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何时废止?
劳教制度废止的时间点是从何时起算?马怀德介绍,劳动教养制度废止的时间应该从设置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文件被废止时起算。“换句话说,从1957年、1979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两个(劳动教养)文件,这两个文件什么时候废止,那么劳动教养制度就从法律意义上废止。这个文件被废止之后,就意味着今后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人实施劳动教养。”
刘仁文研究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一个正式废除劳教制度的法律文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一个《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这个决定的内容大概是这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不再使用劳动教养制度。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法规同时失效。’这样劳教制度就彻底废止了。”刘仁文介绍,采取这样一种简单明了的办法,是因为这样可以给国内外一种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印象,至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再行研究。
正在执行劳教的人员该如何处理?
此前媒体报道,多地劳教人员获释放。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在教人员应何时被释放呢?
马怀德介绍,已经生效的劳教决定是有效的,不会随着法律的废止而自然无效。“劳教制度是废止不是被撤销,法律文件的废止只会向后发生法律效力,不会溯及既往。”马怀德介绍,按照法理,目前在教的劳教人员应继续执行劳教决定直至到期。
刘仁文研究员介绍,由于近年来实践中对劳教的审批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至一年半,到今年底绝大部分在教的劳教人员都应当到期。这样,继续留在劳教所的劳教人员就剩下很少了(不包括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可以在他们劳教期限届满时再释放,因为离届满时间已经很短,而且对他们的处理是根据过去有效的法律法规决定的。当然,也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前述《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时,一并将这些剩下的为数不多的在教人员直接以“特赦”的方式提前释放。
张荆教授与刘仁文研究员的意见略有不同,他认为应当不存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统一解教问题。
张教授介绍,全国约有劳动教养管理所350余所,2008年底统计约收容劳教人员26万人,收容劳教人员主要为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者,还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员。根据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已经暂停新的劳教审批,另外,劳动教养人员多数劳动教养期间为2年以内,劳动教养3~4年人员很少,今年内在不增加新的劳教人员的基础上,相当数量的劳动教养人员将期满。到明年年底基本可以全部解教。
他建议,根据各省市关押服刑人员的状况,可以考虑利用劳教场所腾出来的设施,建立轻刑监狱,实现重刑与轻刑服刑者的分开关押,条件更好的地区,可考虑利用原有劳教场所建立分类关押监狱,如,财产犯罪类、性犯罪类、暴力犯罪类监狱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科学的分管分押,完成现代监狱的转型。另外,对于部分大城市在本地判决,回原籍服刑的人员,也可以考虑就地关押,以减少移动过程中的司法成本。
劳教制度的从业人员如何分流?
刘仁文研究员建议,在废止劳教制度的同时,有关部门针对劳教系统的,要肯定广大劳教干警的付出,即劳教干警不会“失业”(现有劳教场所除继续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外,还可成为强制医疗、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场所和轻刑犯服刑场所,相应地,劳教工作人员也应根据新的工作对象进行培训),而且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他们的待遇不致因此降低。
张荆教授介绍说,目前,劳教场所大都挂两块牌子,一块是“劳动教养管理所”;一块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劳教制度废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的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然存在,原劳教场所的部分工作人员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培训,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戒毒工作中。以往的强制戒毒工作大体分为三部分,一是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即对吸毒成瘾者进行3-6个月的强制戒毒,或称“急性脱瘾期”的强制戒毒,全国约有床位11.6万张;二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劳教戒毒所,主要是针对戒毒后复吸者的戒毒治疗,全国约有床位14.3万张;三是民间自愿戒毒机构,主要有民政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街道办事处、民间医院管理,约有床位近万张。
他建议,劳教制度废除后,将前两类强制戒毒机构进行调整,将公安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合并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戒毒效果,同时,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原劳教场的工作人员有新的工作可做。
容留吸毒、卖淫、赌博等人员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淫秽物品的行为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如果“屡教不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在实践中,这些人员常被处以劳动教养。劳教制度被废止后,如何处理这些人员成了法律难题。
马怀德老师介绍,目前“强制性教育措施”到底是什么?法律不明确,劳动教养肯定是其中的一项。现在,劳动教养制度面临废止。这三类人员该如何处理,亟需出台新的法律来明确。“如果采取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立法机关应尽快明确教育措施的方式,场所和期限,不能没有具体操作程序随意为之,这显然与我们的法治精神不相符。”而以前被处以劳动教养的其他违法行为,面临着分流,一部分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一部分构成轻微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张荆教授有不同意见,他介绍,目前不少省市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初始教育在司法所内完成,建议可以利用原有劳教场所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初始教育地,在该场所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个月左右的集中法制教育、社区矫正规章制度教育、心理咨询,强化初始教育的功能。另外,可以考虑利用原有设备和增添新设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也可以对有3-6月即将出狱服刑人员,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走向社会后“自食其力”的能力。同时,原劳教所的工作人员可根据上述工作内容进行分流。
如何设立劳教替代制度?
刘仁文研究员告诉记者,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社区矫正法》。目前实践中社区矫正只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人。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类似“行为监督”的干预手段,即对那些所谓屡教不改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如果经过专家小组评估后认为其极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行为的,在判处治安处罚或刑罚的同时,附加由法院判处一定期间的“行为监督”(初步设想为1-6个月),对其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矫正和治疗。由于“行为监督”是一种在社区中执行的保安处分措施,所以相比起传统的劳动教养来,其严厉性要大大降低。
此外,刘仁文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后,应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相应完善。具体可分两步走,一是近期需要做的,如把刑法上的拘役刑起点由一个月下调至15天(两种以上行为的下调至20天),以实现两法的无缝对接。二是从长远看,应在我国刑法中建立重罪、轻罪分层制度(相应地,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重罪、轻罪的不同诉讼程序,轻罪的程序应较之重罪更加简化),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拿出来,并入刑法中的轻罪部分。
对此,张荆教授建议将劳教处理的部分案件上提适应刑法,按刑事犯罪起诉,将一部分案件下放,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作治安处罚。并扩大《刑法》中的缓刑范围,可考虑设立附带保护观察、社区服务、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内容,通过社区矫正方式部分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犯罪心理矫正,公益劳动,转变其犯罪人格,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但是,马怀德不赞成这种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的做法。马老师认为,无论“轻罪”还是“重罪”都会影响到一个人的前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的影响较大,会影响到个人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被处刑之后,难以回归社会。”马老师建议建立“教育矫正制度”。马老师构想的教育矫正制度与劳教有四点不同:第一,教育矫治法是由立法机关的通过的法律,而不是以文件形式存在的制度。第二,程序有区别。“我希望教育矫治是公安机关申请,法院裁决的一种处分方式。而不是由一个机关说了算的。”第三,期限最长不要超过一年,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就可以。第四,场所有变化,被处罚的人员不一定被关押起来,地点可以多元化。“比如在工读学校、医院、社区,根据违法的性质等结合多个因素,确定执行场所。这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待遇也会有变化。对个人回归社会是有利的。”
如何防止“劳教二代”出现
“在制度设置上,要让司法机关参与这种限制人身的处罚决定中,不能由一个机关来决定,还有就是我们的新建立的教育矫正制度,不能用于涉诉涉访人群。”马怀德老师认为,目前应该警惕的是,新制度的建立要防止称为“劳动制度”升级版,或者“劳二代”。
张荆教授认为,应更加彻底的改变劳教制度,“劳教制度不利于人权保障,而且对象不确定,并不断扩大化,以及法律依据不足。建议劳教制度彻底废除。不再制定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相近的相关法律。”
刘仁文研究员介绍,除此次被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我国还存在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例如,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根据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实行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又如,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收容教养制度。根据1982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公安机关可对被处收容教养的少年剥夺长达1-3年的人身自由。再如,针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戒毒制度。还有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这些制度都与劳教制度有一样的弊端,劳教制度废止后,应对考虑对这些制度进行改革,防止这些制度替代劳教制度。
原标题为“专家谈劳教后时代:全国350余劳教所该走向何方”
专家:将来应取消公安治安处罚决定权 全纳入刑法
《法制晚报》2013年12月24日13:59作者:纪欣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 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就上述议案向会议作说明。
杨焕宁指出,劳动教养制度施行50多年来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劳教制度决定后,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解除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能转变和劳动教养场所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尽管废除劳教已经成为定局,但对后劳教时代的法律完善,却是众说纷纭。
12月1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家们齐聚一堂,在“当代刑法思潮论坛”上,就“后劳教时代”的中国法律路径选择进行深入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将现有的劳教对象做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处理的改革方案。
设治安法庭承接原劳教案件
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熊秋红研究员提出,劳教制度取消后,对于原属于劳教范围的12类违法人员,做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
其中,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重,具有较强犯罪本质的违法行为,可通过司法解释纳入刑法之中,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处理。如,危害国家安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结伙杀人、抢劫、强奸……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纳入行政化处理,这部分案件可称为治安案件,如扰乱社会秩序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并且屡教不改的。
这类案件在性质上和特点上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有别,也可以由法院来解决。法院需增设专门的治安法庭来处理此类案件,采用相对快速、简易的方式加以处理。
该方案不改变我国目前行政处罚与刑罚相衔接的法律架构,有利于解决劳教与刑法调整对象“同类重叠”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同质交叉”问题,有利于严格控制公安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符合法治化的要求。
该方案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所做“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完成的。调研对来自北京、河北、江苏和重庆四地的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教学研究机构的55人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
我的主张是扩大刑法的犯罪范围,让尽可能多的违法行为进入到刑事程序。法院可以建立轻罪法庭或者治安法庭予以承接。
反对出台《违法行为矫正法》最终取消公安治安处罚权
废除劳教制度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免某些机关和个人滥用劳教制度以剥夺公民的正当权利。废除之后,对于要出台《违法行为矫正法》的观点,我是持反对意见的。
对于停止劳教后,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陈教授的主张是扩大刑法的犯罪范围,让尽可能多的违法行为进入到刑事程序。至于大量犯罪案件进入到刑事程序中来,法院能不能承受的问题,陈教授认为可以建立轻罪法庭或者治安法庭予以承接。
国外的刑法包括重罪、轻罪和违警罪,相比较之下,我国的刑法实际上是一个包含重罪以及部分轻罪的“小刑法”,大量的轻微犯罪都交由行政机关去处理,导致行政处罚权膨胀。劳动教养废除后,只剩下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而行政机关有权决定剥夺公民个人人身自由的做法本身是和“国际人权公约”相悖的,也违背了法治的一般原则。因此,陈教授的想法是把那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综合起来加以考虑,将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取消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权,全部纳入到刑法当中来。
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考虑把《治安管理处罚法》改为《违法行为矫正法》,然后在法庭设立一个治安法庭,由法庭来决定这部分人是否要受到处罚。
劳教制度的后续改革问题,涉及到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结构性调整,如何能够调整得更好一些,需要学者的智慧,同时也需要政治家的勇气。
对以前属于劳教对象的部分人员可以通过财产刑处罚。比如,有赌博行为的人以前要劳教,现在就可以将赌博定为犯罪,然后以罚款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罚。
将赌博归为犯罪并处罚款刑
行政权在中国一直是比较强势的,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制定一个新的法律以完成劳教制度的改革,未必是一个最好的方案。因为《违法行为矫正法》实施的对象应该是违法的人,那么什么叫违法行为?
例如,为实现某种诉求而上访,算不算违法?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因而殴打领导是不是违法?可以看出,该矫正法在实施对象的控制上是很难得到确保的。
很多学者认为,劳教制度取消后在法律上会出现很多空当,需要新的措施、新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和填补。
周光权认为,原有的劳教对象实际上是可以被《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覆盖的。
周光权谈到,从1月份中央发出信号,到各地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到现在这么长时间,在社会治安方面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这说明劳教制度取消后在法律上并没有空当的存在。
所以,既不需要来制定什么轻罪,也不需要对现有的治安管理法律体系进行大的调整,包括增设新的法律和新的机构。
如果要说改革的思路,可以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可以增加一些新的财产刑刑种。以前劳教对象中的部分人员是可以通过财产刑的途径来得到解决的。比如,有赌博行为的人员以前要劳教,现在就可以将赌博定为犯罪,然后以罚款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未来需要增设新罪,但是增设新罪不完全是为了适应劳教制度的改革。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立法者已经释放了一个很明确的信号,即犯罪圈的扩大。比如,危险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经被增设为新的犯罪罪名。因此,增设新罪是一个大趋势,跟劳教废除没有直接的关系。
最后,在劳教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增设新的法律、新的机构之后可能会带来的一些负面的东西,才是特别需要我们担心和预防的。
废止劳教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一个自然过程,这个过程给我的感受是,未来我国的死刑废止之路会与劳教废止一样。
卖淫嫖娼劳教也被废除强制戒毒须有前提条件
废止劳教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一个自然过程,这个过程给我的感受是,未来我国的死刑废止之路会与劳教废止一样。也就是说,未来被判死刑的人会越来越少,死刑制度也就会走上自然地,慢慢消亡之路。
强制戒毒未来的改革方向应该是修改《戒毒法》,如果要决定对某个人强制戒毒,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实体条件,首先是这个人犯了罪,且吸毒成瘾与犯罪存在心理学上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这个人免予刑罚处罚或宣告缓刑的,则需要对其进行强制戒毒。
第二个条件是程序条件,强制戒毒必须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并宣告,这是强制戒毒的发展方向。必须强调,吸毒行为犯罪化的走向,是不可取的。
废止劳动教养意味着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劳动教养也会被废除。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和1993年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确立了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其实也是一种广义的劳动教养措施,由于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是犯罪,所以,对于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一并考虑予以废除。
最后,剥夺公民自由的制裁措施,无论其名称叫什么,都需要由人民法院通过正当程序判决、裁定,而不是由政府直接决定,所以,未来努力的法治发展目标是进行法律改革,用20年左右的时间考虑废止行政拘留。 本版文/记者 纪欣
后劳教时代的刑法结构完善"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4年01月02日 09:43 来源:中国社科院法学网周维明 王栋http://law.cssn.cn/fx/fx_cgzs/201401/t20140102_933600.shtml《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后劳教时代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关注。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为首席研究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社会稳定的刑事法治保障"项目组于2012年底将"后劳教时代的中国刑法结构完善"确定为2013年的子项目来加以重点攻关。近一年来,项目组围绕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以及后劳教时代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相继提交了多篇内部研究报告,撰写并发表了系列论文。在此基础上,项目组按计划于2013年11月17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后劳教时代的刑法结构完善"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党校、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河南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南检察官学院等教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延庆县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人士共8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由于在研讨会召开的前两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刚刚公布,此次研讨会恰巧成为中央宣布废止劳教制度后法学界首次召开的探讨后劳教时代刑法改革的会议。与会人士在衷心拥护中央废止劳教的决定的同时,也充分肯定法学所项目组迅速研讨后劳教时代的相关制度安排的重大意义。
开幕式的主旨发言由刘仁文教授主持。
第一位发言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教授,他首先代表法学所李林所长、陈甦书记对各位嘉宾莅临法学所表示欢迎,对以刘仁文教授为首席研究员的项目组在推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陈泽宪教授指出,劳教制度废止后,对原劳教对象会有一个分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重视法治程序保障的作用。他还提到,劳教制度废除后,会存在一个如何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待劳教在历史上的作用的问题。
第二位发言的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他重申了劳教制度废止的背景和必要性,呼吁重视劳教制度废止后现有被劳教人员的处理和劳教机构的转型问题。
第三位发言的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他强调了《决定》中多处提到法治改革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将原劳教对象分别吸收到不同法律部门中加以区别处理。
第四位发言的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他回顾了劳教制度兴废的历史,分析了后劳教时代的立法选择问题。
第五位发言的是司法部原副部长、现任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长的范方平先生,他高度评价了此次研讨会的前瞻性、现实性和必要性,介绍了实践中的一些情况。
在接下来的主题发言与讨论中,与会人士畅所欲言,各抒已见,纷纷为后劳教时代的刑法改革及相关制度安排建言献策,其中既有不同观点的碰撞,也有达成一致的共识,会场气氛十分热烈。
主题发言的 第一单元围绕"刑法结构与刑罚结构"而展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罗庆东副厅长共同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阮齐林教授,他认为,劳教制度的废止,使中国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进入后劳教时代,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体系由三元(治安管理处罚、劳教、刑法)简化为二元(治安管理处罚、刑法),制裁层次简化,更加合理。
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世洲教授,他论述了废除劳教制度的基本根据,并根据"对现有的法律体系震荡最小"、"对社会的保护效果最好"这两个原则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法。
第三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的袁林教授,她分析了当前社会治理模式下刑法可否替代劳教,得出不能以刑法替代劳教的结论。
第四位发言人是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李瑞生教授,他指出,后劳教时代正处于风险社会的鼎盛期,是仇恨犯罪多发的时代,立法机关必须在坚持保护法益必要原则、科学性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大力度的犯罪化。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李正新讲师,他认为,要综合考量行为的罪质和罪量,审慎地将受劳教处罚行为入罪,相应地,刑法的规制方法也应作出调整,大力提倡非监禁刑与刑罚轻缓化。
针对以上主题发言,本单元的评论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邓子滨研究员指出,后劳教时代刑法改革的逻辑起点,应当建立在对过去的劳教制度的全面总结之上;至于是否将原受劳教处罚行为犯罪化的问题,尚有待研究,但无论如何都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
本单元的另一位评论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肖中华教授点评道:诸位学者的发言高屋建瓴,全面阐述了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并且从不同的方面为废除劳教后刑法结构体系的改革建言献策,让人深受启发。在他看来,扩大犯罪圈,将过去受劳教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只要注意轻罪化和法治程序保障,并不会产生像某些学者所担忧的侵犯人权的结果。
主题发言的第二单元围绕"重罪和轻罪"而展开,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李邦友法官和河北经贸大学法律系包雯教授共同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梅传强教授,他认为,在后劳教时代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处罚制度,既是代替劳教制度的理性选择,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在法治语境下追求内部协调性与外部规范性的重要表现。后劳教时代轻罪制度的建构和运行,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向支撑,只有将轻罪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弥合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断层,消解社会行为规制体系中的结构性缺陷。
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郑丽萍教授,她指出,借鉴域外经验,中国刑事立法也应对轻罪和重罪的界分作出明确规定。轻罪和重罪的划分应是对罪行而非对犯罪性质的划分,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而非实质标准,在形式标准中应采取法定刑标准而非宣告刑标准,在具体划分界限上应以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线。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李本森教授,他分析了在劳教制度废止背景下中国轻微违法行为的矫正机制。
第四位发言人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王志祥教授,他呼吁,一方面应对现行刑法典划定的犯罪圈进行轻罪化改造,适度扩张犯罪圈的范围,将更多的轻罪纳入到刑法评价的视野当中;另一方面,应摒弃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对现行刑法典规定的法定刑作轻刑化改造。
第五位发言人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王文华教授,她详细分析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水平与经验,已经具备了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的立法条件,并主张以3年有期徒刑为分界线。
第六位发言人是东京大学毕业的法学博士于佳佳,她介绍了日本刑事司法中轻微犯罪和行政犯罪的界分情况。
针对以上主题发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周光权教授点评道,该单元的发言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主张将原受劳教处罚行为的一部分加以轻罪化,但轻罪化的限度在哪里,尚需要我们仔细判断。对犯罪圈的扩大如果没有合理的限制,恐怕会产生太多的负面影响。另一位评论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高汉成副研究员从法制史的角度强调,我们不能光看外国是怎么规定的,而要看看我们的历史,特别是清末划分轻罪与重罪的历史经验。他还指出,轻罪化的目的不能脱离人权保障和法治程序。
主题发言的第三单元围绕"保安处分"而展开,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虞平研究员和山东政法学院曲伶俐教授共同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岳礼玲教授,她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德国近期关于预防性羁押这一保安处分所遇到的挑战及最新改革情况。
第二位发言人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李晓明教授,他介绍了国外"二元论"的刑事制裁体系,批评我国"一元论"刑事制裁体系的欠科学性。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樊文副研究员,他系统介绍了德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及其运作。
第四位发言人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周振杰副教授,他介绍了日本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并认为其对我国颇有参考价值。
第五位发言人是河南大学法学院的刘霜教授,她介绍了意大利刑法中独具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以及预防性措施,希望其对我国刑法结构的完善能有借鉴意义。
该单元的评论人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赖早兴教授点评道,在考虑国内问题时,将视角放到国外去,很有意义,但在借鉴国外经验时,也要注意到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适用所遇到的问题。另一位评论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彭文华教授认为,以上学者介绍的域外经验与建议,既细腻又具创设性,但是否要将某些受劳教处罚行为改造为保安处分,必须慎之又慎,以防犯罪圈被不当地扩大。
主题发言的第四单元围绕"其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展开,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颜九红教授共同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冯卫国教授,他指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在实践中依然维持着对未成年犯罪人监禁处遇为主导的局面,非监禁刑处遇措施不够丰富,且适用机制不够灵活,应当根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及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相关立法的完善。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魏晓娜副教授,她介绍了非刑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欧洲经验,并建议我国《精神卫生法》中的强制医疗制度借鉴西方强制医疗制度,将入院措施和治疗措施区别对待。
第三位发言人是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廖斌教授,他就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收容教养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存在收容条件模糊、决定程序简单封闭、教养方式单一与异化等缺陷,建议将该制度纳入《违法行为矫治法》予以再造。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党校的郑齐猛副教授,他就针对卖淫嫖娼的收容教育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改革方向。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李洪雷副研究员,他就我国各种行政拘禁制度的现状与改革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该单元的评论人之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石经海教授对此点评道,其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跟劳教制度一样,不能只谈废止,也要研究以后的具体出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不可能用刑法彻底消灭犯罪,是否将某种行为犯罪化,必须经过犯罪学的实证研究。
另一位评论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雪梅副研究员强调其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应摒弃现行的行政化审批模式,转向司法的正当程序模式。她还指出,在这方面,国外治安法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会议在每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之后,均安排了自由发言和讨论时间,许多与会者纷纷利用这个时机,或提问,或发表评论,或就自己提交的论文作扼要阐述。
会议最后举行了简短的闭幕式。陈泽宪教授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会议主题,谈了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刘仁文教授做简单的总结发言,他由衷感谢与会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和热烈讨论,希望大家尽快将参会论文修改好,以便早日结集出版。他还指出,社科院法学所的刑法团队愿借社科院实施创新工程的契机,加强与全国兄弟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共同推进我国的刑事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至此,"后劳教时代的刑法结构完善"学术研讨会在意犹未尽中圆满拉下帷幕。(摄影:宋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