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权,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设置。在司法实践中,监狱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之一。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表现形式。下面就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说明。
保外就医是对在服刑期间确实犯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后取保在监外进行救治的一种临时性刑罚措施。可见,保外就医的条件就是“有严重疾病”,并且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犯有何种疾病才能够保外就医,《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见博文)给予了详细规定,可详见该规定。
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
第一,监狱医院提出罪犯保外就医医病残鉴定意见,经分监区——监区———狱政科———管教三科、医院、检察机关会审———监狱逐级集体研究,提出病残鉴定意见,并将其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第二,监狱收到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罪犯病残鉴定书后,认定罪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的,由监狱狱政科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亲属及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三,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病残鉴定结论及罪犯亲属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如都同意的情况下),再次经分监区———监区———狱政科———管教三科、医院、监察检察机关会审———监狱长办公会逐级集体研究,作出罪犯保外就医的建议后,才将相关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第四,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监狱通知罪犯亲属前来办理取保手续。
保外就医的程序非常繁琐,从另一方面体现了保外就医的严密性,在这些环节上,只要层层把关,可有效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但是现实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保外就医的应有价值。比如《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一定的经济条件”的标准没有给予明确鉴定,成了一个很机动的条件,很多犯人保外就医后仍没有经济条件到当地医院治疗,使得保外就医丧失了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