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克斯推理十诫&范·达因的推理小说二十法则 推理十诫

推理小说的世界让我无法自拔啊,难道我最终将会走上对完美犯罪疯狂痴迷的道路吗。。。

推理知识普及:

诺克斯推理十诫

从上世纪的二十年代到三十年代,流行着各种侦探推理小说的诫律,范.达因发表于一九二八年的<<侦探小说二十准则>>几乎到了街知巷闻的地步。诫律是一种很有趣的现像,无论对错,可以肯定是这些规范一定会引起激烈的争辩。
一九二八年,资深编辑暨作家隆纳德·诺克斯(Monsignor Ronald A.Knox,1888-1957)立下了著名的“推理十诫”,这十条诫律,首次出现在他本人编辑的书<<1928-29最佳侦探小说>>里,企图以此来引导推理作家的创作,十诫的创立对后世作家起着一定的警惕作用,但无疑其中的一些诫律在现今看来相当的滑稽和不符合现实,经不起时间的考验是一般戒律的通病,精明的作家也不会照单全收。

一、凶手必须早在故事的前半段出场亮相,而且他的思考脉络禁止被读者一览无遗。
二、理所当然的,故事中绝对不可存有超自然的力量或媒介。
三、绝对不允许有神秘的房间或通道。(乐阳注:原意应该是:绝对不允许有超过一神秘的房间或通道。)
四、禁止使用当下尚未发明制产的毒药,也不可利用繁复难懂、需要长篇解说的器械工具来犯案。
五、角色人物中,绝对不可以有中国人。
六、决不可透过意外事件和直觉能力来破案。
七、侦探自己绝对不可以犯罪。
八、侦探不可特意着眼于无关案情的线索,以免误导读者。
九、侦探身旁那位忠心却有点笨拙的朋友,绝对不可隐瞒其思惟;这个角色的智商,最好能在一般人的平均智力之下。
十、故事中禁止有双胞胎的设计,除非一开始就告知读者。

戒律的创立是一回事,有没有人去遵守又是另一回事,人在潜意识里是反叛的,换言之,戒律存在的那一刻同时也是在等待着人去破犯,我们都知道历年来不少作家或多或少都曾破戒,更有甚者,一名叫JosefSkvorecky的作家在一九八五年发表的一本探案集<<诺克斯神父的罪恶>>,将十条诫律逐一侵犯以讽刺它的存在,随着时代的迈进,七十年前的规律用在当今是多么的落后和过时。
因此,在二零零一年,十戒曾被更新如下:

一、凶手必须早在故事的前半段出场亮相,这绝对是最基本的因素,否则这部书就不能被成为侦探小说。而关于凶手不能是读者清楚其思路的人有点过于严峻,但作家同时应该避免故意的去误导读者。
二、故事中可以为了谜核的设计和环境而加入超自然的因素,但它们必须不能和最后答案有任何的关联。
三、允许神秘的房间或通道(如果环境需要),但不能作为犯罪方法的解释。
四、避免使用不为人知的亚马逊毒药,或新发明的死亡器械工具,除非你身为作家有那方面的资历。比如如果牛顿用他的力学知识写一本侦探小说,那是可以谅解的。但如果你连感冒药阿斯匹林可以致命都不知道,还是别胡乱发明新的毒药为妙。
诺克斯推理十诫&范·达因的推理小说二十法则 推理十诫
五、尽量避免角色人物中存在外国人,除非剧情需要或者你对他们的文化,思想行为有一定的了解。
六、避免透过意外事件来结案,因为这类小说在推理的解释和线索的运用上根本是不公平的表现。而且拜托在最后别对可怜的读者说:“天!我为什么现在才发现!”等令人愤怒的感叹词。
七、犯罪不应该是你一开始就把其描绘成可以信得过;不吃人间烟火的人。而如果你本意是把他设计成骗子在说谎,起码给出线索好让读者有个公平的机会去发掘。
八、一定要给出所有的线索,当然你可以把它们隐藏起来,但建议别运用以拼错字,或英美两国语言的差别等低级手段,因为如今的书排错版的情况太常见了。
九、可以利用书中的“华生”以提供读者错误的判断,当然这不是规定如此,利用常识吧,否则戏剧性何在?
十、不要企图以不可能的装扮来愚弄读者,比如女人装成男人,或相反等来迷惑熟悉他们的人,并通过他们精彩的演技成功逃离法网!因为这样妙想天开的事就连在莎士比亚小说里也不会出现。特别应该注意的是避免利用假发假胡须等。

*其中第5条:有色人种中不可有中国人。——在192X年的西方人眼里,中国人是具有神秘力量的种群。任何场合,有中国人的存在,就可能发生不在西人逻辑理解范围内的事情。

范·达因的推理小说二十法则
范·达因认为推理小说是一场智力竞赛,必须要保障其公平性。因此,他认为不能遵守二十法则的推理小说作家等于没有运动精神,且不值得尊重。在范·达因的法则里,除了详述其精神外,也会用讽刺的方式额外加注。其二十条法则的简要内容为:

1. 必须明确、公正的将所有线索呈现给侦探与读者。
2. 除了凶手的诡计,不得用写作手法误导读者。
3. 故事中不能掺有恋爱成分。
4. 侦探和凶手不能是同一人。
5. 必须经由合理的推理缉凶。
6. 侦探为了破案就必须要有探案的行为。
7. 必须要有命案来引发读者的正义感。
8. 不得使用占卜等超能力来缉凶。
9. 一部作品里,只能有一个(主要的)侦探。
10. 凶手必须要有相当的戏份。
11. 凶手不得是奴仆之辈。
12. 虽然可以有帮凶,但只该塑造一个主要的凶手。
13. 凶手不得以大型犯罪组织为后台。
14. 不得以(尚)不存在的手法行凶。
15. 必须贯彻唯一的真相,并为此提供读者线索。
16. 不宜使用太过华丽的文采。
17. 凶手不得是(有案底的)惯犯。
18. 不应以死者其实是自杀或意外死亡收场。
19. 凶手应有属于自己的犯罪动机
20. (为了凑成偶数)以下手法太过常见,务必避免使用:

* 凶案现场发现烟蒂,所以凶手应是瘾君子。
* 以各种手段胁迫凶手自白。
* 制作假指纹。
* 用替身制造不在场证明。
* (被害人的)狗不吠表示凶手是熟人。
* 凶手是双胞胎(之一)。
* 使用瞬间致死的毒药。
* 凶案现场在警方来到时才变成密室。
* 问案时,透过嫌疑犯的反应来缉凶。
* 结案前,侦探破解暗号(死前留言)找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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