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汇总 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2013年1月1日开始。
2、今年亏损需要做审计吗?
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要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方可到税务机关申报弥补。
3、2012年亏损多少需要审计?
(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需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4、哪些事务所可以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具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专业税务师事务所才可以进行所得税涉税审计,其他单位、会计个人、从事会计服务的公司出具的税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税审报告税务机关不予采纳和受理。
5、什么情况下必须做税审?
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三)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 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账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6、财产损失什么时间申报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号),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7、申报财产损失需要哪些证明资料?
(1)申报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申报应收账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八)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财产损失专项报告。
(九)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其损失为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存货被盗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0)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2)无形资产损失确认: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3)债权投资损失确认相关证据材料
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 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 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 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4)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8、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什么时间开始备案申请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申请。
10、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免税需要哪些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需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2、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1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备案时间?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14、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申请。
15、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需要报送材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16、可以申请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条件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备案办理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7、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时间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8、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报送材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9、2011年1月1日起成立的软件企业减免税什么时间可以备案
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具体和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20、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1、申请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报送材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获利年度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2、研发人员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1号),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加计扣除。
23、研发企业房租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财税〔2010〕81号 研发企业发生的房租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24、兼做技术总监的研发的企业高管工资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工资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5、哪些技术转让所得可以申请免税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申请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时间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26、技术转让所得如何免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27、申请技术转让所得报送材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8、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9、企业开办期的广告费用如何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0、实习生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1、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2、企业对以前年度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专项申报如何确认亏损和盈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33、随工资发放的职工通讯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随工资发放的职工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扣除。
34、未取得发票的成本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列支吗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5、当年借款利息支出未取得扣税凭证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度借款利息支出未取得扣税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36、取得上年度借款利息扣税凭证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本年度取得上年借款利息扣税凭证应按规定进行专项申报,调整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7、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38、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扣除
不超过缴存限额的12%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缴存限额3026元/月,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缴存限额3364元/月,超过标准不得扣除。
39、保险代理业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如何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0、可以申请减免税的集成电路或软件企业条件
问:可以申请减免税的集成电路或软件企业条件
答:
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4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如何纳税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4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如何纳税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43、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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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网站发布《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就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资产损失等问题一一作出解答。经与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开发区等区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相比对,其内容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