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楼X单元X室。
电话:1591111XXXX
被告: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X路X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电话:010-XXXX 139XXXX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4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XX元及25%经济补偿金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业绩提成XX元及25%经济补偿金XX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XX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0年3月6日入职被告处,任销售部经理职务。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原告所领导的销售部门为被告创造业绩X万元,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业绩(业务管理)提成XX元,但被告恶意拖欠,经多次协商均未果。2010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以原告不能完成任务、顶撞领导为托词,违法将原告予以开除。另外,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存在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违法情况。
原告于2011年1月XX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11年3月XX日作出京海劳仲字[2011]第XX号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不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11年3月XX日
张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9 11117909(北京)
各项费用计算清单
(合计人民币230 437.22元)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 054.7元
7220元+7210元+7586.3元+7586.3元+7586.3元+7586.3元+7536.3元+3743.2元=56054.7元
2、休息日加班费25 419.6元及25%经济补偿金6354.9元
(1)7679.01元÷21.75×36天×200%=25 419.6元
(2)25 419.6元×25%=6354.9元
3、业绩提成101 8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5 450元
(1)5 090 000元×2%=101 800元
(2)101 800元×25%=25 450元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15 358.02元
7679.01元×2 =15 358.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