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09年1月购进原材料—钢板价税合计117万元,入库后生产领用,生产的产成品沙箱,于3月份完工,其单位成本200万元,当月自用转为固定资产,用于生产本企业的增值税产品铸件。企业应当作账务处理:
一、财务处理
一月份的账务处理:
(1)借:原材料—钢板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2)借:生产成本——原材料 100
贷:原材料——钢板100
(3)借:生产成本——工资和费用 100
贷:应付工资60
银行存款40(费用部分)
三月份的账务处理:
(4)借:产成品—沙箱200
贷:生产成本200
(5)借:固定资产——沙箱200 (区别老规定,不提销项税额)
贷:产成品——沙箱200
2、该设备于2010年3月份转让给别的企业(实际使用1年),取得货款160万元,假设累计折旧19万元,账面价值181万元,账务处理为:
(6)借:银行存款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160÷1.17×17%)(这里是与老规定的区别所在,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8]828号)
(7)借:固定资产清理181
累计折旧19
贷:固定资产——沙箱200
(8)借:营业外支出44(181-137)
贷:固定资产清理44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这里对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增新条例》)第一条、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简称《增新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里的固定资产沙箱属于应税货物,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所以也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了。
按照财税[2008]170号规定沙箱转让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以本案例沙箱从原材料购进到转让缴纳的增值税=23-17=6万元。
2、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一、(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二、(六)”,“三”应确认销售收入,产生转让损失44万元。问题是该文件中没有说明自制资产发生所有权改变时没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怎么确认销售收入?就是本案例的沙箱是自制的,转让时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本人认为只能按双方的交易价格处理,而不能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这点请大家参与讨论。
我们对上述两个案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同样是自制设备用于生产经营,但在新老税法下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是不一样的,在老税法下,增值税、所得税都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在新税法下,增值税、所得税都不视同销售,都是到所有权发生改变时才确认收入和所得,而且大大降低了税负,这样更为公平、合理。