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涛: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简答题、论述题参考答案

第一题简答题:【加红的部分是与执法为民基本要求切合的地方】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考点来源:【“任海涛司考”新浪博客、微博99日发布“卷四复习重点”】

3.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1.四要求: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主体地位,执法活动更具有人性化,发展人作为法治终极目的。

2)着眼保障改善民生:通过法律发展经济,打击犯罪活动,建立民意表达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3)理性文明执法: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冷静处理各种矛盾,遵守程序,改善态度。

4)切实便民利民: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尽量为人民提供便利,改善执法程序,树立服务意识。

基本答题思路:

【观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现阶段法治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

【理论+材料分析】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体现为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主体地位,执法活动更具有人性化,发展人作为法治终极目的。正如习近平主席讲话指出的法治活动应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得到真正落实。

第二,着眼保障改善民生,通过法律发展经济,打击犯罪活动,建立民意表达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材料所言“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理性文明执法,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冷静处理各种矛盾,遵守程序,改善态度。“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四,切实便民利民: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尽量为人民提供便利,改善执法程序,树立服务意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结论】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是真正落实执法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

[回答题目出现的错误:]

1)整个题目没有讲“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而是泛泛得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内容,这样一来“理论部分”就会丢分。

2)许多同学画蛇添足得写了一句流传很广的“法律格言”,许多同学在文章第一段都写了同一句法律格言,而这句法律格言显然不是针对“执法为民”而提出来的,因为说这句话的人是个西方人,他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执法为民”,这样写显然是不切题的。

更坏的是,如果几百人都在文章开头写同一句格言,将会作为雷同卷处理,因为这里显然是出自于同一个模板。

在暑假上课时候,我反复强调:“请各位考生不要写名人名言,特别是临时抱佛脚背诵下来的名人名言,害处有五:第一,考生可能会把名言写错了;第二,考生用的名言不恰当;第三,为了写这个名言浪费时间思考;第四,有凑字数之嫌;第五,如果大家都用了同一句错误的名言,很可能视为是雷同卷、模板。”听课的同学应该还记得这些理由。

七、(本题26分)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考点来源 【“任海涛司考”新浪博客、微博9月16日发考点】:八、行政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原则都在讲义里面有,如果是发现“权责统一”原则,可以转化为行政合法原则中“法律优先”中第3小点,“不作为要合法”的问题。如果是想用“高效便民”要考虑用讲义中的“合理行政”中“考虑相关阴虚、不考虑不相关因素”知识点。这样行政法六大原则就都有了。

【观点】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权行使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程序正当。

以下几个角度能够写出一个或者几个都可以,具体行政法原则的内涵在讲义和教材上都有,就不在赘述。

1.从合理行政角度来看。公司法的修改更加合理,这种修改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的运作效率,这种修改是经济发展对法律改革提出的要求,法律的修改也讲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能动作用。【详见任海涛司考新浪博客、微博9月16日发考点,论述题例题2中的理论,经济发展与法律的关系】

2.从程序正当角度来看。第3号会议纪要、25号处罚决定,都违反了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正当要求。

3.从诚实守信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已经做出来了20号处罚决定,但是后来又废除了这个决定,采取新的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任海涛: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简答题、论述题参考答案

4.从合法行政角度来看。《公司法》的修改是法律层面的修改,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落实法律的精神,没有违反“法律保留”的要求。3号会议决定的形成违反了“法律优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的原则。

5.从高效便民角度。“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新公司法修改体现了高校便民的角度。

6.从权责统一角度。从旧的公司法来看,市场主体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政府部门只有权力没有义务。而新公司法修改“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都是政府部门的“义务、职务”,这就体现了“权责统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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