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遇到客户比较多的几个问题:婆婆想给儿媳投保,儿媳想给婆婆投,女朋友想给男朋友投保。
先看下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解读:投保人可以为自己、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可以互保,但需要有相关部门的手续,如领养证等;赡养、扶养关系的也需要有相关证明。
作为企业经营者,可以给自己的员工投保,如团体意外、医疗、重疾。
有些公司可以隔代投保(即祖父母为孙子女、外孙子女投保),但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已满10周岁且仅限于部分险种的投保。
目前只有以上关系可以作为投被保险人,上述红字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实施,也就是说,投保人与被保人不是前文所述关系的,即便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购买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发生风险不会得到理赔。
很显然,婆婆给儿媳,儿媳给婆婆,女朋友给男朋友这三种情况都不可以投保,因为不具有可保利益。男女双方只是恋人关系,但还未领证,即便订了婚,也是不能互相投保的,只有领取结婚证后成为合法夫妻,才可以互投保险。
只要订立合同时双方是夫妻关系,这份保险就不会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