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尚有余波, 聂树斌案也迷雾未消, 突然又冒出一个赵作海。明显雷同的情节,一演再演。凶手明明已经被枪毙了,突然又冒出一个真凶,受害人本来已经死亡了,有的甚至连尸体都已经找到了,十来年以后,死人却突然复活。从南到北,湖北、河南、河北三省出了同样奇特的案子。湖北的佘祥林,河南的赵作海,河北的聂树斌如此的类同,相似!!现代版的拍案惊奇,一再上演,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从报道看:“赵作海案”被“冤判”有三大关键细节:
赵作海从被错拘到一审错判,前后历时37个月(折算为3年零1个月),累计羁押时间超过1000天。可现行《刑诉法》明确限定,犯罪嫌疑人从刑拘到对其作出终审判决,最长羁押时间不能超过602天。这说明,甭管赵作海是否杀了人,仅从办案的程序而言,商丘司法当局已构成违法。
在超期羁押400余天后再对赵作海作一审判决,又至少说明,当地公检法对那具无头无四肢的男尸是否就是失踪的“被害人”心存疑虑,就算是,亦对“被害人”系赵作海所杀缺乏过硬证据加以印证。否则,找不出任何理由证明当地公检法为何对赵作海超期羁押过一年。
赵作海被以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存在蹊跷。众所周知,故意杀人罪一旦成立,当事人通常被判死刑。而且假定无头无四肢男尸确系赵作海所杀,其还有残暴的分尸情节,一审必判赵作海死刑无疑。可法院却对赵作海作出免死宣判,于情于理于法于当地民间可接受的“司法民俗文化”以及惯常的同类判例,该判决都难以服众。
由此,我们看看赵作海,祭祥林,聂树斌案到底错在哪?
一、命案必破
命案必破本身就是一个不符合规律的命题,是极为自负的破案逻辑,从犯罪的规律上讲,是一个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的境界。因为,这一命题违背规律,违背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规律,将一个不能达到的目标定为必须完成的任务,每案无论条件和证据怎样,都要最后必破,那就只能成就现在的被害人复活。
“被害人”复活这种案件,在整个错案史中的比例肯定不高。某种意义上,只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是“为了破案而破案”,在当今如此发达的鉴定技术之下,“被害人”复活冤案原本不可能发生。然而,如此低概率的错案居然也能频频发生,足见不法与枉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泛滥。这也警示我们,错案纠错绝对不能止于个案,否则,佘祥林既然不是最后一个,赵作海也不会是。
从新华社目前发布的信息看,赵作海案有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当地政法委多次督察此案,要么定案,要么放人,不能超期羁押。这当然是对的。但是,公安凭着主观臆断,因为两家有家仇,二人有撕打,就先入为主瞄准了赵作海,以后的种种作为,就是为了证实这个臆断;也为了交差,为了完成破案任务,就棍棒之下出结果。在政法委统一指挥下,公、检、法成了一家,你这么侦察,我就这么起诉,他就这么判决,能不犯错吗?
二、不相信和不尊重律师
商丘市法院刑一庭庭长杨松挺,最近透露了辩护律师的一点消息,杨松挺诉记者,当时赵作海有律师,是商丘本地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认为赵作海无罪。这位律师并没有象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一样,配合他们,而是坚持正义,根据自己的良心,为被告人大声呐喊。
但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实在太弱小,律师发出的声音可以被公权力部门随便地无视。这种弱小,这种公权力部门的无视乃至敌视,时至今日,不但没有丝毫改变,而且在某些地区(比如重庆)越演越烈,竟然发展到了要否定律师制度和刑事辩护制度的地步。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律专门设计出来监督、制衡乃至对抗公权力。律师不掌握公权力。正因为这样,律师才有可能不屈从于公权力的压力,发出独立、客观的声音,竭尽所能地为当事人服务。十几年前律师都说无罪了,如果当时听听律师的意见,可能不会有今天的错误!事情就这么简单!但是,没有人当律师的意见为是!!因为,不相信和不尊重律师似乎成了主流思想了!!
无视律师的存在,甚至千方百计地打压律师,限制律师的权力。如今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还仍然没有改观,如此这般,谁能相信,不会再出现下一个赵作海、佘祥林?!
但是,很多案件,最后的结论都应了律师当初的辩护意见.为什么不能的在一开始把律师的意见更当一回事呢?这可能是最快纠错的一个途径,律师的意见至少从一个侧面证明案件是存在问题的。
律师永远是作为当事人的帮手存在的,这是律师的职责所系,律师也只能站在公权力的对面,这是公权力的强大决定的,律师的办案角度决定了,他一定要全力为当事人服务才是心职尽责,那么他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讲出的观点,就应当得到尊重,就应当为公检法仔细考虑!!
可以不相信律师,但是必须尊重律师的观点,至少要慎重考虑律师提出的观点,想一想律师提出这种观点的原因所在,而不是简单的认为律师拿来了当事人的钱,当然要替当事人说话。所以请尊重律师的反对意见!!至少这是兼听则明的唯一可取之路。
三、不相信证据
证据是什么?证据是用以还原或证实案件情况的材料,这些材料的多少,强弱,取得方式都决定案件的侦破,因为人们的认知关系和认识规律,也由于证据取得的时效性和稀缺性,有时就没有充分的证据来侦破有关案件,特别是命案。但是,我们在现实中,似乎忘记了这一点,命案不破似乎是大罪一般,当然逼得办案的同志们,费心费力将一些本没有条件,没有证据破的案也破了,这只能是错案了。所以,上面的要求不变,不相信已经收集的证据,过分追求一个破案的结果,错误只能是一犯再犯。
赵作海案疑点重重:杀人要有凶器吧,警方没有追查和寻找;井中发现的无头尸体应作DNA吧,公安没有作;残尸与失踪的赵振堂身高不等,破案者不予追查。这么多疑点,这么多证据都没查证落实,居然没能阻挡公、检、法把这个案子办成了铁案。这一切都是不相信证据的结果,没有证据,没有取得证据,为了破案只能意味着犯错。
四、过分轻信口供
中国的传统,历来是口供为王,所以,为求得被告人的口供自然不惜一切手段,当然最后的结果就是刑讯逼供。尽管很多人,很多时候,或明或暗,似乎不愿意承认,但是,刑讯这一传统的存在了几千年的东西,在现实社会中确实还是存在的,对于此,我们不得不承认。
所以,我们能否作到真正的0口供,不简单相信当事人所说,而是从侦察的角度,从现场收集证据的角度多作些文章,是以证据来破案,而不是企图以当事人的口供来简单的破案,犯错的可能就会小些,犯的错可能不会有这么大,这么离奇!
五、刑讯逼供
赵作海案尚有许多焦点问题需要调查,而公众认为唯一不需调查的就是刑讯逼供的存在。因为没有一个人会无故承认自己杀人,更不可能把并不存在的杀人细节交代得符合案情需要。张作海本来没有杀人,为什么会承认自己杀了人呢?难道他不知道杀人是要偿命的吗?没有办法,是打的呀!张作海已向媒体坦露:不说就往死里打,不承认杀人就弄死你,不作假证就用带刺的棍子打。不但如此,就连他的老婆也被抓去直着腰跪砖头。
探望过弟弟赵作海的赵作兰表示,她说赵振晌回来了,赵作海“一下子哭出声来”。赵作兰问,为什么当初要承认杀人。赵作海说,“不说,他们就弄死我”。为了证明自己被打,赵作海指着头上的疤,说这些都是用棍子和枪把打的。“打到最后,他们要我说啥我就说啥。”赵作海告诉姐姐,当时警察问他无头尸其他部分在哪儿,因实在不知,加之被打得厉害,他就说“埋在坟里头”。赵振举说,后来,警察在赵作海父母的坟里,没有挖到尸体其他部分。
庭审记录记载,赵作海庭上说遭到了刑讯逼供,但没有人理睬。屈打才会成招,暴力之下哪能没有冤案!赵1999年被拘,“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打到最后,他们要我说啥我就说啥”。关押期间的赵作海完全木讷了,“我不能说我没杀人,不说,我就死了,他们让我说啥,我就说啥”,“我不说就打我”。九次认罪,数次喊冤,在暴力面前喊也无用。在说也死(死罪),不说也死(逼供)的情况下,赵不得不“九次认罪”,可见这非人的逼供已经到了一个人比“死”还难受的程度:与其挨这生不如死的折磨,还不如“认”了解脱。
而当地公安局负责人却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这固然是在推卸责任;但是,却也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公众眼里的刑讯逼供,在一些干警眼里却是从来如是的常态,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暴力限度,就不能算是刑讯逼供。如此,破案心切下的“合法伤害权”,焉能不以刑讯逼供的面目集中呈现?
在刑事领域,很多冤案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公民辩护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辩护本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每一起案件都能为嫌疑人提供足够的辩护力量,形成冤案的可能性就将极其微小。更重要的是,当公民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时,很多司法操作上的恶劣行径也将受到极大的遏制。然而,当舆论对这起10多年前的冤案进行普遍关注的时候,一些内幕则尤为令人震惊:当事人的前妻在案件侦查期间竟也遭受到“很多折磨”。
在1998年的佘祥林杀妻案中,据当事人披露,其当时之所以认罪,是因为被殴打了十天十夜;在2006年,有媒体报道,陕西一农民被错判死刑而关了5年,当事人也自称在招认笔录上签字是因为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何其相似,冤案似乎总是无法逃离刑讯逼供的魅影。此次根据河南的相关通报,赵作海当时竟一连做了9次有罪供述,无罪之人为何做出有罪供述,这究竟又是为何呢?总不该又是一个不解之谜吧。
在一些国家,那些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被称之为“毒树之果”。即刑讯逼供是毒树,那么获得的证据就必定是毒树上的果实,是不该被司法审判所采纳的。从世界上绝大部分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几种例外情况,“毒树之果”也往往都被法庭所拒绝采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也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明明有了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为什么近些年来国内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刑讯逼供等等方面的负面新闻,仍在不断成为社会热点?
纵观这些热点背后所隐藏的主线,主要还是在于警察个体在操作监管上的欠缺。因为,巨大的破案压力的存在,加之又往往无人给予认真的执行和追究,使得那些针对刑讯逼供的规定更像是治标之策。
制度不应让刑讯逼供的“能人”获利。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要依照刑法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处分的处分,该判刑的判刑。否则,就不能体现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否则,就不能堵住刑讯逼供的后路。
六、程序正义一再缺失!!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为何成了摆设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为何成了惯例?至于“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不在场讯问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更是付之阙如;更遑论“米兰达告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实际上“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庭审最重要的工作,但是,在我国,这一切似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国外立法实践已表明,单靠追究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已无法吓阻警察违法取证,因为对侦查机关而言,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最后抓到真凶,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后果都可慢慢化解。前几天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虽然再次强调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开除,但对预防错案而言,这类规定并非治本之道。最好的方式,仍是设置程序性制裁,令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归于无效,让相关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重要的是,在赵作海案中,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被当地警方关押了一个月,硬逼她承认赵作海杀人。如果赵晓启等证人真有机会出庭作证,而不是由公诉人当庭念口供,原审的效果也许就当别论。
屈打成招不止,冤假错案难绝。
二不可三,有了佘祥林第二,还能出佘祥林第三?
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吾辈理当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