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 高新科技企业税收优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

为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0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企业相关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照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项的标准和口径,区分不同研发项目,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

二、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将辅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备查。

三、凡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

四、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一)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按照上述定义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判断依据和方法

  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对其判断标准与四、(一)、1及2款定义的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标准相同。

  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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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
  注: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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