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性犯罪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及综合治理
迟法明
【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已经从50年代的20%至30%上升至70%至80%,达到了历史的空前水平。其中未成年人性犯罪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6—17周岁,性犯罪的比例逐渐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成年人诱使、胁迫未成年女性造成性犯罪,给未成年女性带来危害已蔚然成风,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强奸幼女案、嫖宿未成年女学生案等,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探索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原因,寻求预防未成年女性被性侵害的途径,必然就成为了社会各界必须要关注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犯罪 犯罪成因社会问题 解决途径
目前,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已经从50年代的20%至30%上升到70%至80%。其中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比例逐渐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北京市1980年至1995年十六年间依法被逮捕、劳教、少管处理的未成年人共15006人,14岁至17岁的有873人,占总人数的99.2%,因为性犯罪而受到处罚的有3833人,占总人数的25.6%。【1】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统计,1997至1999年三年审结的7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21件属于性犯罪,犯有强奸、奸淫幼女罪的有43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罪的18.5%。同样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2】通过以上具体数据说明,性犯罪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犯罪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6-17周岁,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强奸案。因此,探索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原因,寻求预防未成年人性犯罪的途径,必然就成为了社会各界必须要关注的社会问题。
近几年以来,性侵幼女的案子又不断出现。如:社会普遍关注的被告人袁荣会(又名袁莉,女,无业)强迫卖淫、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一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花6000元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案;浙江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嫖宿幼女案等等……
再如:前不久曝安溪县发生政府官员嫖宿幼女事件,受害者为该县金火中学和华侨职校女生,都未满14周岁,嫖客共有30多人,一起被抓起来了,其中包括中学校长和工商所长。而那个禽兽校长,一人竟将4个未满14周岁的初一女生破处,实在令人气愤,可最终却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叫人难以理解。【3】
一、未成年人性犯罪上升的原因及分析。
经调查发现,我国未成年人性犯罪的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1、未成年人处于性早熟萌动期,对性道德界限存在模糊和错误的认知。
目前,我国处于14-18周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生理上相继进入了性早熟期,相比50年代要提前1-2岁。有了交友的需要和早恋的倾向,在一定的外因的刺激下,容易发生性冲动。过早出现了一些手淫、接吻、拥抱、抚摸、性交等性行为,但他们还没有形成独立和健全的人格,缺乏驾驭和评判自己性行为是否合乎性道德与性法制要求的能力,对性道德界限存在模糊和错误的认识,法制意识淡薄。施害人大多是12-18周岁,被害人往往又是8-12周岁(甚至5岁以下),施害人并且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因此,开展未成年人性心理教育,帮助和疏导未成年人解决各种青春期问题。是教育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
2、不良性信息源传播是未成年人性犯罪成因的主要途径。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推新,某些人利用网络、手机等无线视频通信工具传播色情文化、黄色短信等不良信息,并逐渐在社会上蔓延开来,这是导致青少年性犯罪的主要诱因。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游戏厅、录像厅、舞厅、色情网站、网吧等娱乐场所,为谋利违规经营,过度渲染了暴力、凶杀、色情、等消极不良文化,以及在社会中大量流通存在的黄色光盘和色情书刊,这些“精神垃圾”严重污染了青少年的思想,一些自制力不强的青少年常常从试探、摹仿中陷入犯罪沼泽。时常会诱发多名未成年人混宿,实施奸淫、轮奸的案件。而个别管理混乱的宾馆、旅社、招待所,则成了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巢穴。
在房山区法院判处的43名未成年性罪犯中,经调查有37名看过黄色录像或黄色光盘,占86.05%。例如张英哥奸淫幼女案。张英哥平时多次看黄色录像或黄色光盘,整日想入非非,最终将邻居家6岁的小女孩韩某奸淫。(文中人名均为化名,)【4】
3、学校教育体制的疏忽和失误,也是促成未成年人性犯罪主要成因。
一些单纯追求升学率的学校(包括寄读学校),忽视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学生的性教育也只局限于生理卫生方面,没有关于性心理认识、性道德培养和建立性法制观念等方面的讲解。法制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学生不能树立正确的性观念,极易受社会上消极因素所影响,逐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例如:石超、王磊、刘晋奸淫幼女案,三人均是房山四中的学生。1999年5月29日下午,三人到刘晋家办事,恰好遇见正在此处玩耍的男孩李小鹏,三人便让李扫地,李不扫,石超、王磊上前便打。恰好李小鹏的姐姐李某(13岁)来找弟弟,三人便放弃追打李小鹏,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将李某轮奸。学校法制宣传力度不够,是促成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因之一。
另外,寄读学校对未成年人夜间住宿制度管理不完善、家长或监护人没有时间和精力监管孩子、家教不当等因素,成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又一祸根。
4、家庭教育不当,缺乏性教育,导致了孩子过早的步入歧途。
家庭缺乏性教育。一些家庭为避免子女出现不良行为,严禁孩子跟异性交往;有的家庭即使想对孩子进行性教育,也多是“半遮半掩”,这反倒强化了孩子对性的神秘感、好奇心,易诱发孩子的不良行为。
特殊的家庭背景是导致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直接原因。有的父母是非混淆不清,自私贪婪,举止不端,不注意生活小节,在不经意间就感染了孩子。子女往往受其父母潜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久而久之步入歧途。例如:张健伟强奸案。1997年10月份,张健伟的父母离了婚,他随同父亲生活。其父行为不检点,经常带一些女人回家。他看见父亲和那么多女人睡过觉,便想自己也试一试,1998年6月23日,他把同班的一名女同学骗回家,让女同学陪自己睡觉,遭到拒绝后他便把这名女同学强奸了,走上了犯罪道路。【5】
5、从幼女自身方面来看原因。
幼女社会经历少,生理、心理和智力水平均处于不成熟状态,辨别是非美丑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不少幼女是因好奇、无知、而遭受性侵害,以为性行为是在玩游戏;有的幼女是因错误观念而遭受性侵害,对性侵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听之任之;有的幼女因家庭困难,被零食、小礼物等诱惑而遭受性侵害;有些幼女封建意识浓厚,胆小软弱,在遭受性侵害后易被语言和暴力唬住,既羞于告诉他人,更不敢去公安部门告发,使自己反复遭受性侵害。
二、未成年幼女被性侵犯后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1、幼女由于外因遭受性侵犯或被外人知道后,往往会对自身产生严重的后果。一是造成本身生理上的伤害。容易出现大出血、腹痛、早孕等,以及生理上的其他严重损伤甚至落下终身残疾及至被害事件。二是幼女受害后易造成本人精神恍惚,惊慌恐惧,噩梦连连,悲观压抑,心情变得异常脆弱、敏感、孤僻,继而达到厌学、辍学或者转学。如果意外导致怀孕的话,更无颜面对同学、老师、家人,有的丢掉学业,放弃理想,无所追求,消极度日;有的则形成人格障碍,自暴自弃,常常流落于街头,有的被罪犯诱使、拐骗、绑架到酒店卖淫后而自甘堕落;有的形成偏激的心理和性格报复他人和社会;有的在遭受性侵犯后受到歧视、嘲笑、辱骂,失去活下去的勇气轻生自杀。种种因素给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
2、幼女被性侵犯后,遭受伤害的远不止幼女本人,她的亲人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些家庭的幸福、和谐毁灭于此,一些家庭成员亲密无间的关系将蒙上阴影或产生微妙的变化。
3、过早被性侵犯的这些未成年女性在达到成年交友或适婚年龄段时,因已不是处女之身,在与男友交往时,往往会很紧张,有的女性不敢告知男友真相,往往隐瞒实情,介入婚前紧张状态,婚后婚姻不完美。有的女性为寻求完美的婚姻,悄悄去做处女膜恢复手术,虽然能够欺瞒一时,但心里始终有阴影存在。如果真相败露后,易造成夫妻间发生矛盾,时而发生猜忌、争吵、相互指责,继而达到冷战,发生婚外情,直至感情破裂,甚至达到分手的地步,促成社会离婚率增高。成年男性因找不到处女为配偶,婚后婚姻不和谐,也是造成幼女时常被性侵害的原因之一。
三、对未成年人性犯罪所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解决途径。
1、把性教育课题纳入学校教育日程,大力宣传法制惩诫的力度。
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最主要的场所。在此阶段,未成年人性生理会发生根本转变、性意识会逐渐萌发。因此,中小学校的性教育就尤为重要。国家应当以学校为基地,根据青少年不同生理年龄段编写青少年性知识教材,适时地把性教育课题纳入学校教育日程上来,安排必要的生理知识及性知识课程,同时设立心理咨询室,以解决学生在性知识方面遇到的困惑,防止他们因对性的好奇而产生犯罪故意的可能性。同时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学生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进行青少年青春期自我保护教育,同时大力宣传法制惩诫的力度。
2、加强社会治安整治力度,从重打击性侵犯罪。
对性侵女性尤其对性侵幼女的案件,法律诉讼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从重打击,以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同时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的力度。尤其对色情网站、发行色情光盘、色情书刊、以及传播、流通的场所等环节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予以销毁和取缔,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同时,宾馆、旅社、招待所应认真检查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严防未成年人群宿、混宿现象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
3、家长要善用科学的态度去关注未成年子女成长。
家长要切实负起责任,拿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问题。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教育引导子女,尽职尽责。必要时可以训斥子女,杜绝施用溺爱、哄骗、偏袒等不科学的教育方法。
4、在一定限度上修改宪法、刑法等相关条文,以适应现今社会。
国家宪法、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为幼女。由于幼女在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均不成熟,只要是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奸淫幼女罪。
现今被性侵犯罪的女性多为未满18周岁未成年女性,在此性迷茫期间被成年人或同龄人强奸、诱奸、迷奸、轮奸造成失身,女性本身在身心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同时也给家庭、学校及社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另外,男女性在18周岁之前的年龄周期,身形、体态、心理素质上都极不稳定,处于不成熟阶段,办事易冲动、事后易后悔。男女性由于早恋偷食禁果相处一段时间后,由于男性在经济上担负不起、或心理及审美观点上发生根本变化,容易发生分手现象。而18周岁以后的成年人,性心理基本趋于成熟、身形外貌上基本保持稳定。男女双方在择偶时可以做到相互慎重,具有互选性,达到双方都认可的程度,从而建立一个稳固完美的家庭。
现在的法律规定已经不太适应现今社会,明显存在缺陷与漏洞,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重新考虑在宪法、刑法制定上予以修改“幼女”“未成年”的界限年龄,二者应合二为一。
具体操作为:为防止一部分未成年或成年男性对未满18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强奸、诱奸、迷奸、轮奸或嫖宿等犯罪行为,应在现有的法律惩处机制上加大处罚力度,以现执行的强奸幼女罪做处理,把强奸幼女罪的起刑界限界定为18周岁。对未满14周岁女性实施以上行为的当事人经核实后应处以极刑。同时取消《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犯的免死金牌。另外,同龄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行为的,也应以强奸罪论断。诱骗、利惑、胁迫未成年的女性卖淫的成年人,也应以奸淫幼女罪共犯论处。进一步加大对性犯罪的处罚力度。
5、加大对性侵幼女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处理性侵案件,除对罪犯加重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加大对性侵幼女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部分(如医药费等)之外,要视犯罪情节追加精神损失补偿,数额为十万元至百万元不等,这样才更有利于打击和震慑罪犯,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
总之,法制不健全致使性犯罪得不到有效抑制,四处蔓延,犯罪者不能得到及时惩治。因此,要在刑法上对性犯罪者加大处罚力度,不断完善中国的法律机制,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安心完成学业,家长无后顾之忧。消除大部分适龄男青年找不到处女而产生的心理负担。保障男女青年同时健康向上发展,以良好的心态相互面对和交往,为达到社会和谐、社会风气良好,社会秩序稳定,创造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注:参见:北京公安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组著《北京市1980年至1995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7期);
【2】(注:参见刘玉民著《未成年人性犯罪分析》载于《北京日报》2000年7月20日);
【3】节摘自互联网上
【4】节摘自互联网上
【5】节摘自互联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