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影响
2011年3月2日发布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学习与贯彻《危化条例》,领会与应用《危化条例》是安全工作者的必修课。通过比较344号令,新《危化条例》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影响至少体现在“两减少、两提高”。
第一,安全评价业务的频率减少
原《危化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新《危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新《危化条例》把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的频率统一调整为三年一次。据不完全统计,综合业务量将直接下降40%。虽说新《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也提出安全评价的要求,但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案)》修改意见的函(政法函〔2011〕66号)文件来看,其只局限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3大类、13中类、38小类中,目前这些行业企业基本都已经开展了安全评价工作,业务量几乎没有变化。
第二,安全评价业务的对象减少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这里言外之意就是“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企业”,如百草枯分装、双氧水分装、工业气体(无生产装置的)充装等。原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等文件精神确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在或将只需办理经营许可证即可,为此安全评价的对象也将直接减少十分之一左右。
第三,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提高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明确指出“对构成一级、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需要进行定量风险分析,计算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对评价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甲级评价机构的装备配备要求有新的提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20110928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工作网站,完善公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上网公开有关信息,并主动公布投诉和举报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安全评价机构的其他信息应及时在网上公开。将信息网上公开特别是评价报告网上公开情况,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文件的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过程控制有了新要求。
第四,安全评价人员的资质提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提出“专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专职服务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在现行规定不低于30%的基础上,按每年不少于6%递增,专业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安师执业证。”对技术负责人和评价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新的要求,或将日后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得是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文件对安全评价师的继续教育再次强调:“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对于安全评价机构中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继续教育管理。安全评价师在每三年从业登记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8个学时,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承担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评价单位的人员资质要求提出明确的要求。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资质范围应包括化工、港口工程、仓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机构应有2名以上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其中1名应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另1名应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
针对即将面临的“两减少、两提高”,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社会服务机构,务必要结合《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与需求,拓展思路,依托安全评价的人力资源,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开展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与评审服务,应急管理咨询与服务,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等工作,提高业务覆盖面,扩大业务能力。一方面发挥既有的业务,另一方面拓展新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