外币折算成人民币交税,用哪一天的汇率折算?[10:50:47]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50:47]

sofu 问题: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款项已支付给外方。扣缴义务人还有义务交税吗? [10:53:43]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是“扣缴义务”。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0:53:43]

fghjgjd 问题:我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已经按10%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母公司是香港企业,如果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股息5%的待遇,是不是只能就以后发生的利润分配?[10:56:51]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已经完税的所得也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以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10:56:51]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追加回复:你公司的母公司如果符合上述追补享受申请的时限,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办理多缴税款的退税。[10:58:13]

小资 问题:李科,您好。我是本地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我们公司最近分配2005年至2011年的利润,请问代扣代缴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11:02:38]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分配2005年至2011年的利润,境外股东分得的2005-2007年度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2011年度的股息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1:02:38]

喜洋洋 问题:请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什么情况下可以免税?另外,什么情况非居民可以申请免增值税吗? [11:06:20]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1:06:20]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追加回复:增值税方面: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此条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可以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11:08:36]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追加回复:此外,按照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免征所得税或增值税的,办理免税手续后,也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11:10:17]

求知 问题:能否开个讲座,介绍一下与非居民税收相关的政策,对广大的办税人员做一个相关的知识普及。 [11:11:28]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这个建议很好,我们会进一步了解纳税人方面对开展讲座的需求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11:11:28]

协定问题 问题:香港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不是不用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只要提交商业登记证? [11:13:26]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53号),如果香港企业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团公司,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待遇时,可以提交香港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主管税务机关据以认定其居民身份。如果申请人是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但称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香港的,申请人应提供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开具的享受《安排》待遇所得所属年度为香港居民的证明。[11:13:26]

宗哥 问题:我公司是中山本地公司,从一家澳门公司买了一间厂房,厂房位于珠海。我们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该向珠海税局申报还是向中山税局申报?[11:16:11]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澳门公司向你公司转让财产的所得为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你公司代扣代缴澳门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向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非珠海的税务机关。[11:16:11]

轩记 问题:母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主管税务分局指定我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40%,高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这个标准。税局这样核定是否合理?[11:18:32]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母公司向你公司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利润率水平,可以做出高于标准的核定。[11:18:32]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追加回复:另外,税务机关在做税收判断时,不光依据合同名称,而是根据业务实质。如果你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咨询服务协议》下母公司实际提供的是管理服务的话,税务机关会依据实质重于形式来判定所得的性质。非居民企业从事管理服务的核定利润率标准为30%——50%。因此,你所反映的情况,有上述两种可能性。如果你公司对核定的利润率有异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11:19:25]

小瑶 问题: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转让技术的合同,我公司代扣代缴税款要办理什么手续? [11:21:32]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你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办理代扣代缴申报手续。[11:21:32]

张小姐 问题:我公司向香港公司贷款并支付利息,香港公司已经向税局办理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不是从审批之日起三年内该香港公司都无需再申请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11:25:23]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因此,你提问中的香港公司免予重复申请必须是贷款给你公司已审批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免予重复申请的时间是(包含审批当年)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而非从审批之日算起的三年。也就是说,如果该香港公司贷款给你公司,取得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是2013年,那么执行该贷款协议取得利息在2013、2014和2015年无需重复申请便可享受协定待遇。如果该合同在2016年尚未执行完毕,则需要重新办理协定待遇的审批申请。此外,如果该香港公司与你公司签订了另一份贷款协议,因为与已审批的贷款协议不是同一项债权,执行新协议取得的利息要享受协定待遇,必须办理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审批,而不能依据其他贷款协议取得审批执行。[11:25:23]

加的斯 问题:李科长,您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9月1日前申请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在9月1日后去银行办理对外支付,如果银行拒绝受理,要求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备案?[11:28:09]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下简称40号公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我们认为应当以支付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手续的时间来确定,而非向银行办理购汇的时间。因此,我们认为在9月1日前办理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在9月1日之后仍然有效。但由于个别银行在具体执行时对40号公告的理解有所偏差,要求支付人必须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为支付人重新办理税务备案。需要重新办理的支付人必须将已取得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原件交回税务机关。[11:28:09]

纳税人A 问题:向境外企业采购固定资产,同时约定了安装、培训费用的属于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的范围。但国税发2010第19号文:该计价不合理的,税局可以核定。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请问:怎样才算合理?[11:30:10]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等服务,一般收费的合理性因素会考虑提供服务的工作量、人员、工作时间等与收费价格配比是否合理,与可参考的同类服务的定价标准是否有较大差异。税务机关在处理个案时会具体分析,才有利于做出客观判断。[11:30:10]

纳税人A 问题:通常与外国供应商谈定的价格是实收价格即税后价格,但需要代扣代缴的税款既有国税又有地税,不同的服务又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倒算税前金额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如果企业自行计算税前金额列入合同,可能会在后期扣缴时因税率错误导致修改已签合同。请问:可以在合同中列示“此价格为税后价格”吗?[11:31:56]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 回答:交易双方签署合同约定应当反映双方的交易实际情况。如果有关涉税条款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作出税收认定和判断。遇到类似的情况,我建议在双方签订合同签订前对涉及征收的税款和非居民企业需要承担的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确认,并作为签约定价时的考虑因素。[11:31:56]

张平[主持]: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李科的介绍,再见![11:32:18]

李云青(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嘉宾]: 再见。[11: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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