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9.2玻璃幕墙工程,“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及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条文说明:本条所规定的玻璃幕墙适用范围参照了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玻璃幕墙工程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故不包含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而目前玻璃幕墙适用的规范为《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已取消了适用范围150m以下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得相关内容也应及时作调整。
由于规范是成熟技术的总结,只能是归纳总结量大面广、使用较多、技术成熟的经验,所以规范中有“本规范适用于……”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在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可以采用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而无需其它专门的措施。反之,超出了适川范围时,除应遵守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其它更有效的技术措施,保证幕墙的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满足要求。例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02—96规定规范的适用范围是150m高度以下,实际上1996年时我国已有几十幢玻璃幕墙高度超过150m,最高的金茂大厦已达420m;国外最高的已达445m(芝加哥西尔斯大厦)、412m(纽约世界贸易中心)。所以,150m的规定只是在当时条件下102规范的适用范围,而不是玻璃幕墙的适用范围。由于这几年大量的经验积累,新颁布的JCJ102—2003规范就取消了适用范围150m以下的规定。同样,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33—2001中,规定该规范的适用范围是150m以下的金属幕墙和100m以下的石材幕墙。这只是规范的适用范围,而当时国内已建石材幕墙达175m高度,在建石材幕墙已达200m高度;国外已建石材幕墙许多超过300m,但必须指出:超规范高度的建筑幕墙应作专门的考虑,如采取必要的技术加强措施;加强设计与施工的管理、审查和监管;进行风洞试验和振动台试验等,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