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门市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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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办发[2009]10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办事处党委,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仙北工业园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政府各办委局(行社司),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落实《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办、场(区)、市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民主的程序、科学的标准、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天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此页无正文)
中共天门市委办公室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12日
天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落实贯彻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2、本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3、本方案适用于我市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4、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三、岗位类别设置
6、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省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结构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7、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全市管理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六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六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规定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设置。
13、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里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6、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以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0%以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所占比例,最高应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设置及其比例按照省试行意见及省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8、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及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由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任职条件及人员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9、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20、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总量,严格限制高级和高、中、初级内部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4、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5、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6、特设岗位的设置,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省人事厅核准。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2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参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对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条件规定为:
30、四级岗位,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31、五级岗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合格(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可在七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司、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等同奖项)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获得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32、六级岗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应在七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合格,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得司、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等同奖项)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参与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3)享受市政府专项津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比例范围内聘用为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不受年限限制;
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实行全市统一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人选由各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进行审批。
33、七级岗位,须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34、八级岗位,须在九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在工作和专业上具有突出业绩;
35、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在工作和专业上具有良好业绩;
36、十级岗位,须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37、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近两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38、十二级岗位,须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本科和专科学历人员可直接定为十二级;
39、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制定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应报市人事局审查备案。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
41、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省人事厅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20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3、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4、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45、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7、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48、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办发〔2003〕29号)和本方案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把实施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在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上,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已实行聘用制度和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方案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合同文本要执行国家规范。
49、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5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过渡期内,现有人员结构超过核定的岗位总量20%的单位,一般不开展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1、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全市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由市人事局报省人事厅核准后作出规定。
52、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组织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53、根据国家、省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具体的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市人事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的精神执行。
54、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具体办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55、市人事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56、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7、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58、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汇总表
5、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8、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附表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一级职员
二级职员
三级职员
四级职员
五级职员
六级职员
七级职员
八级职员
九级职员
十级职员
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中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初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工勤技能岗位
技术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普通工
附表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单位规格
单位类型
编制数
经费形式
实有人数
正式人员数
管理人员
总数
专业
技术
人员
总数
工勤
技能
人员
总数
领导班子成员
高级
高级技师
其他管理人员
中级
技师
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
初级及以下
高级工及以下
设岗情况
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特设
岗位
数量
比例
占岗位
总量的%
数量
管理岗位
等级
六
七
八
九
十
比例
数量
岗位名称
其中“双肩挑”岗位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数量
比例
岗位名称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普通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数量
比例
岗位名称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
核准设置管理岗位个,其中六级个,七级个,八级个,九级个,十级个;专业技术岗位个,其中二级个,三级个,四级个,五级个,六级个,七级个,八级个,九级个,十级个,十一级个,十二级个,十三级个;工勤技能岗位个,其中一级个,二级个,三级个,四级个,五级个,普通工个。以上三类岗位总量共 个。
(盖章)
年月日
注:1、事业单位类型: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填一类,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填二类,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填三类。
2、经费形式:主要由财政拨款的填一类,部分由财政支持的填二类,经费自理的填三类。
3、此表由事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核准后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各一份,人事行政部门一份。本表用A3纸打印。
附表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
作年月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位
职务
职称
现受聘岗位
岗位名称
岗位类别及等级
注:现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均应填写本表,本表用A3纸打印,报送时同时报电子版
附表4: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实有人数
在册人数
岗位总量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特设岗位
备注
数量
比例
最高等级
数量
比例
最高等级
数量
比例
最高
等级
此表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
附表5: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机构规格
经费形式
编制员额
现有人员数
岗位
聘用
情况
管理岗位
等级
六
七
八
九
十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专业技术
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工勤技能
岗位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普通工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审核
备案
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3、编制员额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4、现有人员数是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5、核准岗位数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核准设置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6、聘用岗位数是指现已聘用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7、本表填写一式四份,审核认定后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8、本表用A4纸打印,报送政府人事部门时附电子版。
附表6: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进入本单位时间
最高
学历
毕业时间
原聘(任)
职务
现受聘岗位
备注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注:1、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均应填写;2、本表用A4纸打印,报送政府人事部门时附电子版。
附表7: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进入本
单位时间
最高
学历
毕业时间
原聘专业
技术职务
现受聘岗位
备注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注:1、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现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均应填写;2、本表用A4纸打印,报送政府人事部门时附电子版。
附表8: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进入本
单位时间
最高学历
毕业
时间
原聘
技术等级
现受聘岗位
备注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注:1、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现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均应填写;2、本表用A4纸打印,报送政府人事部门时附电子版。
主题词:人事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通知
中共天门市委办公室 2009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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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关于印发《韩城市全国“两会”会议期间信访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做好两会期间信访工作
各党(工)委、党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驻韩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韩城市全国“两会”会议期间信访稳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教发〔2014〕43号 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开福区中小学幼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开教发〔2014〕43号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开福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机构:现将《开福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开福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