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模式在《征管法》中如何体现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摘要】本课题从模式的概念入手,分析出税收征管的标准样式,提出了“执法服务并举”的征管理念和“严密税源管理、完善服务体系、科学税收征管、依法税务稽查”的24字“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并就这24字如何在《征管法》中体现,填补法律缺憾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税收管理 模式 法律 体现
一、由“模式”概念进行推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要分析“税收征管模式在征管法中如何体现”这个命题,必须先弄明白什么是“模式”。《说文解字》[1]中关于“模”是这样解释的:“模:法也。水曰法,木曰模,土曰型,金曰镕,竹曰范。”关于“式”是这样说的:“式,法也。”《辞源》[2]中关于“式”的组词有:式度(规制,法式),式则(法则,规范)。关于“模式”的概念,《辞源》解释说,所谓模式是事物的标准样式。
由“模式”即是事物标准样式的意义推出,所谓税收征管模式就是“关于税收征管的标准样式。”
依照这个概念分析,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之前到2003年7月实施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准确地说是对几十年来中国税收“征管方法”的高度概括,不能算作中国税收征管的“标准样式”。[3]
(一)“各税统管”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
中国共产党自从上世纪30年代创立税收,到40年代驱除日本侵略者,赶走蒋家王朝建立新中国,一直到80年代改革开放之前,税收征管都实行“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上门收(催)税”的方法。战争年代要夺取给养,进行税收的分工协作显然不具备可能性。建国之初我国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而这种征管方法与经济成分单一、税制简单的状况基本相适应,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要将这种“各税统管”的税收征管方法理解为那个时代“税收征管的标准样式”显然不具备科学性,只能说在计划经济环境下,中国的税收征管采取了一员到户,将所有税种和所有税收事宜全部处理,一员征收、一员管理、一员检查,到户催缴征收的税收管理方法。
(二)“征管查”三分离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发展经济、用制度保证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被列入国家发展计划。随之而来的是对经济伴随物——税收的重视,税收制度也由简单税制向复合税制转变。税收事业发展的同时税务干部队伍也在突飞猛进的壮大,税收人力资源枯竭的现实已经不再成为障碍。于是,各地在积极的探索中,将从事税收工作的所有人力进行了有效配置,分为征收、管理和稽查三部分,实行了三分离的专业化管理。1994年,一些地方在尝试中试行了“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方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是,这种管理也仅仅是一种管理方法的探索而已,不能代表当时税收征管“标准样式”。
(三)“集中征收”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大量进入税收征管领域,很多地方将有条件的纳税人集中起来进行管理,利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税收工作集中处理。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方法,并于1997年全面贯彻落实。这种征管方法将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现代化管理大幅推进。但这似乎并不是中国税收征管的“标准样式”,“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问题相继出现。2003年7月,“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征管方法出现。这种方法在原有30字方法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对税收管理的强化功能,税收管理基础得到了一定巩固。
但这也只能说明,这34字对当时税收征管方法概括总结得比较到位,离“标准样式”的税收征管模式还有一定差距。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企业已经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圈,跨国经营、跨区经营[4]等各种经营方式、经营手段层出不穷。加上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网上信息传递、网络商品销售,产品无场地、无中间环节直销等方式对传统商品经营方式提出了挑战,对税收征管更是提出了严峻考验。与此同时,“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税收征管方法使34字“征管模式”严重滞后,网上税务局使“集中征收”的总结轰然倒塌、失去意义。因此,34字不能代表当今中国税收征管的“标准样式”。[5]
(四)税收征管“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推理
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说明,作为“税收征管标准样式”的税收征管模式不能局限于总结曾经使用、正在使用的征管方法,而应该站在中国税收征管的至高领域,对税收征管的基本思想、基本宗旨、基本框架、基本类型等做出判断分析和理论概括。依照这一观点,目前中国的税收征管的理念应定性为“执法服务并举”,“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可推理概括为:“严密税源管理、完善服务体系、科学税收征管、依法税务稽查。”
(五)税收征管“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推理的主要依据
1、中国税收特别是30年改革开放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
中国税收征管方法从按地区、按行业、按经济性质实行的专查专管制度(驻厂专管制),逐渐向科学的、规范的税收管理迈进经过了30年,“征管查三分离”的分设,解决了税收征管权力过于集中,权力约束缺位、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问题;分责制约从“人”的角度上向前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计算机应用于税收是征管方法的一个重要环节,税收征管从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现代化管理转变;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实现了专管员由管户到管事的转变,同时,将“人”之间的相互约束推进到了机构之间和程序之上的制度约束,税收管理权限逐渐集中;纳税服务的管理理念逐渐渗入征管领域,税收管理型逐渐向执法服务型推进;税源管理理念,以信息技术支撑的企业纳税评估系统为税源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多年的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紧紧抓住了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科学征收、规范管理、依法稽查等核心和要害,为税收征管“标准样式”提供了实践基础、实证基础和事实基础,从实质上已经朝着“执法服务型税收征管”的理念迈进。
2、美国税收的基本征管模式
美国国内收入局自1998年进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改革之后,通过调整税务部门结构、捍卫纳税人权利等措施,建立起了富有成效的执法服务型税收征管模式。具体体现在:(1)税源监控严密化。日常交易通过银行,申请账号必须具有社会安全号,以社会安全号作为纳税代码并享受社会保险,并由此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实现对纳税人的认证、授权和监控。(2)征管手段现代化。现代化科技手段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建立全国性计算机网络,每个年满18岁的公民都必须在社会福利保险局计算机系统中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卡和社会安全号码。纳税申报、纳税核算、税款征收、催缴欠税全部实行计算机处理;(3)机构设置科学化。美国国内收入局按经济区域在全国设立7个大区,下设63个税务分局,共辖600多个基层分局,并在全国设立10个征税服务中心和1个总部税务信息处理中心。(4)部门之间协作化。通过法律化方式,在广泛运用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基础上,实行税务部门与银行、保险公司、各企业的计算机联网,定期将经济情况反馈给税务部门。(5)税收法律刚性化。美国的税收法律对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征管程序、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税务代理、违法处理、复议、起诉仲裁、免税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征税方(税务部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作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6)税务代理社会化。美国的税务代理比较普遍,社会中介机构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照法律办理业务,恪守为客户保密原则,且收费合理。(7)纳税服务优良化。美国的纳税服务系统十分发达,纳税人权益维护办公室主要是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解决纳税人在纳税中的有关问题,保证纳税人通过正当渠道迅速解决与税收有关的问题。美国国内收入局每年都提供各种教育和服务,帮助纳税人理解和完成他们的税收责任。美国政府的许多网站都有提供纳税帮助的服务内容。民间的商务报税公司更是随处可见。美国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为中国税收征管“标准样式”提供了有力的理论证明和追求目标,中国税收征管的实践已经朝着这种理论证明行进,并且脚步越来越大。
二 、税收征管理念及“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推理架构
执法服务并举 |
严密税源管理 |
完善服务体系 |
科学税收征管 |
依法税务稽查 |
部 门 合作 |
信息共享 |
完善的纳税人权利体系 |
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
科学税收征管理念 |
科学布局征管体系 |
科学运用征管手段 |
科学实施征管方法 |
税收征管社会化 |
健全税收法律制度 |
稽查权力刚性化 |
强化稽查监督职能 |
健全纳税人信用缺失体系 |
三 、税收征管“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在《征管法》中的如何具体体现
“执法服务并举”的税收征管理念和“严密税源管理、完善服务体系、科学税收征管、依法税务稽查”的“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在理论上可以贯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的整个结构中,但作为“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来说是对整个税收征管提出的“具体标准”,必须体现在《征管法》的各个环节当中,并不断经受税收工作实践的检验,使税源、服务、征收、管理、稽查、法制等各个环节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地接近“标准”。
(一)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应该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第一环节和决定性环节,税源管理的严密程度决定着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个质量和效率。因此,现行《征管法》中的“税务管理”应该构成税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并在其基础上加入“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推理的以下内容:
1、部门合作。《征管法》对于管理部门的相互合作规定处于真空状态。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完全靠部门领导之间的关系或有关部门的协调,各自管理、各自为政现象较为严重。如今,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税收作为组成国家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应该定位在国家发展的命脉地位上。因此,用法律形式固定工商、国税、地税、银行、财政、海关、公安、企业等社会各部门的合作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建立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抓住税源,也能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效率。同时,站在全球经济发展的角度上,中国税收征管只有实现全部管理部门的合作,查补部门之间的管理漏洞,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同时维护好各国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
2、信息共享。与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相对应,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征管法》没做具体规定。各个管理部门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各个管理系统各自为政,一个部门一个原则,一个部门一套系统,相互数据不共享,资料不传递,注册、开户、管理各成系统,形成部门之间的管理信息壁垒。而现代科学技术已经为税源管理提供了有力手段,区域税收信息共享[6],不同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同一管理部门内部机构信息共享已经成为可能,只要国家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信息共享的规定,从整个源头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征税都会成为可能,全国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也会成为可能。因此,《征管法》应该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领域规定信息共享及其法律责任。
3、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方法在《征管法》中没有体现,但其科学寻找税源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肯定,其评估的内部管理性和处理的外部行为性使其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税收管理手段。因此,《征管法》应该从三个方面明确法律责任:(1)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2)明确纳税人更正申报和自查补报的权利。明确纳税人自查补报或经过税务机关辅导补报的税款,在更正申报后免于处罚;纳税人自查补报的,应在稽查部门下达稽查通知书或实施稽查工作前自查补报的免于处罚;(3)明确纳税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处罚权限。a评估部门对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是由有关职能部门作出,还是由纳税评估部门作出,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b明确稽查部门否决纳税评估部门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法律应该明确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属于纳税人原因的,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属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建议形成的,税务部门承担责任;并非完全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建议形成的,责任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进行权责划定;c明确评估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或计算性错误造成的申报偏差或情节较轻问题的免责规定,和涉税问题严重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度。
(二)服务体系
现行《征管法》并没有专门的章节规范对纳税人的服务体系,纳税人权利也是分开在各个章节中叙述,这使现实工作中对纳税人的服务缺乏保障,纳税人应该享受的权益范围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推理中拟单独设立专门章节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
1、建立纳税人权利体系。现行《征管法》中涉及纳税人权益的条款达18处[7],涉及纳税人18种权利,这充分说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权利有保护意识,但这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相对于“执法服务”的总体要求和“完善服务体系”的“标准样式”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征管法》应该以真正意义上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为主线,充分考虑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明确纳税人税前的财会设置权、建议权、知情权;税中的延期申报或缴款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减免权、申辩权、拒绝合作权、申请听证权;税后的保密权、申请退税权、求偿权、监督检举权等。特别要作以下规定:(1)保证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税款使用的咨询权、监督权等体现税收“用之于民”方面的权利;(2)保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检举权和控告权、信息获取权、保密权和隐私权;(3)对纳税人权利的行使程序作明确规定;(4)对纳税人行使各项权利的途径作明确规定。这样不但有利于纳税人直接充分行使权利,而且可以呼唤社会对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增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与光荣感。
2、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作为专题写入《征管法》是“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推理的重要内容,这可以充分表明一个国家对做出贡献的纳税人充分的尊重与崇敬。(1)要明确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义务;(2)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该为纳税人创造信息化服务体系。包括a:网络、电话、银行卡等多种申报系统和财、税、银、国等部门的一体化信息系统;b:信息化的税法咨询系统、税收服务系统;c:同城通办税收信息系统[8]等,使纳税人只要在有网络、电话等现代信息系统的环境下,就可以在统一数据库支撑下轻松办理纳税申报、税法咨询、纳税查询、税款缴纳、纳税投诉等诸多事项,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无区域[9]税收服务。只有在科学的基础上用法律固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硬件服务设施[10],才能最大程度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3、明确中介代理地位。现行《征管法》只明确了税务机关一方为纳税人服务的规定[11],没有形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良性的服务互动机制。因此,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税务中介经验,在法律中明确税务代理的地位和作用,使纳税人一方面享受税务机关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税收服务,同时享受代理机构及时、便利、快捷、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既服务纳税人又服务国家税收的积极作用,体现注册税务行业的涉税鉴证职能和涉税服务职能。
(三)科学税收征管
现行“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管。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具有明显的不科学性:一是集中征收给部分纳税人带来不便。现行“征管模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形成了一种集中的处理系统,但对部分纳税人来说纳税困难却是不言而喻的。有的办税服务厅每到申报季节门庭若市,排队等候让纳税人十分难耐。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有的税务部门模仿银行部门对系统进行改造,引入办税服务自动叫号系统,但这一制度的本身也只是将纳税人“站着等待”变成了“坐下来等待”,并没有改变需要“等待”的最终结果。而有的纳税人由于路途较远,来往办税服务厅一次需要几个小时甚至一天的时间。因此,集中征收在带来部分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部分不利,体现出集中征收的某些不科学性。二是集中征收在现代科技冲击下已经意义不大。由于很多办税服务厅在集中办税期间每天要接待成百上千纳税人[12],这种征收压力促使税务部门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集中征收进行变革。网上税务局的开通为集中在城市且信息技术应用比较发达和方便的纳税人提供了福音。网上申报、信息提醒、网上纳税等现代化纳税方式使“集中征收”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这些从办税服务厅里分流出去的纳税人对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否定。因此,“科学税收征管”必须也应该在理论上得到承认,并且在《征管法》中有所体现:
1、在《征管法》中确立“科学税收征管”思想
明确科学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转变整个管理理念的根本,只有从思想上树立科学的理念,才能建立科学的管理方法,才能依据各地纷繁复杂的税收征管实际,采用针对实际情况的征管方法:(1)对于电子商务建立电子化网上征管系统和电子化网络化税收监管服务系统,实行网上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2)在信息技术相对完备的大城市,尽可能采用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网上办税、同城通办[13]、纳税人自主办税等现代化税收征管方式可以大量使用,强化信息管税措施;(3)对信息技术相对较弱地区的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在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窗通办[14],还可以尽可能实施分类管理等诸多征管手段;(4)在信息技术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实行按季度申报、按年度申报[15]或税务部门设立征收点或实施税务代理等灵活多样的征管方法,体现税收征管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
2、堵塞信息技术条件下的法律漏洞
(1)明确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由于具有营业活动扩大化[16]、运营距离弹性化[17]、双方交易匿名化、产品数字化[18]和交易规则不确定化[19]等特点,给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很多难题。所以,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网上交易的税收管辖权问题,是由买卖双方一方所在税务部门管理还是由网络所在地税务部门管理,是由网站服务地税务部门管理还是由注册地[20]税务部门管理。
(2)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据统计,2009上半年,仅淘宝网一家网站网上交易额达就达809亿元人民币[21]。这些网站以及网站背后提供货源的商户都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由此带动的快递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是否纳税都有待确定,《征管法》也没有明确其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应当像对销售有形货物的纳税人一样对网上纳税人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没有履行纳税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有法可依。
(3)明确网络避税的法律责任。如今,电子商务已经涉及到相当多的跨国公司,国外对避税、逃税和节税的概念非常敏感。那么,如何约束国外买家、卖家的交易行为,正确界定网上有些行为是属于避税、逃税和节税非常关键,必须在实践基础上尽快用法律明确网络避税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稽查
现行征管模式强调“重点稽查”,这与依法治税的宗旨还有一定差距,必须强调税务稽查的法制性。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承担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税务稽查承担着系统审计性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实施专项整治、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维护纳税秩序等重大责任。因此,税务稽查必须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并在《征管法》中填补稽查方面的法律漏洞,使这一理念得到体现:
1、明确法定条件下的强制取证权。稽查部门在法定条件下的取证权力在《征管法》中无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依法稽查工作的开展,使纳税人很可能销毁或转移涉税证据,给稽查工作造成被动。因此,应该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条件下有强制取证的权力。
2、明确税收保全措施前置规定。重点稽查下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实施中操作性很差,因此必须明确在稽查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有证据证实纳税人偷税税额较大且明显有转移、隐匿商品、货物,逃避纳税义务的,应该责成纳税人预存税款、罚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对拒不预存税款、罚款或不提供纳税担保的,可提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稽查的含义绝对不是单纯针对纳税人的依法,用法律限制税务部门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依法稽查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适当降低处罚标准,合理规定处罚幅度,使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法制的范围内。
4、严密偷税概念内涵。现行《征管法》中对于偷税概念内涵的确定缺少主观故意规定,偷税的手段罗列不完备,造成对偷税认定上的歧义。因此,正确界定偷税概念的内涵是实施依法稽查的关键,应该在主管故意、偷税手段、客观事实等三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特别是针对电子商务中偷税的方式、方法以及造成的偷税后果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便于在依法稽查过程中进行处理。
5、明确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现行《征管法》对于偷税情节轻微而且有立功表现的纳税人没有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有关规定,这不利于纳税人改过自新,也不利于重大案件的侦破和正常税收法律秩序的维护。应该积极借鉴其他法律的有关免责规定,将这一情节予以明确。
6、明确利用其他手段逃税纳税人的追缴和处罚规定。目前,利用破产,改制等手段逃税的纳税人呈现增加趋势,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破产保护法,并充分结合中国企业实际情况,对利用企业申请破产、借口改制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的,在法律中明确追缴手段和处罚幅度。
7、明确高收入者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处罚规定。高收入者不进行纳税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而现行《征管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造成对特殊行业、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处罚的缺失。因此,法律必须明确界定高收入者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的性质和处罚措施,使依法稽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严密税源管理、完善服务体系、科学税收征管、依法税务稽查”的24字“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要突出的中心就是执法服务并举,执法服务并举是对“标准样式”即征管模式推理的全面总结和界定,也是对整个中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总体要求,其目的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服务的基础上体现税收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从而最终实现税收征管依法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的本质。因此,税收征管工作必须紧紧跟随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科学税收征管,实现执法和服务并举的终极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工作手册》2007年7月
2、《陕西财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陕西省志·税务志》资料
4、王合银:《中国民营经济周刊》网络版2007年8月17日《业界分析:专家谈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途径》
5、姚长辉《征管法要修改》《中国财经报》2008年3月18日
6、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7、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8、李晓春《税收征管如何适应电子商务》涉外税收2000第7期
9、百度邹城国税吧《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美】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21世纪简史》湖南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陈金洲《纳税人权利体系初探》法律教育网2005年12月15日
12、《陕西国税积极开展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讨论》《国税信息专报》2009年8月19日
课题组组长:王谦英
成员:尚志龙、王雪绒
执笔人:王雪绒
[1] 许慎撰,段玉裁注,网络版
[2] 线上辞源
[3] 以下资料参考《陕西财政志》、《陕西省志·税务志》有关内容
[4] 跨区经营是指跨省之间的省际经营
[5] 本段内容参考《世界是平的》有关内容
[6] 区域税收信息共享包括省际、区际、县际之间的信息共享。
[7] 参考《征管法》有关条款
[8] 同城通办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达到同一个城市通办,同一个管理区域通办,同一个省通办,并最终可以达到全国通办。
[9] 无区域税收服务指税务机关可以为任何纳税人提供服务,无管户限制;纳税人可以享受任何税务机关的服务,无地域限制。
[10] 硬件服务设施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行使管理权限的一切硬件管理措施、服务措施和手段。
[11] 《征管法》第七条
[12] 信息来源于西安市国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13] 这里指的同城通办指区域同城通办,就是在一个城市里的任何税务机关可以办理相应的涉税事宜。
[14] 一窗通办是指在一个窗口就可以办完所有的涉税事宜。
[15] 信息来源于陕西国家税务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
[16] 现在的电子商务已经扩大到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
[17] 很多网上购物实物调配地点不确定,配送中心或者离购物者很近,或者离购物者非常遥远,其距离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18] 很多网络产品都是数字产品,不需要实物配送,只需要网上传递就可以完成交易过程。
[19] 网络公司为了推介产品会以消费者需求为原则,在付款、货物配送等各个环节使用不同的交易规则。
[20] 网站服务地和网站注册地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
[21] 2009年8月13日CCTV1、新闻频道《朝闻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