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最新跆拳道竞赛规则 跆拳道竞赛规则

跆拳道竞赛规则(竞技)

中国跆拳道协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录

前言 …………………………………………………………………………………… 2

第一条总则……………………………………………………………………3

第二条适用范围………………………………………………………………3

第三条比赛区…………………………………………………………………4

第四条运动员和教练员………………………………………………………7

第五条体重级别………………………………………………………………10

第六条比赛的种类和方法……………………………………………………12

第七条比赛时间………………………………………………………………13

第八条技术会议和抽签………………………………………………………14

第九条称重……………………………………………………………………14

第十条比赛程序………………………………………………………………15

第十一条允许使用的技术、允许攻击的部位…………………………………17

第十二条得分……………………………………………………………………19

第十三条计分和公布……………………………………………………………20

第十四条犯规行为………………………………………………………………22

第十五条加时赛和优势判定……………………………………………………27

第十六条获胜方式………………………………………………………………28

第十七条击倒……………………………………………………………………30

第十八条“击倒”后的处理程序………………………………………………30

第十九条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33

第二十条技术官员 ……………………………………………………………35

第二十一条即时录像审议…………………………………………………………38

第二十二条制裁与处罚……………………………………………………………42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42

第二十五条附则……………………………………………………………………42

附录一竞赛表格………………………………………………………………43

附录二裁判员标准口令、手势示意图………………………………………45

前言

竞技跆拳道运动经过40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悉尼、雅典、北京、伦敦4届奥运会的磨练,其竞赛理论、竞赛规则以及裁判方法更加科学、严谨、规范,不仅促进了本项目技战术创新,也使比赛更加精彩、激烈。

我国自1994年正式开展跆拳道项目以来,竞赛理论、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的研究和制定,经历了“学习引进、适应完善、研究创新”的发展过程,总体的指导思想是力求搭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内竞赛平台,体现并倡导“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思想。实践证明,坚持这一正确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能够促使我国的跆拳道运动不断壮大。

为了增强跆拳道比赛的观赏性和公正性,备战国际大赛,依据世界跆拳道联合会2012年12月26日最新颁布的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国内跆拳道竞赛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跆拳道运动员参与国际大赛竞争的需要,中国跆拳道协会对现行的竞赛规则及解释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新的《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竞技)》,原竞赛规则同时废止。

中国跆拳道协会

2013年4月8日

第一条总则

一、《跆拳道竞赛规则(竞技)》(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世界跆拳道联合会(WTF)(以下简称世跆联)所颁布的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所制订。

二、本规则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主办或组织的所有跆拳道竞赛所使用的统一规则,目的是保证竞赛公平顺利地进行,并确保本规则在竞赛中得到执行和应用。

(注释1)

本规则的核心条款和内容全部依据世跆联所颁布的最新竞赛规则及解释,部分条款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内竞赛工作的任务与目的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注释2)

第一条的目的是保证全国范围内的跆拳道竞赛规范化,所有不符合此基本规则的竞赛均不被视为跆拳道竞赛。

(注释3)

以下使用“注释”和“解释”的内容是对有关条款的内涵和本质定义进行说明。当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对本规则的认识和解释产生分歧时,裁判员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地区举办的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如需改动有关条款,须经中国跆协批准。

(解释1)

须经中国跆协批准:任何团体会员需更改本规则的某条款,必须在规定比赛时间的1个月之前将更改内容及其理由报请中国跆协审批。

(解释2)

1)体重级别;2)裁判员人数;3)检查台、记录台、临场医务台人员;4)比赛时间等条款内容,可经中国跆协批准后更改,但“有效得分”、“警告”、“扣分”、“比赛场地”等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更改。

第三条 比赛区

比赛场馆至少应有2000个座位,场馆地面面积至少为40 x 60平方米,能给观众和运动员提供最佳的视觉和听觉效果。场馆地面到天花板的高度应在10米以上。场馆内照明应在1500至1800勒克斯之间,由场馆顶部直接照射到比赛场地。

比赛区应为8米×8米、水平、无障碍物、正方形的场地,或由中国跆协批准使用的其它规格的比赛场地。

比赛区应铺设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必要时,比赛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置于一定高度的平台上。为保证运动员的安全,比赛台与地面的高度应为0.6-1米,比赛台场地边界线外应有与地面夹角小于30度的斜坡(见附图1)。

一、比赛区的划分

(一)8米×8米的区域称为比赛区,用蓝色标注;

(二)比赛区的外缘线称为边界线;

(三)比赛记录台和临场医务台面对比赛区的边缘线为第1边界线,顺时针旋转依次为第2、第3、第4边界线;

(四)边界线以外需铺设比赛垫,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尺寸大小可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确定,宽度为1-2米,边界线外的保护区用红色或黄色标注。

二、位置 (见附图2)

(一)主裁判员位置:距离比赛区中心点向第三边界线方向1.5米处;

(二)边裁判员位置:1号裁判员在第一、二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0.5米处;2号边裁判员在第二、三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米处;3号边裁判员在第三、四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米处;4号边裁判员在第四、一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米处。

如果比赛设3名边裁判员,1号边裁判员在第一、二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0.5米处;2号边裁判员的位置在第三边界线中心点外0.5米处,正对比赛场地中心;3号边裁判员在第四、一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0.5米处;

(三)记录台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向后至少2米处,面向比赛场地,并距离第一、二边界线夹角2米;

(四)医务台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右侧向外至少3米处;

(五)运动员位置:运动员的位置是相对的2点,距离比赛区域中心点各1米,距离第一边界线4米处(青方距离第二边界线3米,红方距离第四边界线3米);

(六)教练员位置:位于本方运动员一侧的边界线中心点向后1米处;比赛期间,教练员不得离开指定的1米x1米的教练员指定区域;

(七)检查(检录)台位置:检查(检录)台位于比赛场地入口处附近。

三、赛场环境

(一)为参赛运动员提供适当面积的热身区域和检录区域;

(二)比赛场地的高度、照度、温度和湿度适于运动员进行比赛;

(三)具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施和措施;

(四)提供比赛所需的比赛景观和体育展示及其他环境和设施。

(解释1)

比赛区域应铺设有弹性、平整的由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颜色搭配必须避免刺眼或引起运动员、观众视觉的疲劳,应与运动员的护具、服装、垫子表面颜色协调一致。

(解释2)

比赛区:应是8米×8米的正方形,环绕比赛区域应有至少2米宽的安全区域。因此,1片比赛场地的面积至少为12×12米。

(解释3)录像审议用摄像机的位置:3台摄像机的情况下,如下图所示,2台摄像机摆放在2号边裁判员两侧边角外1米位置,1台摄像机摆放在2号边裁判员斜前方边界线外1米位置。

比赛台应按照如下插图搭建。

(附图1比赛台)

B1-4

边线1-4

J1-3

边裁判员1-3

R

主裁判员

C-R

红方教练

C-B

青方教练

DOC

随队队医

Doctor

医务监督

IVR

录像审议委员

TD&CSB

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

(附图2单独比赛场地)

(附图3完整比赛场地)

(解释4)

检查台:在检查台,裁判员需检查运动员所穿戴的护具装备是否经中国跆协认可,尺寸大小、穿戴松紧程度等是否合适,如不合适,则要求运动员更换合适的护具。

(执裁指导)

裁判员必须充分理解“比赛区”的定义并在比赛中掌握好尺度,避免过多中断比赛。

第四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

一、运动员资格

运动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加中国跆协所举办的赛事。

(一)必须是中国跆协的个人会员,其代表的参赛运动队属于在中国跆协注册的团体会员;

(二)当年度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有效;

(三)持有中国跆协颁发、或经中国跆协推荐获得国技院/世跆联颁发的相应段位、级位证书;

(四)参加青少年比赛的运动员年龄符合中国跆协颁布的竞赛规程的规定;

(五)无违反《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条例》的行为;

(六)参加中国跆协各级团体会员和地方协会举办的比赛必须符合当地协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解释1)

参赛资格: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中国跆协的个人会员,并只能代表在中国跆协注册的某一个团体会员单位参赛。依据是当年在中国跆协进行年度注册的注册文件和相应证明。

(注释1)

通常全国青年锦标赛的年龄限制为14—17周岁,以比赛当年的年份计,不按日期计算。例如,比赛日期为2004年9月9日,出生日期为1987年1月1日—1990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动员有资格参加比赛。

二、教练员资格

教练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在中国跆协所举办的赛事中担任教练员。

(一)必须是中国跆协的个人会员,其代表的参赛运动队属于在中国跆协注册的团体会员;

(二)持有中国跆协颁发的教练员资格证书,并通过中国跆协当年的年度审核;

(三)持有中国跆协颁发、或经中国跆协推荐获得国技院/世跆联颁发的相应段位证书;

(四)参加并通过中国跆协举办的教练员培训班的考核;

(五)参加中国跆协各级团体会员、地方协会举办的比赛必须符合当地协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比赛服装和护具

(一)运动员穿着和佩戴的道服和护具必须由中国跆协指定或认可;

(二)运动员比赛时须佩戴:护具、头盔、护裆、护臂、护腿、护齿、手套、感应脚套(使用电子护具的情况)。其中护裆、护臂、护腿应穿戴在道服内;除了头盔,头部不得佩带其它物品。与宗教信仰相关的物品,应提前获得许可并佩带在头盔或道服内;

(三)跆拳道比赛道服、护具及其它装备的具体要求应分别指定;

(四)教练员在赛场执教时,必须穿着规范的运动服、运动鞋。严禁穿着与比赛不相适应的衣着入场执教;

(五)赛事组委会应根据所需比赛装备的数量,负责准备比赛所需装备。

(解释2)

护具的大小和运动员的级别相对应。同一级别的运动员穿戴相同尺寸的护具参加比赛。

(解释3)

护齿:护齿的颜色只能是白色或透明。如果有医生诊断证明使用护齿会对运动员造成伤害,该名运动员可不戴护齿。

四、药物控制

(一)在由中国跆协举办和认可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禁止携带、使用和提供国际奥委会(IOC)禁用的药品和使用禁用的方法;

(二)中国跆协有责任委托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随时对运动员进行药检;

(三)赛事组委会必须无条件配合药检工作;

(四)任何拒绝药检或药检证明违反有关规定者,取消其比赛成绩,比赛成绩按顺序递补。同时,按《中国跆拳道协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五、责任与义务

(一)比赛中发生伤害和死亡事故时,不得向主办方、组织方、对方运动员追究责任。过失行为导致的事故应追究过失方的责任;

(二)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应当统一为运动员办理跆拳道专项保险。

第五条 体重级别

一、体重分为男、女级别

二、体重分级

(一)成年跆拳道锦标赛、冠军赛:

男 子

女 子

54公斤以下

46公斤以下

54公斤---58公斤

46公斤---49公斤

58公斤---63公斤

49公斤---53公斤

63公斤---68公斤

53公斤---57公斤

68公斤---74公斤

57公斤---62公斤

74公斤---80公斤

62公斤---67公斤

80公斤---87公斤

67公斤---73公斤

87公斤以上

73公斤以上

(二)奥运会、全运会:

男 子

女 子

58公斤以下

49公斤以下

58公斤---68公斤

49公斤---57公斤

68公斤---80公斤

57公斤---67公斤

80公斤以上

67公斤以上

(三)青年奥运会:

男 子

女 子

48公斤以下

44公斤以下

48公斤---55公斤

44公斤---49公斤

55公斤---63公斤

49公斤---55公斤

63公斤---73公斤

55公斤---63公斤

73公斤以上

63公斤以上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

男 子

女 子

45公斤以下

42公斤以下

45公斤---48公斤

42公斤---44公斤

48公斤---51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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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公斤---46公斤

51公斤---55公斤

46公斤---49公斤

55公斤---59公斤

49公斤---52公斤

59公斤---63公斤

52公斤---55公斤

63公斤---68公斤

55公斤---59公斤

68公斤---73公斤

59公斤---63公斤

73公斤---78公斤

63公斤---68公斤

78公斤以上

68公斤以上

三、青少年比赛的级别设置,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由赛事组委会报请中国跆协认可。

(注释)

——跆拳道竞赛是运动员通过直接身体接触、身体对抗决定胜负的项目。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同时使运动员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使用技术,设置了体重分级体系;

—— 男、女运动员分别在各自的性别和级别组进行比赛,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 根据实际参赛情况,必要时可取消或合并比赛级别。

(解释1)

“以上”和“以下”的界定:

称量体重的精确程度以小数点之后的百分位为测量标准。例如:50公斤以下级的称量标准,49.99公斤、50.00公斤、50.009公斤均为合格,50.01公斤为不合格。

50公斤以上级的称量标准,49.99公斤为不合格,体重从50.01公斤起为合格,以此类推。

第六条 比赛的种类和方法

一、比赛种类

(一)个人赛:个人赛一般在相同体重级别的运动员之间进行;运动员在1次赛事中只允许参加1个级别的比赛;

(二)团体赛

1、按体重级别进行5人制团体赛,级别如下:

男 子

女 子

54公斤以下

47公斤以下

54公斤---63公斤

47公斤---54公斤

63公斤---72公斤

54公斤---61公斤

72公斤---82公斤

61公斤---68公斤

82公斤以上

68公斤以上

2、按体重级别进行8人制团体赛;

3、按体重级别进行4人制团体赛(将8个体重级别中相邻2个级别合并成为4个级别)。

二、比赛方式

(一)单败淘汰赛;

(二)复活赛;

(三)循环赛或其它赛制。

三、包括全运会在内的综合性运动会的跆拳道比赛一般采用个人赛制。

四、国内举行的所有跆拳道比赛,参赛运动队不能少于4支队伍,每个级别的参赛运动员没能少于4人,少于4人的参赛级别比赛成绩无效。

(解释1)

在锦标赛体系中,竞赛以个人为基础,团体名次根据个人成绩进行综合积分统计来决定。

积分方法:

1.团体名次应根据如下条款由总分决定:

—— 称重合格后,每1名上场比赛的运动员获得基础分1分;

—— 每赢得1场比赛加1分(包括轮空场次);

—— 每1枚金牌加7分;

—— 每1枚银牌加3分;

—— 每1枚铜牌加1分。

2.如2支参赛队积分相同,先后名次按以下办法排列:

(1)按各队获得的金、银、铜牌数顺序;

(2)参赛运动员人数顺序;

(3)大级别获得分数多者顺序。

3、在团体赛中,每场团体赛的结果由单一参赛队成绩决定;

4、8个体重级别模式:

在8个级别的团体赛中,获胜5场以上为胜方。如果因2队平分不能确定先后名次(4比4),则各队选派1名同级别的代表进行加赛,此时的上场运动员不能为替补;

5、在上述模式中,如果某一队在全部比赛结束之前就已经因获胜场数多而获胜,原则上剩下的比赛仍须进行。如失败的一方希望放弃余下的比赛,比赛结果不按累计积分计算而视为“失去比赛资格败”(以下简称“失格败”)。

第七条 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是指每场比赛为3局,每局比赛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比赛时间和比赛局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由比赛技术代表决定调整为每局比赛1分钟或1分半钟,或调整为每场比赛设2局。

(注释)

可根据特殊需要对局数、比赛时间及休息时间进行调整,但每局比赛(包括加时赛)2分钟的时间规定原则上不能改动。

第八条 技术会议与抽签

一、技术会议

(一)比赛开始的前1天或2天召开由技术官员、各参赛队领队及教练员参加的技术会议;

(二)技术会议中,由技术代表或其他技术官员就比赛相关技术事宜进行说明,并主持抽签工作。

二、抽签

(一)抽签方式包括电脑抽签和人工抽签;

(二)抽签的方法和顺序由技术代表决定;

(三)技术代表或其指定人员代替未出席技术会议的参赛队进行抽签;

(四)抽签结果由技术代表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变更。

(注释1)

技术会议上所公布的内容以及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竞赛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称重

一、称重方式

(一)按级别于比赛日的前1天进行称重;

(二)所有级别于第一比赛日前1天进行称重。

二、称重时间和地点由赛事组委会决定。称重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如称重不合格,在1小时内有1次补称机会。

三、称重时,男运动员着内裤,女运动员着内裤、胸罩。如运动员要求,允许裸体称重。

四、赛事组委会应提供试称用的体重秤(误差不得超过0.01公斤),放置于运动员驻地或训练场馆。

五、运动员须持有效参赛证件参加称重,否则按称重不合格计。

六、监督与确认

(一)称重的各个环节须由裁判员和赛事组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共同执行。如有必要,可由参赛队代表进行监督;

(二)称重结果须经技术代表或指定技术官员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更改。

(解释1)

——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是指按赛事组委会或中国跆协排定的比赛日程,在预定日期进行比赛的参赛选手;

——比赛前一天:称重时间由赛事组委会确定并在技术会议上通知参赛队赛前一天称重,称重时间不超过2小时。

(解释2)

男、女子称重地点应分开,并由分别由男、女性技术官员负责进行。

(解释3)

正式称重不合格:如果运动员正式称重不合格,不能获得基础分。

(解释4)

试称用的体重秤必须与正式的体重秤型号相同,并具有相同的精确度,在赛前由赛事组委会核对无误。

第十条 比赛程序

一、检录

比赛开始前30分钟,检录处开始检录,宣告该场参赛运动员名字3次,运动员在规定时间持有效参赛证件到检录区进行身份确认,穿戴并测试护具,等候赛前检查。

二、检查

检录后,运动员,教练员及队医必须接受包括至少1名裁判员在内的技术官员对其进行身体、服装、护具及用品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在指定区域等候带领入场。

(注释1)

运动员、教练员及队医不得携带任何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进入比赛场地,并不得有任何不服从检查的态度或行为。

(注释2)

除非有赛事组委会医务监督的证明,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脚部包裹物。

三、点名

入场前3分钟开始点名,每分钟点名1次,共点名3次。如比赛开始后1分钟仍未到场者,按弃权论。

四、入场

点名后,运动员和1名教练员进入比赛场地指定位置,并允许1名队医同时入场。

五、比赛开始和结束

(一)每场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给出“青”(Chung),“红”(Hong)的口令,示意双方运动员进入比赛区;如果在主裁判员发出“Chung、Hong”口令示意运动员进场时,有一方参赛运动员没有出现,或者仍在教练员区域没有做好比赛准备,包括佩戴保护装备、穿戴道服等,该名运动员将被视为退出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对方获胜。

(二)双方运动员相向站立,听到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和“敬礼”(Kyeong-rye)的口令时互相敬礼。敬礼时自然站立,左臂紧夹头盔,腰部前屈不小于30度,头部前屈不小于45度。敬礼完毕后,运动员戴上头盔;

(三)主裁判员发出“准备”(Joon-bi)和“开始”(Shi-jak)口令开始比赛;

(四)每局比赛由主裁判员发出“开始”(Shi-jak)口令开始,发出“停”(Keu-man)口令结束。即使主裁判员没有发出“停”(Keu-man)的口令,比赛仍将按照规定的时间结束;

(五)最后1局比赛结束后,运动员相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脱下头盔并用左臂夹紧。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敬礼”(Kyeong-rye)口令时,运动员相互敬礼,等待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

(六)主裁判员举起获胜方一侧的手臂,面向记录台宣判。

(七)双方运动员退场。

六、团体赛程序

(一)2个参赛队的所有运动员在指定位置相向站立,按边界线方向顺序排列;

(二)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程序按第十条第, 5款规定进行;

(三)双方运动员需到比赛场外指定位置等侯上场;

(四)比赛全部结束后,双方运动员进场相向列队站立;

(五)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双方运动员退场。

(解释1)

随运动员入场比赛的队医必须持有效的队医执照或证件,教练员不允许替代队医入场。

(注释1)

比赛使用电子护具的情况下,在检录检查区应检查电子护具系统和双方运动员佩戴的感应脚套是否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允许使用的技术、允许攻击的部位

一、允许使用的技术

(一)拳的技术:紧握拳并使用正拳进行正面攻击的技术;

(二)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进行攻击的技术。

(解释1)

正拳:跆拳道传统技术中,“正拳”(Pa-run-ju-mok)就是使用紧握的拳正面,迅速、有力地直线攻击对方躯干正面的技术。

(解释2)

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所进行的攻击技术是合法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上腿的部位,如小腿、膝关节等所进行的任何攻击是被禁止的。使用电子护具的比赛,电子脚套的感应部位由世界跆拳道联合会决定。

二、允许攻击的部位

(一)躯干:允许使用拳和脚的技术击打部位被护具包裹的躯干部位,禁止攻击后背脊柱;

(二)头部:允许使用脚的技术击打锁骨以上的部位。

(解释3)

护具:被护具包裹的腋窝与髋关节之间的部位是允许被攻击的合法部位。基于此,运动员比赛时须穿戴与其体重级别相对应的护具。同一级别的双方运动员应穿戴同一型号的护具;若因运动员体型差异大需穿戴不同型号的护具,须先经技术代表批准。

(解释4)

头部和躯干:如附图3所示,锁骨以上的所有部位为头部;髋关节以上、锁骨以下的部位为躯干。

附图3得分部位:头部和躯干

(解释5)允许拳击打的部位:(配护具图)为保护运动员人身安全,拳的技术只允许击打护具包裹部位中灰色以下部分。

第十二条 得分

一、使用允许的技术,准确、有力地击中得分部位时得分。

(解释1)

“准确”:合法的攻击技术完全或最大程度地接触对方运动员允许被合法攻击的目标范围之内。

(解释2)

“有力”:

1、 人工计分时:由边裁判员对击打力度进行判定;

2、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电子感应器测量击打力度,根据体重级别、性别差异设定不同的力度标准。

二、得分部位

(一)躯干:护具上蓝色或红色部分覆盖的躯干部位(见附图4);

(二)头部:锁骨以上的头颈部位(包括颈部、双耳和后脑在内的整个头部)。

附图4 得分部位:躯干

三、分值

(一)击中躯干计1分;

(二)旋转踢技术击中躯干计2分;

(三)击中头部计3分;(主裁判员读秒不追加分)

(四)旋转踢技术击中头部计4分;

(五)一方运动员每被判2次“警告”或1次“扣分”,另一方运动员得1分。

(执裁指导1)

击头得分的尺度:运动员脚的任何部位接触对方的头部,将被视为击头得分有效。

(执裁指导2)

——读秒的执裁尺度: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应及时发出“分开”的口令该检查运动员的状态,然后判断是否读秒;

—— “击倒”的尺度见本规则第17条。

四、比分为3局比赛得分的总和。

五、得分无效:运动员因使用犯规行为得分时,所得分数视为无效。

(解释3)

使用不合法的技术或犯规行为得分,该得分无效,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必须通过手势示意减去无效得分并给与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判罚。

(执裁指导3)

得分无效时,主裁判员应立即发出“暂停”口令,首先通过手势示意记录台减去无效得分,然后给与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判罚。

第十三条 计分和公布

一、得分应立即计分并公布。

(注释1)

计分应遵循即时记分,也可称做“1秒钟”原则,4名边裁判员当中的3名以上在1秒钟之内对合法得分技术确认,即可以产生1个有效分。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无论采用什么计分方法均必须遵守此原则。

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也可采取3名边裁判员执裁,其中2名以上记分有效的方式。

(解释1)

即时记分:意味着得分技术一出现应立即记分,延误一段时间之后再记分视为无效。

(解释2)

立即记录并公布:边裁判员的记分应立即公布在记分牌或显示屏上。

二、使用普通护具时由边裁判员使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有效得分。

(解释3)

使用普通护具时:

—— 所有有效得分(包括1分、2分、3分和4分),只能由边裁判员记录;

——所有记分必须由边裁判员独立判断,并通过电子仪器将得分即时显示在记分牌上予以公布。如果无法使用电子仪器,边裁判员必须立即将得分记录在计分表上,并在1局比赛后公布。

三、使用电子感应护具

(一)躯干部位的有效得分,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感应器自动计分;当运动员使用有效的旋转技术时,“有效的力度得分”将由电子护具感应器自动计分,“有效的旋转技术分”将由边裁判员作出判断并记分。

(二)头部的有效得分和拳的有效得分,由边裁判员使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即时记分。有效的旋转技术击头得分,旋转技术分由边裁判员作出判断并记分。

(解释4)

比赛使用电子护具,旋转技术有效击中对手护具,电子护具自动记1分,边裁判员同时确认旋转技术得1分;若同样情况,电子护具未记分,边裁判员是否记旋转分,得分都无效。

(注释2)

为提高竞技能力并确保公平的比赛结果,比赛中所使用的电子感应护具必须符合中国跆协所颁布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分时,必须有3名或3名以上的边裁判员即时记分方为有效。比赛设3名边裁判员的情况,有效得分应由2名或2名以上边裁判员即时记分方为有效。

(执裁指导)

使用任何一种计分系统,边裁判员应遵守即时记分的原则,1局比赛结束时再记分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则的行为。

五、在中国跆协主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须使用中国跆协监制或认可的电子计分系统,包括电子记分器、电子记录台,电子显示屏等。

第十四条 犯规行为

一、比赛过程中所出现的犯规行为,由场上的主裁判员执行判罚。

二、判罚分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三、2次“警告”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最后1次奇数警告不计入总分。

四、1次“扣分”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

五、犯规行为的判罚

(一)以下犯规行为将被判罚“警告”

, ,

1、双脚越出边界线;

2、回避或拖延比赛;

3、倒地;

4、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5、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6、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7、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8、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9、提膝阻碍对方运动员的攻击;

10、运动员提示本方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

(二)以下犯规行为将被判罚“扣分”

1、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4、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5、恶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6、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7、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出现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8、故意回避比赛;

9、若比赛使用电子护具,每局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应该检查双方运动员的电子护具和感应脚套,观察运动员是否有任何操纵电子计分系统,增加感应脚套敏感性或者其它违规方式的企图。如发现故意违规操纵的行为,主裁判员保留给予该名违规运动员“扣分”判罚的权利,同时,根据运动员违规的严重程度,主裁判员也保留判罚该名违规运动员犯规败的权利。

六、运动员违背竞赛规则或故意不服从主裁判员时,主裁判员可计时1分钟后直接判其“失格败”。

七、运动员被判罚“警告”和“扣分”累计达4分时,主裁判员判其“犯规败”。

八、“警告”和“扣分”次数按3局比赛累计。

九、主裁判员中断比赛,下达“警告”或“扣分”口令时,比赛时间在主裁判员发出“暂停”(Shi-gan)口令的同时暂停,直到主裁判员发出“继续”(Kye-sok)口令,比赛继续进行。

(注释1)

制订犯规条款,禁止犯规行为的目的和意义:

1、保护运动员的安全;

2、确保公平竞赛;

3、鼓励运动员使用恰当的或完美的技术。

(解释1)

2个“警告”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但是,最后奇数次“警告”不被计入最后得分。

无论犯规行为是否相同,也无论犯规行为出现在哪一局,被判罚2个“警告”均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

(解释2)

运动员被判罚1次“警告”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双脚越出边界线

双脚越出边界线的垂直平面即被视为“出界”。此时,主裁判员将判给犯规运动员1次“警告”。当“出界”是因为对方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造成时,不属于“出界”,主裁判员有权对犯规运动员进行判罚。

如果“出界”行为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则先“出界”的运动员属于犯规,应被判罚1次“警告”。

(2)回避或拖延比赛

运动员无意进攻而回避比赛,判罚将给与更加消极或持续后退的一方。若双方运动员均回避比赛,则同时给与双方运动员“警告”判罚。但主裁判员应区分故意回避和战略防守,以战略防守为目的的技术动作将不给与判罚。

主裁判员避免比赛处于消极状态的具体做法是:如果双方运动员在5秒钟后仍对峙不攻,处于消极状态,主裁判员可给出“进攻”的口令,出现下列情况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

1、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双方运动员仍然消极对峙,没有进攻动作的情况持续10秒;

2、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一方运动员从原来的位置向后退或者明显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况持续10秒。

转身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违背了公平竞赛精神,并容易导致严重的伤害事故。同样,因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而蜷伏或弯腰至腰部水平线以下,将被给与“警告”判罚。

伪装受伤:目的是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缺乏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予以判罚,包括为了表示对方运动员的动作是犯规行为而夸大受伤程度或假装身体某一部位因击打而疼痛,或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夸大受伤程度。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应对运动员发出2次继续比赛的命令,每5秒钟1次,如运动员仍不服从命令,则予以“警告”判罚。

运动员无正当理由故意要求主裁判员暂停比赛,将予以“警告”判罚(例如:要求暂停以调整护臂或护膝拖延比赛时间)。

(3)倒地

运动员倒地应立即予以“警告”判罚。如果一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的犯规行为而倒地,不应予以判罚,而应判罚对方运动员;因一方运动员使用技术动作导致对方运动员倒地,此行为重复出现应予以倒地运动员判罚;因技术动作的连续变换或因失去重心滑倒,此行为重复出现应予以判罚。

(4)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抓”,包括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的道服、护具或身体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对方运动员的脚或腿;“搂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压住对方运动员的肩膀或夹住其腋窝,或用手臂搂抱对方运动员的躯干;“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躯干或头等部位推开对方运动员使其失去平衡以有利于自己攻击,或推开对方运动员以阻碍其正常使用技术动作。当上述情况出现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

(5)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为了阻碍或干扰对方运动员正常使用技术动作,使用强有力的踢击或蹬踏动作攻击其大腿、膝关节或小腿任何部位,应被判罚“警告”。若攻击腰以下部位的动作是因为承受者(被攻击者)自身造成或发生在技术动作转换过程中,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内容。

(6)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主要指在近距离时故意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但是,以下2种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 当使用合法的攻击技术时,对方运动员突然移动或前冲靠近;

— 非故意的或因进攻距离不合适所造成的;

(7)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手”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关节等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但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的不经意动作,比如过分低头或随意转身而引起的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8)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不良行为”包括运动员或教练不符合体育运动精神或跆拳道精神的行为或态度。具体体现如下:

— 任何妨碍比赛进程的行为;

— 以不合法途径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或指责竞赛官员;

— 用身体动作或行为动作侮辱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

— 教练员使用过激的言语和执教动作;

—任何与比赛无关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超出比赛本身所能接受范围的行为。

此条款参考“扣分”判罚第6款可合并予以判罚。主裁判员根据情况对上述行为进行独立判罚。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主裁判员可立即予以判罚并记入下一局比赛的计分中。

比赛进行中,如果教练员离开1米x1米的教练员规定区域,该名教练员将会被判罚“警告”。

(9)提膝超过腰部

提膝超过腰部故意格挡、阻碍、干扰对方1次进攻的行为,应被判罚“警告”。

(解释3)

运动员被判罚1次“扣分”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主裁判员下达 “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对方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进攻运动员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

此类攻击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因此,在“暂停”后,无论击打力度大小,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均应予以判罚。此外,在“暂停”后,如一方运动员假装要攻击对方运动员,也应予以“扣分”判罚。?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

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 倒地的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由于倒地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位置相对固定,对其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此类攻击倒地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是不适当的。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的进攻,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或用手推对方运动员使其倒地。

(4)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主裁判员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与下列行为“扣分”判罚:

— 当拳攻击的起点位置高于耳侧;

— 当拳攻击的方向向上;

— 当攻击的目的是为了在近距离对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而非进攻技术的正常转换。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 教练员在比赛中离开指定位置而影响比赛,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 教练员为妨碍比赛进程或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而在场地周围走动;

— 教练员或运动员威胁裁判员或侵犯裁判员的权利;

— 教练员或运动员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议并打断比赛进程。

(注释2)

此条款规定的内容将不用于处理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的情况。

(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或做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参照判罚“警告”行为的第10款

(7)一方运动员故意转身背逃躲避对手攻击,主裁判员给予“扣分”。

(解释4)

主裁判员宣判运动员“失格败”

当运动员或者教练员无视或违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准则、跆拳道竞赛规则和纪律以及主裁判员的指令,主裁判员可以不考虑“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计情况,直接判其负。特别是当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的规劝,意图伤害或者对主裁判员进行明显的侵害时,应立即宣判该名运动员“失格败”。

第十五条 加时赛和优势判定

3局比赛结束后比分相等,加赛1局,时间为2分钟,由加时赛先得分或优势判定确定胜负。比赛前3局的得分和警告判罚全部清零,加赛局比赛的结果为比赛的最终结果。

一、加时赛先得分获胜

(一)任何一方运动员先得分,则比赛结束,先得分者获胜;

(二)因犯规造成对方运动员得1分,则比赛结束,得分者获胜。

二、“优势判定”

(一)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进行“优势判定”;

体重轻者获胜。

体重相同时以“优势判定”

(二)该场比赛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判定;

(三)“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时赛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

(四)场上为1名主裁判员和3名边裁判员,优势判定若为2:2,获胜方为主裁判员判胜方。

(解释1)

如因技术原因记分牌显示双方运动员均得分,按得分时间判断,先得分者获胜。

(解释2)加时赛中出现击头得分技术在先,击腹得分技术在后,但由于电子护具先确认击腹得分,边裁判员可以立即提请合议,主裁判员召集合议确认后更改比分。击头得分的运动员的教练也可申请录像审议,如果审议委员确认击头得分技术先于击腹得分技术得分,则更改比赛显示记分,主裁判员判击头得分者获胜。

(解释3)

在特定比赛中,如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则根据赛前公布的称重记录,体重轻者获胜,如体重一致,再进入“优势判定”。

(解释4)

“优势判定”以运动员在加时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判定依据:主动攻击的程度、使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使用难度技术动作的次数、比赛态度。

(执裁指导)

优势判定程序:

1、比赛前裁判员携带“优势判定卡”;

2、若比赛进入优势判定程序,主裁判员给出“优势记录”(Woo-se-girok)的口令;

3、主裁判员给出口令后,边裁判员在10秒钟内填写好“优势判定卡”并签名递交给主裁判员;

4、主裁判员收集所有“优势判定卡”并进行统计,依据多数原则判出比赛最后结果,并宣判获胜方;

5、宣判获胜方后,主裁判员把“优势判定卡”交给记录台,再由记录台转交给技术代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获胜方式

主裁判员依据本规则对比赛胜负进行宣判。获胜方式包括以下10种:

一、击倒胜

二、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

三、比分胜

四、分差优势胜

五、加时赛先得分胜

六、优势判定胜

七、弃权胜

八、对方失去资格获胜

九、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

十、特定比赛中,按照称重记录,体重轻者获胜

(解释1)

击倒胜:当一方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读秒至“8”时仍不能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继续读秒至“10”后,停止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2)

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如果主裁判员或者医务监督确定运动员无法继续比赛,即使1分钟恢复期已过,或者该名运动员不听从主裁判员命令仍想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3)

分差优势胜:在比赛第2局结束或者第3局期间,分差得到12分优势,优势方直接提前获胜。

(解释4)

弃权胜:

1、一方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或其它原因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参赛运动员不得在比赛中无故弃权;

2、一方运动员在休息时间到后不继续比赛或不服从命令开始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3、教练员向比赛场地扔毛巾示意自己的运动员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5)

对方失去资格胜:一方运动员称重不合格或比赛前失去运动员身份,另一方运动员获胜。根据失去资格原因不同,处理方式如下:

1、运动员称重不合格,或者参加抽签后未称重:抽签表上将会反映运动员称重失格,并通报相关人员。该场比赛将不选派裁判员,对方运动员不用上场比赛?。

2、运动员称重合格,但检录未到:选派裁判员和对方运动员应等待在场上指定位置,直到主裁判员宣布对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6)

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当一方运动员得到“警告”和“扣分”累计4分时,或者当本规则第14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7)

体重轻者获胜:为最小化降低比赛判罚的人为因素,鼓励运动员积极进攻,在特定比赛中使用此获胜方式。第四局加时赛结束比分仍为0:0时,根据赛前公布的称重记录,体重较轻一方获胜。如仍未分出胜负,则进入优势判定。

第十七条 击倒

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合法的强有力攻击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判定为“击倒”:

—— 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触地;

—— 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和能力;

—— 主裁判员判定被攻击的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

(解释)

击倒:击倒分为“站立式击倒”和“击倒”2种情况。运动员受击打倒地,或身体摇晃,或不能胜任比赛的要求,可被视为“击倒”。此外,运动员受击打后,继续比赛将有危险或运动员的安全不能保障,也可被视为“击倒”。

第十八条 “击倒”后的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员立即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分开双方运动员,并将进攻运动员置于远处;

(二)主裁判员大声从“1”到“10”向被击倒的运动员读秒,每间隔1秒读1次,并用手势在其面前提示时间;

(三)即使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必须读到“8”,使其获得休息,并确认是否恢复,如已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

(四)主裁判员读到“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五)即使1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员也要继续读秒;

(六)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判员将继续读秒;

(七)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读秒到“10”后双方运动员均不能恢复,应按“击倒”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八)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以不读秒或者停止读秒,宣判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二、比赛结束后的处理

因身体任何部位受到击打而被“击倒”判负的运动员30天内不得参加比赛,须由代表单位指定的医生证明并由代表单位有资格的领队或者教练担保。

(解释1)

首先将进攻者置于远处:在此情况下,进攻方运动员应回到开始比赛时自己所处的位置,但是,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就在进攻方运动员比赛开始时所处的位置上或附近,进攻方运动员应在其教练席前的警戒线处等待。

(执裁指导1)

主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一种警觉状态,随时准备处理突然出现的“击倒”情况或其它危险状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主裁判员应毫不犹豫地发出“分开”(Kal-yeo)口令。

(解释2)

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站立起来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须继续读秒,并通过检查、读秒等办法迅速判断该名运动员的状态。

读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即使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仍应继续读秒至“8”,才能继续比赛。读秒至“8”是强制性的,主裁判员不能随意更改。

如果在读秒的过程中发现被击倒的运动员情况危险,需要紧急治疗,主裁判员应一边读秒一边给出召唤医务监督的手势,让医务监督马上进行治疗。除非医务监督认为情况危急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否则主裁判员的读秒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读秒“1-10”:Ha-nal,Duhl, Seht, Neht, Da-seot, Yeo-seot, II-gop, Yeo-dul, A-hop,Yeol。

(解释3)

主裁判员必须在读秒至“8”之前就能判断出运动员是否恢复。读秒后必须确认运动员的状态是否恢复,此程序必须执行。主裁判员确认运动员已经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在继续比赛之前不允许无谓地延误时间。

(解释4)

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确定“已恢复”的程序为:运动员以实战姿势、紧握双拳数次和主裁判员进行有效的目光交流,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如果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仍不能用此程序表示“已恢复”,主裁判员应立即再读秒至“9”、“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读秒至“8”后,运动员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应视为无效。如果主裁判员判定被击倒的运动员已不能继续比赛,即使该名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可以继续读秒至“10”,随后宣布比赛结束,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解释5)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是指:当运动员受到明显强烈的击打倒地并处于危险状态时,主裁判员可中断读秒或在读秒的同时要求急救。

(执裁执导2)

—主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应当立即判断运动员的状态,不允许在读秒至“8”后,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

—当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已明显恢复,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确定运动员状态可以继续比赛,但该名运动员由于需要进行治疗而不能马上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发出口令的步骤为:“分开”(Kal-yeo)、“计时”(Shi-gan),然后转入本规则第十九条的程序。

第十九条 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

一、因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受伤而使比赛中断,主裁判员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如判断属于因伤比赛中断情况则发出“计时”(Kye-shi)口令,记录台同时开始计时1分钟;

(二)允许运动员在1分钟内接受治疗;

(三)运动员即使只受轻伤,但1分钟后仍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判其负;

(四)因“扣分”行为造成一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不能恢复比赛,主裁判员判犯规者负;

(五)双方运动员同时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进行比赛时,按受伤前双方得分判定胜负;

(六)在医务监督的协助下,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严重受伤,明显神志不清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

(七)因“扣分”行为造成受伤,医务监督鉴定受伤运动员能够继续比赛,主裁判员指令受伤运动员继续比赛,如不听从指令,受伤运动员被判为败方;

(八)因伤不能继续比赛的运动员30天内不得参加比赛。

二、如果发生除上述程序以外,合理的需要中断比赛的情况,主裁判员先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再发出“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继续比赛则发出“继续”(Kye-sok)口令。

(解释1)

主裁判员判定运动员由于受伤或其他任何紧急情况不能继续比赛,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一方运动员处于失去知觉或严重受伤等紧急状态,应立即实施急救并结束比赛。

此种情况下,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

(2)由合法技术动作或意外的、不可避免的接触造成的,判不能比赛者负;

(3)由与比赛无关原因造成的,按比赛中断前的得分判定胜负。如果中断比赛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前,该场比赛无效。

2、运动员受伤程度不严重,在主裁判员给出“计时”(Kye-shi)口令之后可有1分钟时间接受必要的治疗。

(1)主裁判员判断有必要对受伤运动员进行治疗时,可由医务监督进行治疗,如有必要,队医可以协助治疗;

(2)受伤的运动员能否继续比赛由主裁判员判定,在1分钟治疗时间内,主裁判员可在听取医务监督意见后,随时给出口令继续比赛,不服从命令继续比赛者将被判负;

(3)受伤的运动员接受治疗或恢复过程中,在“计时”至40秒时,主裁判员每隔5秒钟用受伤运动员可以听到的口令提示时间,运动员在1分钟结束时不能回到指定位置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必须宣判比赛结果;

(4)主裁判员发出“计时”口令后,无论医务监督是否参与治疗,1分钟的计时须严格执行。但是,当运动员需要治疗而医务监督缺席或运动员需要进一步治疗时,主裁判员可以适当延长1分钟的计时限制;

(5)如1分钟后不能继续比赛,比赛结果将根据本条款解释1判定。

3、如双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比赛,或出现紧急情况,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如因一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造成,则判犯规者负;

(2)如不属于“扣分”行为,比赛结果将按中断比赛时的比分判定。但是,如比赛中断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之前,则该场比赛无效,赛事组委会将安排在合适的时间重新比赛。如一方运动员在重新比赛时仍不能参赛,则被视为弃权;

(3)如因双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引起,则判双败。

(解释2)

因上述条款内容以外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需要中断比赛,主裁判员将中断比赛并服从赛事组委会的指示;

2、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后比赛中断,且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根据比赛中断之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3、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前比赛中断,原则上将安排重新比赛,并进行全部3局的比赛。

第二十条 技术官员

一、技术代表

(一)资格:资深跆拳道专家或国际裁判员,由中国跆拳道协会任命;

(二)职责:全面指导、决定、监督竞赛和裁判员工作,同时履行仲裁委员会主任的职责。确认竞赛规则和判罚尺度,主持赛前技术会议与抽签;确认抽签与称重结果;如有必要,技术代表可以要求主裁判员场上召集合议;技术代表有权对规则没有描述的范畴外的问题做最终裁决。

二、竞赛监督机构

(一)组成:各类跆拳道竞赛可根据需要设立竞赛监督机构(竞赛监督委员会或赛风赛纪督察组),由若干具有行政管理、跆拳道竞赛和裁判员专业背景的资深人士组成;

(二)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项竞赛及赛风赛纪工作;

2、依据《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办法》等文件对违背有关规定和体育道德的当事人、运动队进行处罚。

三、仲裁委员会

(一)组成:各类跆拳道竞赛须设立仲裁机构,由若干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行使职责;

(二)职责:协助技术代表负责竞赛和技术方面的工作;确保比赛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录像审议委员和临场裁判员的执裁判罚情况;对比赛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和个人予以制裁和处罚;处理与竞赛相关的其它事宜。

四、录像审议委员

(一)资格:国际级裁判员

(二)组成:一块场地比赛由2名录像审议委员负责录像审议

(三)职责:受理录像审议,1分钟内做出裁定结果,告知主裁判员。

五、裁判员

(一)资格

1、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有效,同时属于中国跆协个人会员,持有中国跆协或世跆联颁发的有效裁判员资格证书者;

2、参加由中国跆协定期组织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者;

3、裁判员须穿着中国跆协指定的裁判员服装,禁止携带妨碍比赛的物品。

(二)裁判员配备与岗位设置

1、使用普通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4名边裁判员;

2、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3名边裁判员;

(三)主裁判员或边裁判员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四)如有需要,每场比赛可增派1名替补裁判员和2名替补审议委员,若比赛出现严重问题,由技术代表提出更换。

(注释1)

中国跆协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是指各类目的在于提高裁判员业务水平的学习班。

(注释2)

中国跆协所属团体会员单位举办各级各类跆拳道裁判员学习班,必须经过中国跆协批准认可。

(注释3)

边裁判员的配备可以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进行人数上的调整。但1名主裁判员和边裁判员多数判定的基本原则不能更改。

(三)职责与任务

1、主裁判员

—— 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掌握和控制整场比赛,确保比赛安全、公正、精彩;

——比赛过程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发出“开始”(Shi-jak)、“分开”(Kal-yeo)、“暂停”(Shi-gan)、“继续”(Kye-sok)、“计时”(Kye-shi)、“扣分”(Gam-jeom)、“警告”(Kyong-go)、“结束”(Ke-man)等口令,并判定胜负;

—— 依据本规则独立行使判决权利;

——原则上主裁判员不参与计分,但是,如果比赛中1名以上的边裁判员举手提示有得分未被计分,主裁判员将召集3名边裁判员进行合议,合议结果遵循3名边裁判员意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并在特定比赛中体重一致时,由主裁判员召集场上3名边裁判员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2款判定胜负。

2、边裁判员

——即时记分;

——对“优势判定”进行独立评判;

——如实回答主裁判员的问询;

——站立举手提出合议,及时提醒主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明显计分错误进行合议。如有需要,在本场比赛结束后填写合议单,并签字确认;

——举手提示主裁判员场上出现的其它情况,如教练员要求录像审议,运动员护具脱落等。

(四)裁判员判定责任:裁判员的判罚对仲裁负责;不通过仲裁,比赛结果不能变更。

(注释4)

竞赛监督部门、仲裁委员会发现裁判员不能胜任执裁工作,没有公正执裁或出现无理由的错误时,可通过技术代表更换裁判员。

(执裁指导)

在1次合法技术击头或旋转技术击中有效得分部位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边裁判员记分不一致,使得该次得分未被计分时,任何1名临场裁判员应立即提议进行合议。主裁判员下达“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召集边裁判员合议,由主裁判员公布合议结果。然而,当场上1名教练员提出录像审议申请时,主裁判员应接收教练员的申请。本条款也适用于以下情况:主裁判员读秒出错,边裁判员应在主裁判员数到“3”或者“4”时提出不同意见。

五、记录员

(一)资格:国家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职责:负责比赛计时;按照主裁判员的指令加、减分;记录并公布得分、减分;记录比赛结果和获胜方式;联络提醒电脑操作员及时开始或暂停比赛。

六、医务监督

(一)资格:具备医生资格证,由主办单位或赛事组委会选派;

(二)职责:在运动员受伤时对其进行及时治疗、抢救;协助主裁判员对运动员的“伪装受伤”、“击倒”等情况进行及时判断;协助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赛前检查。

第二十一条即时录像审议

一、目的

即时录像审议(以下简称录像审议)的目的是以录像画面为依据,以规则条款为准绳,对临场重大错误进行及时修正,原则上尊重场上裁判员的临场决定。

二、录像审议委员(以下简称审议委员)

每场比赛设审议委员2名,共同对比赛画面提出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则由技术代表最终认定。

三、审议程序

(一)比赛中教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或记分有异议,可向主裁判员申请进行“录像审议”;

(二)当教练员提出申请时,主裁判员应询问其申请理由。可以申请“录像审议”的理由仅限于事实判断错误,比如击打力度,动作、行为的严重程度,故意与否,动作时效的判断错误等;使用电子护具的比赛中,由电子护具感应器识别的得分不在审议范围内;教练员应在一次交手动作发生后5秒中内对该次动作提出审议申请;

(三)主裁判员应要求审议委员对申请内容进行“录像审议”,审议须遵循回避原则;

(四)审议委员应在接受审议后1分钟内,通过录像审议做出判决,告知主裁判员判决结果。

四、审议配额

(一)每1场比赛中,教练员可以提出1次“录像审议”申请。如果该次申请成功且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可继续提出申请;预赛2张审议牌,决赛每场2张,奖牌争夺战追加1张。

(二)在1次赛事中,教练员为运动员提出“录像审议”申请的总次数不受限制。但是,如果为1名运动员申请“录像审议”失败的次数超出审议配额,则不得再提出申请;根据赛事规模,技术代表可决定比赛“录像审议”的配额;

五、审议裁决

(一)审议委员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在比赛中和比赛后不接受更进一步的申诉。

(二)如果出现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比分计算错误或者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等严重错误的情况,场上任何一名裁判员可以暂停比赛,通过裁判员合议更正错误。

(三)如果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竞赛监督与仲裁机构应在当天比赛结束后,对该场比赛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对相关裁判员进行处罚。

(解释1)

为最大限度减少跆拳道竞赛中的错判、误判和漏判,维护跆拳道竞赛的公平与公正,制定“录像审议”条款,并根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解释2)

审议组由2名审议委员组成。“录像审议”的过程无需向公众公布?,由审议组独立完成。

(解释3)

教练员针对双方运动员的判罚和记分均可申请“录像审议”;如果双方教练员同时申请“录像审议”,主裁判员将同时受理。

(解释4)

任何情况下,教练员一旦站立举起青/红审议牌申请录像审议,将被视为使用该次配额。每局比赛结束时,只要符合5秒原则,审议申请均可以被接受。

(执裁指导)

“录像审议”的程序:

1、比赛开始前,本场主裁判员向拥有配额的教练员发放申请“录像审议”时使用的“青”、“红”审议牌;

2、比赛中,青(红)方教练员站立举青(红)牌向主裁判员示意,申请“录像审议”;

3、主裁判员暂停比赛,走近教练员询问审议内容并收取申请牌,回到场地中央并面向审议委员席,举青(红)牌并发出“青(红)方录像审议”的口令;

4、主裁判员告知审议委员审议内容后,审议委员进行录像审议。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机构代表可监督审议;

5、审议委员对比赛录像进行审议得出结果,填写“录像审议”记录单。审议委员、技术代表在记录单上签字后审议结果方可生效;

6、审议结束后由审议委员告知主裁判员审议结果,主裁判员执行审议结果后继续比赛(如申请审议方获得成功,主裁判员将审议牌交还该名教练员)。

四、申诉

在无法使用录像审议的赛事中,将采用下述申诉程序:

参赛运动队如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反对意见,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0分钟内,由参赛队代表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交纳申诉费2000元人民币。由仲裁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一)审议与裁决

1、审议时,与申诉方同单位的仲裁委员应回避;

2、必要时,可质询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查询比赛记录表、仲裁录像等物质证据;

3、由参加审议的仲裁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裁决,半数以上委员的决定为最终判定。仲裁委员会须在受理申诉后15分钟内做出裁决并形成书面报告公诸于众;

4、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该场比赛的最终判定。

(二)竞赛监督委员会有权对审议裁决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中国跆协依据本规则制定《跆拳道竞赛仲裁条例》,由仲裁委员会执行。

(注释1)

审议与裁决的基本依据:

——如果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或出现比分计算错误,或对青红方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将更改原判决;

——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执行规则时出现明显错误,可以更改原判决,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裁判员。

(注释2)

裁决结果与比赛结果一致或者出现平局时,则维持原判;与比赛结果不一致时,则更改原判决。

第二十二条制裁与处罚

一、组成:竞赛处罚委员会由比赛监督机构与仲裁委员会构成。

二、职责:依据《跆拳道项目纪律处罚规定》,负责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代表、裁判员、工作人员、代表队和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及比赛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罚。

三、发布:处罚决定由中国跆拳道协会负责发布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

出现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与比赛相关的事宜,根据该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决定。

二、与比赛无关的事宜,由比赛技术代表处理决定。

三、赛事组委会在各场地安排录像设备,对比赛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跆拳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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