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有关事宜的
通知
各有关省文化厅: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地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出现机构变更、合并等情况,个别保护单位履行职能不够或者难以履行职能,需要根据保护工作实际对部分保护单位进行重新认定,切实明确项目保护职责。为进一步规范保护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精神,结合项目保护成果和现状,现就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护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原始资料;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相应支持;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五)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原则上,各级地方行政部门不应作为项目保护单位。
二、保护单位职责
(一)制定项目保护计划并落实保护措施;
(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六)定期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告该项目保护工作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原保护单位不再作为该项目保护单位的说明。如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认为原保护单位未能履行保护职责,也可直接提出建议调整保护单位的函件;
(二)拟新认定单位具备作为该项目保护单位基本条件的说明,以及承诺履行保护职责的声明;
(三)拟新认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法人单位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拟新认定单位提出的该项目五年保护计划;
(五)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调整保护单位的正式文件。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保护单位的申请;
(二)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向文化部正式来文;
(三)文化部组织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意见反馈相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各有关省文化厅要高度重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工作,认真调查、核实建议调整保护单位项目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交或补充相关材料,并于2011年5月25日前报送至我司管理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管理处孙占伟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59882040
电子信箱:feiyichu@sina.com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