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实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确立了特区政府的组成办法、权力和责任、和中央政府的关系等。由于国情、历史、两地的风俗习惯不同等原因,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实行的是“一国两制”制度,因此,基本法也备受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基本法第23条。
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关于基本法第23条,香港政治人士和市民普遍认为,此文件过于严苛,刑事条文泛政治化,其中“国家安全”被夸大,而许多新定义的语句含义广泛、模糊,对基本人权和自由没有保障。
他们担忧的是:
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而第23条规定的是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要判刑。那么,如果要立法的话,改怎里立?又如何鉴定什么你的行为到了什么程度才是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甚至颠覆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政治人士担心的是这个会压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游行自由,因为他们知道,中国大陆地区对游行是一件很“感冒”的事,政府反对游行,而且大陆的新闻都受到了党和政府的监督,新闻不够自由,何况大陆地区也出现了许多以言入罪的事例,大陆政府以危害社会秩序、维稳、煽动叛乱等罪名,将那些发布不良信息的人逮捕入狱。
比如,最近发生的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事件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入狱,云南农夫跪访总理,反映当地征地问题,2个月后,彝良县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判行政拘留7天,还有此前不久的湖南唐慧“上访妈妈”事件,当地警方以维稳为由,将其逮捕,判劳教一年半。
在大陆,百姓通过正常渠道难以维权,不得已才走上上访、甚至闹事、游行之路。我想着也应该是百姓的基本权利,更何况在民主氛围更加好的香港,他们是一个非常重视基本权利和人的自由的社会,所以,他们怕一旦立法,警方权利过大,压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游行自由,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所以,香港政治人士、民主人士的反对是有一定道理的。更何况,我们希望他们在这方面可以取得新的进展,给我们大陆人一个好榜样,让我们大陆百姓不再活的憋屈,正当权利可以收到保障。
中央政府提出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我想主要是针对一些反华势力、极端自由人士、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人而言的。中央政府的提出是对那些反动势力、组织的威慑,在十八大上,胡总说要防止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目的就在此。
我相信,关于23条,在立法问题上会有新的进展,希望香港立法会能够正确理解中央政府的意思,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行使权力。当然,应该明确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范围,明确什么是叛乱、什么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
我相信,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不仅是香港希望言论自由,我们大陆也喜欢言论自由,整个世界都喜欢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有利于思想的碰撞,有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任何反对、压制不同思想,不同言论的行为都是没有出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