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1955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南京***机电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233.2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2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10年3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以及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05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08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