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现阶段中国经济的本质是“以回扣为导向的经济运转模式”;回扣就像市场经济的润滑剂,只要有交易的存在,就有回扣现象的发生,回扣现象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社会的各行各业中。
医疗行业的药品回扣现象由来已久,人尽皆知。回扣现象破坏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败坏了医疗行业和医生队伍的整体形象,加剧了医患间的矛盾,也成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幕后推手,成为不合理用药、大处方、大检查的根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诟病。
搜索百度“药品回扣”,可以看到几百万条的记录和报道,详细描绘了近些年医药行业药品回扣的现状。药品回扣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社会各界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不深恶痛绝,都希望医药行业能够成为阳光行业,然“药品回扣”屡禁不止、越演越烈,报刊媒体频繁曝光,行内人士则讳莫如深,药品回扣现象成为一个行业内部难以启口的话题。
药品回扣的产生过程
90年代初期,药品销售基本通过商业公司进行,此种销售模式不与医生接触,为了刺激医院多进药,生产企业开始在药品外包装上做文章,出现了“饭盒”、“保温瓶”、“锅”等五花八门的包装,通常医院进药后会把包装收集起来,再分发给医护和药房人员,当时尚没有明确的药品回扣之说,但是这种方法却大大的促进了药品的销售。可以说这就是药品回扣的雏形。
随着90年代中期医药代表的出现,药品的销售开始直接与临床科室和医生接触,科室会、产品说明会、新产品发布会等销售方式广发使用,此时的各种活动并没有与现金挂钩,企业在会议上只是提供一些印有产品或厂家名称的“笔”、“处方签”、“日用品”等叫做“产品提示物”的物品,记得当时医院常有医护人员为了领取产品提示物而排长队的现象的发生。
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提示物已经不能刺激医务人员进药和开药的热情,会议演变成了发放“交通费”、“辛苦费”、“礼品”等形式,且价值逐渐提高,从几十块钱,到100元、200元,甚至几百元和上千元,期间医生开处方与现金直接挂钩,且形成了行业最初的医生收取10%药品零售价格的潜规则。医药行业药品回扣现象就此正式出现。
近年来,虽然国家加大了打击药品回扣的力度,制订和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但是回扣现象越演越烈,以学术名义组织国内外旅游,以科研费、临床观察费刺激药品销售等多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大行其道;医生收取10%的潜规则也被20%、30%所取代,个别品种甚至达到50%;药品回扣的现象不仅体现在医院的药品使用环节,也向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如招标、医保、物价等延伸。原本是一片净土的基层医疗机构,随着集中采购制度的实施,也被药品回扣渗透。
药品回扣折射的行业问题
药品回扣现象已经成为行业的毒瘤。短短的二十年间,其迅速蔓延,并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折射出的是医疗行业现行不合理的机制。其中“以药养医”的体制是药品回扣现象的根源,不合理的药品价格加成管制、医院的垄断地位、管办不分的机制、分配制度的不公都为药品回扣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在以药养医的体制下,药品成为了医疗机构的利润源泉,顺价加价15%的价格政策,使得药品价格越高,医院收益越大,更是推波助澜,药品价格虚高严重,且药品价格没有最高只有更高。由于国家对医疗机构缺少必要的投入,医疗机构在自给自足的机制下,高药价满足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趋利性;管办不分使得医疗机构对于医生的药品回扣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丧失了对药价虚高危害的敏感;药品监管机制缺失则导致药品销售的同质化竞争严重,药品回扣成为销售的最直接方法,倒逼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采用各种手段提高药价,用高额的药品回扣适应“价格越高越好卖”的医疗市场潜规则。
药品回扣现象严重的影响了医药行业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医患矛盾。新医改实施三年,针对于上述问题政府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并与2006年以后持续性地进行了专项的《严厉打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活动,然而效果有限。近期出现的多起“杀医事件”,集中地体现了医患矛盾的突出。
三年来,虽然国家处理了一些关于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的大案要案,两高院也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但是这个被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是治疗回扣特效药的法律,并未起到应有作用,一些医生吃回扣被查出之后,只是在医疗系统内部处理了事。国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医疗机构和医生中“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依然普遍存在。
药品回扣有明暗之分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我国法律和财务规则,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将回扣分为两类,即一种是明回扣,也称为明折明扣,采用“账内明示”的方式进行处理,一种是暗回扣,采用“账外暗中”的方式处理。此两种由于性质完全不同,法律的处理方法也不一样,一种是合法的,一种是违法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在认定商业贿赂遵循的法律之一,第八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明确说明:“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可见,国家严厉打击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是指这类以“账外暗中”为特点的回扣,而明折明扣并不在此范围。
如果药品回扣能够从暗到明可以说是药品经营秩序正常化的一种回归,是一种管理的进步,对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