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能否单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垫付的诉讼费用
不能单独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无执行标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让原告垫付无法律依据,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移交执行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法院预收的费用应当退给胜诉方。
适用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